CB(1) 594/98-99(01)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议员在1998年11月24日的会议席上提出的各点关注


  1. 稅务局局长(下称"局长")在何种情况下,会根据拟议第6(4B)条行使权力,从登
    记册中删除某业务或某业务分行,并在宪报刊登删除记项的公告?

  2. 有否存在因当局疏忽而出现某项业务或业务分行获得登记的个案?若有,请提
    供该等个案的详情。有否考虑其他须由局长根据拟议第6(4B)条行使权力的个
    案?

  3. 根据现行第6(4)(a)条,倘若某项业务或分行属非法,局长无须将该项业务或分
    行登记。请解释何谓"非法"及谁人有权决定某项业务或分行是否属非法?

  4. 请考虑从登记册中删除某业务或某业务分行的记项前,让经营该业务或业务分
    行的人士有机会作出陈情或提出申辩,藉以抗辩局长的决定。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