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05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7/98/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2月4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局副局长
方志伟先生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邓忍光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服务)
李树铭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呂崇义先生

警务处总警司
黎伯熙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彭士印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陈元新先生

运输署总工程师
郑鸿亮先生

卫生署法医科主任顾问医生
蒙海强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836/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836/98-99(02)号文件 -- 有关酒精与道路安全的医学研究)

主席请议员参阅运输局局长在1999年2月1日发出的函件;运输局局长在该函中吁请议员支持本法案。

与酒后驾驶有关的修订

2.在政府当局的要求下,会上播放了一套有关酒后驾驶及其后果的澳洲录影影片;运输局副局长表示,该套录影影片的其中一个用意,是要向人们传递一个重要讯息:在酒精影响下驾驶是不安全的,以及只要多喝一杯酒,便足以令司机无法安全地驾驶。

3.法医科主任顾问医生向议员简介酒精可能带来的害处,以及酒精会对人们察觉危险的能力所构成的影响。他表示酒精是一种麻醉剂,会影响人的视觉系统、观察事物的能力,及损害身体各部分互相协调的机能。在特制的眼镜辅助下,他并向与会者显示了不同的血液中酒精浓度水平下酒精会带来的影响。

4.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问题时,法医科主任顾问医生证实,司机所能饮用并合乎法例规定的酒精份量往往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须视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司机的体质、他是否在未有进食的情况下驾驶、是否疲倦、生病或曾否服药。因此,个人对可饮用酒精份量的判断可能完全不准确。

5.在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澄清,虽然美国各州所定的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不同,由100毫克至80毫克不等,但对21岁以下的司机所采用的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美国全国均定为20毫克。

6.陈智思议员在会议席上提交了一份酒精削弱驾驶能力的图表,该图表由美国有关当局向该国的司机发出,为不同体重的司机可喝下多少杯酒提供了指引。陈议员认为该图表可作为有用的参考资料。运输局副局长察悉该图表的內容,并表示政府当局会首先考虑其他海外国家的道路安全管理当局的意见,然后才就最适当的宣传安排作出决定。

    (会后补注:该图表巳在会后随立法会CB(1)874/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7.运输局副局长在总结有关酒后驾驶部分的商议工作时,促请委员支持收紧酒精浓度限度的建议,并强调下列各点:

  1. 酒后驾驶仍是严重的问题,就本港的情况而言,司机酒后驾驶丧生的比率较其他亚洲邻国为高。

  2. 有充分的医学证据显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50毫克的司机,其判断能力巳开始受到影响。此外,海外国家的研究亦巳确实证明,把血液中酒精浓度限度从80毫克收紧至50毫克,与降低意外中的死亡率及减少意外数字有著密切的关系。

  3. 收紧酒精浓度的限度将有助降低发生严重交通意外的机会。在1995年12月至1998年6月期间,共有77人在涉及酒后驾驶的意外中丧生,其中39人为曾经喝酒的司机,而其余38名受害人则并无喝酒。收紧酒精浓度限度的建议可加强传达一个信息:打算在喝酒后驾驶的司机必须小心控制自己喝下酒精的份量。

8.主席邀请出席的委员对与酒后驾驶有关的建议修订表明立场。李启明议员、梁智鸿议员及谭耀宗议员在投票表决时,对该项建议表示支持;何锺泰议员、 夏佳理议员、陈智思议员、杨孝华议员、刘江华议员及邓兆棠议员则反对该项建议。主席表示,出席会议的大部分委员并不支持把血液中酒精浓度限度从80毫克收紧至50毫克的建议。

9.有关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所加入的新增条文第39C(20)条的草拟方式,运输局副局长指出,由警务处处长指定某一场所或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助理法律顾问建议,为免生疑问,法案委员会应考虑是否在法例中加入一项明订条文,以清楚确定此一公告的性质。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是项建议。

与私家小巴有关的修订

10.陈鉴林议员指出,看来并沒有足够理据支持建议的修订。参考文件载列客运营业证计划的好处之一,是营办商可每两年才为客运营业证续期,而非按现行机制安排,每年均须续期;批准信的有效期亦应可从1年延长至2年,从而减省学校私家小巴营办商因当局实施客运营业证计划而须承受的额外负担。此外,由于政府当局一向均有实施强制性安全措施,并且可以在营办商违反有关牌照的条件时,把其车辆牌照予以取消、暂时吊销或更改,因此,似乎缺乏理据支持当局把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的建议。

11.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解释,除提供接载学童服务的私家小巴外,目前所有公共及私家巴士均受客运营业证计划规管。运输署只可以批准信的形式,对个别学校私家小巴施加发牌条件。由于发牌条件只根据个别车辆而制定,此一规管机制的效率并不高,当局只可以在学校私家小巴的牌照届满续期时,才可逐一对其发牌条件作出更改。由于批准信须每年续期,因此,理论上任何新设/强制性措施均会在12个月內,逐步向所有学校私家小巴实施。把客运营业证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学校私家小巴,可以提供一个更加统一的规管机制,并使这类小巴与其他受客运营业证计划规管的巴士服务受到同样的监管。在这项安排下,运输署署长将可享有更大的灵活性,更改学校私家小巴的发牌条件。为了保障道路安全,实有必要实施此一措施。

12.主席指出,目前政府当局可以藉著其他法例如《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规定,在当局认为有需要时,对某些类别的车辆施加新设/强制性措施。因此,她质疑当局提出该项建议的理据。运输署助理 署长(管理及牌照)解释,当局藉其他法例向车辆施加发牌条件虽是可行之法,但却需时甚长,才可完成所需程序。

13.主席认为,该项建议甚为繁复;况且在现行机制下,亦已设有其他方法,让当局向学校私家小巴施加强制性措施。她并请委员注意,有关建议会令该行业承担额外成本。政府当局虽已向业界进行咨询,但仍有两项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待当局回覆。第一,新的发牌安排是否当局藉以引入强制性安全措施(例如学校巴士跟车保姆服务)的一个方法。第二,鉴于公共巴士获准提供广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载学童服务),但其每年的牌照费却远低于学校私家小巴的牌照费,政府当局会否打算降低学校私家小巴的每年牌照费,使其收费水平与现行的公共巴士牌照费水平看齐。目前公共巴士每年的牌照费为司机25元,另加每名乘客座位50元,但提供接载学童服务的学校私家小巴的牌照费却定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每年达2,749元。

14.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回应时表示,按照政府的一贯做法,在根据现行或日后的规管计划实施任何新设安全措施前,会事先向业內人士进行咨询。至于缴付的费用,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表示,虽然不同种类的车辆须缴付不同数额的车辆牌照费,但当局会向被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的所有公共及私家小巴征收同一客运营业证费用。拟议向有关学校私家小巴服务签发的客运营业证所征收的费用其实并不昂贵,每年仅为396元,另加纳入同一客运营业证计划每部车辆的客运营业证证明书费用每年160元。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认为不宜将客运营业证的签发费用与学校私家小巴的每年牌照费相提并论。虽然如此,他表示政府当局察悉委员的意见,并会在此一计划的下一轮工作中,检讨不同种类的车辆每年的牌照费。

15.陈鉴林议员问及拟议征收的客运营业证费用的根据为何,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回应时答应就当局在订定学校私家小巴的客运营业证费用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该等费用是否按收回成本的方式计算等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主席指出,业內人士虽沒有反对客运营业证费用,但当局在订定学校私家小巴的每年牌照费时,应采取划一而公平的安排。陈鉴林议员对其意见表示赞同。

16.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鉴于委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以及当局仍未就第13段所述尚未解决的问题作出回覆,她建议政府当局与业界共同就有关事宜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在下一次会议中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与管理协议涉及的酬金等有关的修订

17.委员察悉,政府当局现巳提交一份清单,开列与运输有关的多项管理协议,此等协议与当局发现有问题的两项管理协议情况相若,其私人营办商均以不当的方法保留一般收入。

18.运输局副局长在回应主席询问建议的纠正行动时表示,律政司正研究提交一条综合法案的可行性;该法案将同时涵盖情况相若的其他法案。

19.委员沒有就建议的修订提出进一步问题,并对政府当局在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建议表示支持。

II.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立法会CB(1)695/98-99号文件 -- 已标明有关修订的法案文本)

20. 委员同意在1999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III. 其他事项

2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