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1)713/98-99(01)号文件

政府就关治平先生所提交
有关《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的立场书
作出的回应


下文是政府就关先生的立场书提出的回应。

第1段

关先生认为,既然80毫克的限度已证实行之有效,把限度进一步收紧至50毫克
,不但沒有必要,而且于理不合。


自从当局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80毫克之后,本港的夜
间交通意外数目一直稳步下降。不过,司机体內含酒精量超过上述限度的个案数目
仍然偏高 -- 在过去三年,每两名遭警方发现曾经喝酒的司机当中,便有一名体內含
酒精量超过80毫克的限度。事实上,在一九九七年,每十名在交通意外中丧生的司
机当中,有三名曾经喝酒。此外,在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中,共有 6 名未曾喝
酒的司机,19名乘客和13名行人丧生。从这些统计数字看来,目前情况尚有改善的
余地。政府认为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紧至50毫克,可有助于减少
交通意外和伤亡人数(请参考第6段)。

第2段

关先生认为,收紧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会抹煞或削弱把限度定为80毫克可
能达到的效果。


收紧血液中含酒精量限度的建议,会有两方面的效用。第一,可以令司机格外留神
,避免在驾车前喝得过量。第二,假如收紧上述限度,更多人(约15%)会有可能被检
控,因而可加强阻吓作用。

第3段

关先生认为,海外多个国家仍然沿用80毫克这个限度,本港实无理由把限度改
为50毫克。


我们提出的建议,符合国际趋势。世界医学联会和欧洲委员会都建议把限度定为50
毫克。多个欧洲和亚洲国家已进一步收紧上述限度,例如法国、德国、比利时和奧
地利,都已把限度由80毫克改为50毫克。英国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发表的一本交通事
务白皮书內指出,酒后驾驶仍然是造成致命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并承诺检讨是否
有需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鉴于这是国际趋势,本港
迟早也要考虑是否应收紧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其实,要研究的问题是,目前是
否实行上述建议的适当时候。

第4段

关先生认为,目前的选择是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80毫克或50毫克,而
不是50毫克或者零。


我们同意这一点。政府沒有打算完全禁止司机喝酒。

第5段

关先生认为,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紧为50毫克的实际效用,
仍然有待确定。


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紧为50毫克,以及交通意外下降,两者的相互关
系早已为海外研究证实。根据以伦敦为基地的酒精研究所调查所得,法国把血液中
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后,在一九九五年,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数减
少了4%。比利时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50毫克后,在一九九五年发生的致命
交通意外减少了10%,在一九九六年更减少了11%。德国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同
样降低后,一九九八年在科隆发生涉及喝酒的交通意外,减少了50%。我们知道,
假如本港采纳了上述建议,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收紧为50毫克,那么,在过去
三年,因酒后驾驶而被拘控的司机,理应会增加15%。

第6段

关先生认为,修改有关法例的建议,实际上会把刑事责任加诸所有在驾车前曾
喝酒的司机身上。


要考虑的问题是,把哪一个标准用作法律上认可的标准才对。50毫克和80毫克的限
度,海外的国家都有采用。收紧上述限度的理据,是基于下列考虑因素而提出的:

  1. 政府无意禁止司机喝酒。建议收紧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用意是促请司机
    既为自己着想,又为保障其他守法的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假如他们曾
    喝下的酒精分量超过法定限度,便鼓励他们不要驾车。

  2. 收紧上述限度符合国际趋势。这做法的理据亦为大量的海外科学研究及调查
    所确立。

  3. 我们曾慎重考虑,收紧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后,会否令曾喝酒的受影响人
    士遇到不必要的困难?我们的结论是不会有这种情况。本港的公共交通网络
    四通八达,曾喝酒超过法定限度的司机沒有理由难以找到其他交通工具代步。

第7段

关先生认为,在驾车前曾喝酒但并未喝得过量的司机如牵涉入交通意外,可能
须为沒有喝酒的司机所犯的错误或卤莽行为负上责任。


警方和法院在决定采取某一项行动前,肯定会考虑所有情况和因素。

第8段

关先生认为,把限度定为80毫克以外的另一选择,是禁止司机喝酒。


政府沒有打算禁止司机喝酒。


运输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