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05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7/98/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汉铨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局副局长
方志伟先生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邓忍光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呂崇义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服务)
李树铭先生

警务处总警司
黎伯熙先生

运输署总工程师
郑鸿亮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彭士印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陈元新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通过会议的纪要及以往会议的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874/98-99号文件 -- 1999年1月4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934/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1999年1月4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委员察悉下列团体提交了意见书:

  1. 学童私家小巴协会有限公司;及

  2. 褓姆司机协会有限公司。

3.主席重述在1999年2月4日的会议上,在委员就建议的收紧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进行表决时,大部分出席委员均投票反对该项建议。何俊仁议员代表在表决时缺席的民主党委员要求记录在案,表明民主党的委员支持政府当局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收紧至50毫克。至于条例草案第IV部有关纠正管理协议的付款安排,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支持政府当局在此部提出的建议。

与私家小巴有关的修订

4.委员研究由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委员在上次会议上,就当局把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的建议提出若干问题,该份文件载列政府当局就此等问题所作回应。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在推行任何新的安全措施前,将继续事先咨询业內人士。

5.陈鉴林议员表示,虽然他不反对该项建议,但认为当局在订定学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费时,应采取公平而划一的安排。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回应时表示,把客运营业证的收费订定在某一水平,旨在支付签发有关证书的全部行政费用,此举符合政府当局的一般收费政策。至于学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费,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表示,政府当局亦察觉到学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费,远高于公共巴士的牌照费,当局会在稍后检讨有关牌照的每年牌照费的制度。

6.主席指出,现行安排对该行业并不公平,并促请政府当局加快进行检讨。她认为学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费应远低于公共巴士的牌照费,因为后者提供的服务广泛得多。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摘记主席的意见。

7.鉴于公共巴士与学校私家小巴在每年的牌照费、座位数目、车辆体积及汽缸容量等方面均有显著的分别,陈鉴林议员质疑当局在降低学校私家小巴每年牌照费前,是否有必要进行是项检讨。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表示,由于车辆每年的牌照费包括一项稅务因素,并涉及多个政策局,因此,就每年牌照费的制度进行检讨及进行立法程序将需要若干时间。在回答杨孝华议员提出的问题时,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表示,签发学校私家小巴与签发公共巴士牌照的行政成本相当接近,两者的每年牌照费有所不同,是由于有关收费的稅务因素所致。

8.为了表明政府当局致力检讨有关事项,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表示,当局会在客运营业证计划实施初期,豁免学校私家小巴缴交客运营业证计划所订的有关费用,直至有关检讨有结果为止。

9.主席问及上述安排的详情,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回应时表示,由1999年5月1日起,当局不会再向学校私家小巴营办商签发批准信。在营办商的批准信有效期届满时,当局会向他们签发客运营业证及客运营业证证明书。由1999年5月1日起,所有向学校私家小巴营办商签发的客运营业证,其有效期最初仅为1年,而非像一般情况,有效期为期两年。在新计划实施初期,当局会豁免学校私家小巴营办商缴交客运营业证费用,直至上述检讨有结果为止。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并证实,政府当局不会采取任何追溯行动,向学校私家小巴营办商追收豁免缴交的费用。

10.上述措施的目的,在于释除委员及业內人士的疑虑。委员在考虑过此等措施后,对拟议的修订并无其他问题,并且对政府当局在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建议表示支持。

II.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立法会CB(1)695/98-99号文件 -- 已标明有关修订的法案文本

11.委员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法案委员会主要关注的事项撮述如下。

条例草案第2条

12.主席及夏佳理议员要求秘书处查询可否在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条例草案第2条的两部分建议进行独立投票表决。第2条的两部分包括收紧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此建议遭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反对;另一部分为呼气测试中心的定义,法案委员会已表示支持该定义。他们指出,若能安排条例草案第2条的两部分进行独立投票表决,法案委员会便无须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废除有关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的修订。若未能作出安排,主席将代表法案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将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废除当局在条例草案第2条就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所建议的修订。

条例草案第3条中有关第39B(2)条的条文

13.主席问及条例草案第3条有关第39B(2)条的拟议修订,高级政府律师(陈元新先生)回应时表示,此乃一项技术性修订,以列明把"motor vehicle"及"vehicle"两词分别翻译为"汽车"及"车辆"的一般指引。

条例草案第4条中有关第39C(1)条的条文

14.高级政府律师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提出对第39C(1)条作出的拟议修订,是为了修正法例中文本在草拟方面的错误。他证实英文本并无问题。

条例草案第4条中新增的第39C(20)条

15.委员在提及新增的第39C(20)条时,一致认为警务处处长指定某一场所或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

16.助理法律顾问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为免生疑问,委员或可考虑是否应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一项明订条文,清楚列明此类公告的性质。她指出,根据第374章第39F(1)条发出的公告向来被视作附属法例,并以附属法例形式刊登宪报。鉴于第39F(1)条及新增的第39C(20)条包含有关"藉宪报公告"的同一提述,实有必要藉在条例草案中明文订明,根据新增的第39C(20)条发出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把该两条文发出的公告的性质予以区分。主席并表示,政府当局在草拟《1999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 (修订)规例》(1999年第14号法律公告)时,亦采取了同一处理方法。夏佳理议员指出,所有藉宪报公告的文书均会被视作附属法例,除非在该法例加入一项明订条文,表明该文书并非附属法例。

17.高级政府律师表示,以目前的个案而言,由警务处处长指定某一场所或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的公告明显地并非附属法例。因此,在有关条文中加入明订条文是不必要的,否则日后便有需要在法例中指明所有文书的性质。然而,他察悉委员在此方面的忧虑,并答应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

    (会后补注:高级政府律师在1999年3月8日证实,政府当局已接纳委员的建议,并会动议一项具有此一效力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条例草案第4条中新增的第39C(21)条

18.运输署总工程师在回应夏佳理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虽然就资历及训练而言,注册护士的水平较高,但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均能胜任抽取血液样本的工作。

条例草案第5条

19.主席指出,条例草案第5条的拟议修订与条例草案第2条的拟议修订有关连;条例草案第2条是有关收紧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而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对此表示反对。

条例草案第12条

20.主席在提述学校私家小巴顏色划一化计划时指出,当局现时弹性实施该计划,只向新的学校私家小巴实施强制性顏色计划。她询问,在客运营业证计划实施后,当局会否引进新条款,规定营办商须遵守强制性顏色划一化计划。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证实,当局将继续实施过渡安排,并会在客运营业证加入适当的条文。

21.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法案委员会已完成有关条例草案的商议工作。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虽并不支持有关收紧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的建议,但法案委员会却对条例草案的其他部分表示支持。

22. 应委员的要求,秘书处将跟进下列两项事宜,并会就此等事宜告知委员:

  1. 可否在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条例草案第2条的两部分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及

  2. 法案委员会建议,为免生疑问,加入一项明订条文,指明警务处处长根据新增的第39C(20)条(条例草案第4(i)条加入的条文)藉刊登宪报发出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政府当局对此建议的立场为何。

    (会后补注:委员在1999年3月10日发出的立法会CB(1)989/98-99号文件中获告知,当局将作出安排,使条例草案第2条的两部分可在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因此,法案委员会无须就更改法定限度的建议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政府当局并同意就上述(b)项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的文本已随附同一文件分发予各委员,以供审阅。)

23.有关法案委员会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恢复二读辩论的时间表,主席征询委员的意见。委员同意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12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建议在1999年3月31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但运输局副局长表示,运输局局长仍未决定恢复二读辩论的日期,当局稍后将知会委员有关此事的决定。

II. 其他事项

2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2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