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87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7/98/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4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智思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局副局长
方志伟先生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邓忍光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
呂崇义先生

运输署总工程师
郑鸿亮先生

警务处总警司
黎伯熙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彭士印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陈元新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选举主席

议员同意由刘健仪议员主持选举主席的部分。刘健仪议员邀请议员提名主席的人选
。梁智鸿议员提名刘健仪议员,李启明议员附议。刘议员接受该项提名。

2.由于并无其他提名,刘健仪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代表会晤

    - 在1998年11月18日随立法会CB(3)655/98-99号文件发出的法案文本

    - 运输局在1998年11月1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RAN 1/12/126)

    - 在1998年12月1日发出的法律事务部报告(档号:立法会LS67/98-99号文件)

    - 政府当局向交通事务委员会提供的参考文件
      (档号:立法会CB(1)695/98-99(01)号文件)

    - 关治平先生在1998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书
      (档号:立法会CB(1)695/98-99(02)号文件)

    - 香港律师会与政府当局之间的通信(档号:立法会CB(1)695/98-99(03)号文件)

3.议员察悉香港律师会正研究《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该会可能会提交
意见书,供法案委员会考虑。

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就关治平先生提交的立场书拟备书面回应。该份回应已在会
议席上提交议员参阅,并已在会后随立法会CB(1)713/98-99(01)号文件发给各议员。

与酒后驾驶有关的修订(法案第II部)

5.议员同意就法案的各部分逐一研究,先由酒后驾驶的部分开始。运输局副局长解
释,为应付酒后驾驶的问题,实有必要收紧司机在血液、尿液和呼气各方面所含酒
精浓度的法定限度,并简化有关酒后驾驶的执法程序。此等程序包括准许护士抽取
血液样本,容许司机在警署內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以及容许在指定中心收集呼气样
本。他表示,血液中酒精浓度现限为每 100 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是两个国际接
纳的标准中较高的一个,另一限度为每 100 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当本港在1995
年首次制定酒后驾驶的法例时,前立法局部分议员曾建议采用50毫克作为可容许的
限度,但普遍议员却认为作为起步点,此一限度可能过分严厉。其后政府当局进行
了一项检讨,当中参考了海外国家的研究结果。该等研究结果显示,降低血液中酒
精浓度的限度,司机会更留意自己喝下的酒精分量,因此会较少机会超过法定的限
度。这样可使他们在喝酒时更有节制,从而提高驾驶安全。因此,把限度定为50毫
克的建议,比把限度定为80毫克更能防止交通意外,亦可配合降低酒精浓度的国际
趋势。此一措施亦会有助降低与喝酒有关的意外及伤亡数字。他强调拟议的立法修
订,其用意并非禁止市民在平日或社交场合中喝酒。要喝酒的市民,大可使用公共
交通服务。

6.梁智鸿议员大力支持收紧法定限度的建议。他表示,当日政府在向前立法局提交
有关酒后驾驶的法例时,医学界及他本人均建议把血液中酒精浓度限为50毫克,因
为任何高于此一限度的水平均会影响司机判断危险的能力。当时他曾动议具此一效
力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但可惜修正案却遭否决。由于酒后驾驶不仅危害司机
的安全,还会危及行人及乘客,制定酒后驾驶的法例的目的,应在于向市民传达一
个重要的信息,让市民知道不可在酒后驾驶。对于政府当局表示收紧管制并非意味
著要禁止市民在社交场合中喝酒,梁议员表示赞同。

7.涂谨申议员质疑当局因何不在首次制定有关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时,把限度规
定在50毫克。运输局副局长回应时解释,当时当局认为把限度定为80毫克,是在本
港引进这类标准的一个合理起步点。基于海外国家历年所进行的研究资料,当局认
为有必要进一步收紧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以改善道路安全。根据美国国家酗酒
研究协会在1996年所发表的报告显示,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会随著司机血液中的酒
精浓度上升而增加。与沒有喝酒的司机比较,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在20毫克至40毫克
之间的司机,其导致致命的交通意外的危险估计会高出1.4倍;酒精浓度在50毫克至
90毫克之间的司机,其导致致命的交通意外的危险会高出11.1倍;酒精浓度在100毫
克至 140 毫克之间的司机,其导致致命的交通意外的危险高出48倍。警务处总警司
补充谓,随著近年新市镇的发展,因而带来更多车速上限较高的快速公路。加上长
途路程相应有所增加,实有必要收紧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以期减少与喝酒
有关的意外。

8.至于因何把限度定在50毫克,而非完全禁止喝酒,或施加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其他
限度,运输局副局长表示,50毫克及80毫克均为国际接纳的标准,并广泛为海外国
家( 瑞典属例外,其限度为20毫克 )所采用,故此应考虑的问题是,现时是否收紧法
定限度 (从80毫克降至50毫克) 的适当时机。拟议收紧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用意
是促使司机既为自己着想,同时又可保障其他守法的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假
如他们曾喝下的酒精分量超过法定限度,便鼓励他们不要驾车。有明确证据显示,
收紧酒后驾驶标准将可降低发生交通意外的机会,拟议的收紧措施亦可配合国际趋
势。运输局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无意禁止司机喝酒,因为此举将会过份严厉,并
偏离国际接纳的标准。

9.何锺泰议员指出,把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定为80毫克,是加拿大、意大利
及英国等海外国家广为接纳的标准;而被验出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在50毫克至80毫
克之间的司机数目并不多。因此,他质疑是否有必要把限度收紧至50毫克。

10.运输局副局长回答时表示,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定由80毫克收紧至50毫克,
以及交通意外下降,两者的相互关系早已在海外的研究中获得证实。根据以伦敦为
基地的酒精研究所调查所得,法国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后
,在1995年,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数减少了 4% 。比利时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
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后,在1995年发生的致命交通意外减少了10%;在1996年更减
少了11%。德国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同样降低后,在1998年与喝酒有关的交通
意外减少了50%。由澳洲联邦道路安全局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新南威尔士及昆士
兰两省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后后,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数
减少了 4% ,夜间的交通意外亦减少了8%。此等研究证实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
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可降低意外的伤亡数字。应主席的要求,运输局副局长答应
就海外国家的研究提供进一步资料,以证明收紧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在降低意外
的数字及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程度方面的有效性,同时亦提供资料,以了解何以美
国若干州在知悉美国国家酗酒研究协会的研究结果后,仍然采用较高的血液中酒精
浓度的限度作为准则。

11.运输局副局长补充谓,在1997年,每10名在交通意外中丧生的司机中,便有 3 名
曾在意外发生前喝酒。在过去两年半內,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中,有 6 名未曾
喝酒的司机、19名乘客及13名行人丧生。基于过去的统计数字,假如把血液中酒精
浓度的限度收紧为每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在过去3年,因与喝酒有关怀疑酒
后驾驶而被拘控的司机,应较该段期间被拘控的个案总数多744宗(或15%)。

12.刘汉铨议员指出,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不同,当局实有必要在制定血液中酒精浓
度的法定限度时达致适当的平衡,因为酒精对人的影响会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
司机的体格等。鉴于80毫克为海外国家广泛接纳的标准,况且个人的生活方式在自
由社会中不应受到过分的干预,因此除非当局可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支持司机喝
下的酒精分量与意外率确有密切关连,否则似乎欠缺足够的理由支持收紧限度的建
议。

13.运输局副局长表示,在香港,因酒后驾驶导致死亡的司机所占百分率,较新加坡
及日本等亚洲国家为高。海外的医疗机构及道路安全当局(例如世界医学联会及欧洲
委员会)均大力推荐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降至50毫克。世界医学联会也采纳血液
中酒精浓度为50毫克这个限度,作为国际标准。要在本港进行对照测试,以试验司
机喝下的酒精分量与意外率的关连是不可行的;而现时全球的趋势,是藉收紧血液
中酒精浓度的限度,作为遏止酒后驾驶的其中一个方法。根据警方的统计数字,在
1996年,本港的夜间交通意外数字减少了约5%,而在1997年,则减少了约2%。

14.至于收紧标准会否令司机遇到不必要的困难,运输局副局长表示,此一情况应不
会出现。他重申,本港的公共交通网络四通八达,曾喝酒超过法定限度的司机沒有
理由难以找到其他交通工具代步。鉴于收紧标准具有潜在的好处,因此当局实有充
分理由将建议付诸实行。

15.涂谨申议员对该项建议深表关注。他表示,在厘定适当的标准时,实有必要研究
建议的边际代价及效益。除非当局可以证明该项建议有显著的边际效益,否则他认
为难以支持该项建议。运输局副局长重申,在1997年,每10名在交通意外中丧生的
司机当中,有 3 名曾经喝酒;醉酒司机对行人及乘客均构成严重的威胁。为遏止酒
后驾驶,实有必要收紧订明的酒精浓度限度。此举虽未必可以完全杜绝意外的发生
,但拟议收紧标准将可在减少与喝酒有关的意外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

16.尽管运输局副局长作出上述回应,涂谨申议员仍认为,把80毫克降至50毫克的建
议只能带来轻微的效益。反之,若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降至 0 毫克时,便能显示
出显著的边际效益。鉴于政府当局并沒有提供可支持拟议改变的充分理由,他要求
当局提供数据,以证明收紧标准与降低交通意外率有密切关连,以及提供医学证据
与科学根据,以证明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水平定在50毫克以上,会对司机的驾驶能
力有负面影响。运输局副局长表示,警方在交通意外发生后进行的酒精测试中,验
出曾喝酒的司机当中,有超过半数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被验出超过80毫克的法定限度
。如把该限度收紧至50毫克,则因酒后驾驶而被拘控的司机,便会增加15%。毫无
疑问,此一措施肯定会降低其他道路使用者所承受的危险。他表示,制定该法例的
目的,并非要惩罚此一类别的司机,而是要传达一个重要的信息,让市民知道不可
在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

17.杨孝华议员指出,每名司机可喝下的酒精分量,与酒精对人在察觉危险方面的能
力所构成的影响,均会因人而异,并视乎多项因素而定。有些人士可证明其血液中
酒精浓度的限度在50毫克至80毫克之间,也不会影响其察觉危险的能力,他询问政
府当局可否豁免此等人士受到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制。他又问及当局会否实施两级
惩罚架构,用以惩罚血液中有不同酒精浓度水平的司机。然而,基于酒精对司机的
影响会因时而异,而且往往视乎多项因素( 包括司机的体格 )而定,梁智鸿议员并不
支持豁免司机受到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制。

18.运输局副局长表示,实施酒后驾驶法例的用意,在于传达一个重要的信息,让市
民知道不可在酒后驾驶。因此,当局无意容许酒后驾驶法例可作弹性处理,因为此
举会削弱该法例的效用。至于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他表示,现行罚则已容许法庭
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而施加不同的罚款款额及监禁期限。如按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
水平而制定不同水平的罚则,可能会给予市民错误的印象,以为血液中酒精浓度虽
超过拟议的法定限度,但不同的浓度水平会获得不同的接纳程度。此一取向可能会
削弱该法定限度的阻吓作用。

19.何锺泰议员认为,施加于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轻得不合理。鉴于血液中酒精浓度
的实际水平受到多项因素影响,当局又沒有一个科学化方法,可使市民自行测试自
己喝下的酒精分量是否已超过法定限度,因此,检讨罚则的水平,从而恢复其阻吓
作用,将较降低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更为妥善。他建议应设立一个较科学化
的机制,向血液中酒精浓度水平不同的司机,实施不同水平的罚则及扣分制度。他
并询问可否在酒吧中提供呼气分析仪器或相类的装置。此外,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
进一步资料,说明海外国家对违反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所施加的罚则。

20.运输局副局长回答时表示,施加于酒后驾驶的罚款由1,000元至12,500元不等,平
均为4,000元。至于取消驾驶执照的罚则,他表示,暂时吊销期由1个月至48个月不
等。施加于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虽为法庭决定的事宜,但政府当局在研究《道路交
通条例》载列的其他罪行后,亦已检讨适用的罚则,并认为沒有必要提高最低罚则
。举例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罚则为罚款25,000元及监禁3年;而一经循简
易程序定罪,如属首次犯罪,最高罚则为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警务处总警司
补充谓,在决定酒后驾驶的罚则时,法庭并会考虑到酒后驾驶所导致后果的严重性
,以及有否涉及伤亡等情况。

执行酒后驾驶法例

21.关于执行酒后驾驶法例的程序,警务处总警司表示,在1996年至1998年11月期间
,警方为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机共进行了 51 526 次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当中有
46 679名司机沒有喝酒。在证实曾经喝酒的司机当中,有2 632名司机血液中的酒精
浓度,超过了现行法定限度规定的80毫克。在其余的司机当中,有 744 名司机的血
液中酒精浓度水平在50毫克至80毫克之间,以及有1 471名司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水
平在1毫克至50毫克之间。

22.警务处总警司补充谓,在被怀疑为酒后驾驶者的2 632名人士当中,有80%受到检
控。其余的 20% 被怀疑者当中,有若干在警署进行进一步的呼气测试后,被验出所
喝下酒精分量并未超过法定限度。由于人体內的酒精成分会随着时间而减少,政府
当局认为有必要加强执行法例的程序,以确保可尽快抽取血液样本及呼气样本。

23.刘江华议员对酒后驾驶法例的执行问题表示关注。由于人体內的酒精成分会随着
时间而减少,涉嫌酒后驾驶的人士便会尽量拖延接受呼气测试的时间。警务处总警
司回答时表示,警方会行使酌情权,以决定涉嫌酒后驾驶的人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
合理。否则,警方会采取检控行动,在此情况下,将由法庭作出决定。刘议员要求
政府当局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自1995年制定酒后驾驶法例以来,有关司机未能应
警方要求提供样本的个案数目,以及此等人士的定罪率。

24.关于自1996年至1998年(1月至10月)期间,在涉及酒后驾驶的意外中丧生的39名司
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水平的分项数字,警务处总警司表示,此等司机当中,约60%喝
下的酒精分量超过法定限度。他答应就此一方面提供分项数字。

25.至于根据酒精浓度限度为50毫克的建议,司机可喝用啤酒或葡萄酒的种类与分量
为何,运输署总工程师表示,司机可喝下啤酒或葡萄酒的种类与分量会因多项因素
而有所不同,该等因素包括性别、体重及年龄等。为免产生任何误导的情况,当局
只会提供概括的指引。他答应就此一方面提供进一步资料。运输局副局长补充谓,
当局会参考海外国家向公众传达有关酒精浓度限度的讯息的经验,才决定应采用何
种宣传方法。他会就此提供进一步资料。

26.议员商定,下次会议在1999年1月21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III. 其他事项

2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