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1)695/98-99(01)号文件
资料文件
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我们拟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向立法会提交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以
便进行首读;本文件旨在向委员详细解释有关的条例草案。
立法建议
2. 拟议的修订条例草案包括三套修订条文,目的在于:
- 收紧酒后驾驶法例,把血液、呼气和尿液中所含酒精浓度的限度降低,并简
化针对酒后驾驶的执法程序,令警方能更有效地执行职务;
- 把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內;以及
- 纠正目前根据停车收费表和验车中心管理合约所实行的收费安排,以消除一
些在技术上与《公共财政条例》所载条文不符的地方。
3.上述事项原计划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会期內提出讨论,但由于这些项目并非列
为必不可少的修订,因此押后至本年度才审议。
I. 酒后驾驶
目的
4. 拟议的修订条文目标如下:
- 收紧对体內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把法例规定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的
限度,降低至含50毫克,并相应地把每100毫升呼气所含酒精浓度的限度,由
35微克降至22微克,以及把每100毫升尿液所含酒精浓度的限度,由 107 毫克
降至67毫克。
- 由于降低了订明限度,有关法例內规定被怀疑者的呼气样本所含酒精浓度低
于某个限度时,可获准以血液和尿液样本取代呼气样本的条文,也须作出修
订,把该限度相应降低;
- 除医生外,也准许护士为怀疑酒后驾驶的人士抽取血液样本;
- 除在医院外,有关人士亦可于警署內表明拒绝提供血液样本;
- 除了在警署和医院抽取呼气样本,也容许警方于警务处处长指定为“呼气分
析中心”的警察交通部办事处或车辆內抽取这类样本;以及
- 纠正现行法例第39(B)条和第39(C)条的条文中、英文本含义不一致的地方。
背景
5.现行有关酒后驾驶的法例,源于《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当局曾在一九九五年
修订第39条,目的如下:
- 订明司机的血液、尿液和呼气所含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以及
- 订明司机有法律义务,在指定情况下,提供血液、尿液或呼气样本以供测试。
6. 现把目前的酒精浓度限度和建议的限度载于表A。
表A -- 含酒精量的订明法定限度
| 目前就体內含酒精量 订明的法定限度
| 建议就体內含酒精量 订明的法定限度
|
---|
每100毫升血液
| 80毫克
| 50毫克
|
每100毫升呼气
| 35微克
| 22微克
|
每100毫升尿液
| 107毫克
| 67毫克
|
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限为80毫克;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相等于在喝下大约三至四罐
淡啤酒或三小杯葡萄酒之后头一小时內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建议的限度为50毫克
,较目前限度更为严格,对大多数人来说,是相等于喝下大约两罐淡啤酒或一小杯
半葡萄酒之后头一小时內血液中的酒精浓度。
7.当局在考虑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时,获悉外国最常采用的限度为每100毫升
血液含50毫克或80毫克酒精,详情如下:
- 以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为法定限度的国家:奧地利、比利时、丹麦、
德国、爱尔兰、意大利、马来西亚、新加坡、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
*(13个州)。
- 以每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为法定限度的国家:澳洲、芬兰、法国、希腊
、日本、韩国、荷兰、挪威、葡萄牙、南斯拉夫。
8.在本港首次实施对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施加限制时,立法会研究有关条例草案的法
案委员会部分委员曾认为应采取更严厉的限制,以发挥更有效的阻吓作用。不过,
政府最终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认为这是本港引进这类标准的合理起步点。对血
液中酒精浓度施加的限制,已在本港实施超过两年,我们认为目前是一个适当时间
,就这个限度进行检讨,以决定应否予以更改。
目前情况
9.酒后驾驶法例的实施,已经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让市民知道不可在酒后驾驶
。统计数字显示,在过去两年內 (即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七年) ,导致有人死亡和重
伤的夜间交通意外,比当局实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制前减少了7%,有关数据见
下文表B。
表B -- 导致有人死亡或重伤的夜间交通意外数字
年份 | 夜间意外
|
---|
数字 | 与上年度比较的改变(%)
|
---|
实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制前
|
---|
1993
| 1 394
|
|
1994
| 1 338
| -4.0%
|
1995
| 1 356
| +1.3%
|
实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制后
|
---|
1996
| 1 286
| -5.2%
|
1997
| 1 261
| -1.9%
|
注:“夜间”指由晚上八时至翌日上午八时
警方认为,进一步收紧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会使上述信息更为鲜明,并能促使市
民更加注意道路安全。
10.在本港全日发生的所有交通意外当中,与酒后驾驶有关的意外数字所占百分率虽
然较小( 在一九九七年只有3.7% ),但在一九九七年內,因交通意外而丧生的司机当
中,四分之一在出事前曾经喝酒。此外,酒后驾驶不仅危害司机的安全,还会危及
行人和乘客。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共有28名
丧生的司机被验出曾经喝酒,但同期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中,还有 6 名未曾喝
酒的司机、19名乘客和13名行人丧生。
11.自从当局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实施上述订明限度以来,警方一共为涉及交通意外
的司机进行了38 941次酒精测试,测试结果载于下文表C。
表C -- 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机接受酒精测试的结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测试结果(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毫克量)
| 司机数目
|
---|
司机完全沒有喝酒
|
| 35 330
|
---|
无法进行测试
(即司机拒绝接受测试或未能作呼气测试)
|
| 112
|
司机曾经喝酒
|
| 3 499
|
---|
低于法定限度
(1毫克至50毫克)
(51毫克至80毫克)
超过法定限度
(81毫克或以上)
|
1 144(32.7%) 496(14.2%)
1 859(53.1%)
|
|
总数
|
| 38 941
|
---|
在3 499名证实曾经喝酒的司机当中,超过一半(1 859名)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
过了现行法定限度(即每100毫升血液不得含酒精超过80毫克),这数字清楚显示有些
司机在喝酒时仍然难以节制。从表 C 所载的统计数字,可见如果收紧血液中的酒精
浓度,限制每100毫升血液不得含酒精超过50毫克,则另有496人会超出限度,涉及
酒后驾驶而体內酒精浓度超出法定限度的司机在这些交通意外所占比率,也会由二
分之一上升至三分之二。
12.另一方面,收紧限度并不表示禁止市民在平日或社交场合中喝酒。要喝酒的市民
,大可以选择改用公共交通工具。
国际趋势和海外的研究
13.世界各地与香港的酒后驾驶统计数字已载于
附件A,以供比较。从数字可见,亚
洲国家的酒后驾驶问题沒有其他国家那么严重。不过,在香港,因酒后驾驶导致死
亡的司机所占百分率(10%),却较新加坡和日本等亚洲国家为高。
14.目前全球的趋向是收紧法定的酒精限度,以遏止酒后驾驶。此外,海外的医疗机
构和道路安全当局( 例如世界医学联会和欧洲委员会 )均大力推荐把血液中酒精浓度
的限度降低至50毫克。世界医学联会也采纳这个限度,作为国际标准。
15.澳洲进行的研究显示,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会随着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上升而
逐渐增加。不过,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一旦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水平,发生交通
意外的危险便会剧增,比血液中沒有酒精的司机高出多倍:
血液中的酒精浓度 (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毫克量)
| 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程度 (比正常高出的倍数)
|
50
| 1
|
80
| 3.5
|
100
| 7
|
澳洲的研究并显示,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两省把法定的限度由每100毫升血液最高
含80毫克酒精,降低至含50毫克酒精后,夜间的交通意外有所减少(死伤人数分别
减少约4%和8%)。
16.采纳更严格的标准,也可遏止易生危险的酒后驾驶行为。根据澳洲所得的研究结
果,降低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司机会更留意自己喝下的酒精分量,因此会较少
机会超过法定的限度。这样可使他们在喝酒时更有节制,从而提高驾驶安全。因此
,把限度定为50毫克,较诸把限度定为80毫克更能防止交通意外。
17.现建议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由每 100 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降低至
50毫克,并相应地把呼气所含酒精浓度的限度,由每 100 毫升含35微克降低至22微
克,以及把尿液所含酒精浓度的限度,由每100毫升含107毫克降至67毫克。这些措
施会使本港的道路安全计划发挥更大效用,并可配合国际趋势。
18.现行法例第39(D)2条规定,任何人的呼气样本中的酒精浓度如果超过每100毫升
含35微克酒精的订明限度,但含量低于50微克,警务人员会让该人选择以血液或尿
液样本代替该呼气样本。上述15微克的容差限度,是考虑到测试仪器的准确程度或
会有一点偏差,为了避免在读数方面引起爭议而定下的。由于现建议把呼气的订明
限度降至22微克,因此第39(D)2条规定的50微克限度,也应降低至37微克(22微克+
15微克)。
建议为简化执法程序而采取的措施
19.现行执法程序简介载于
附件B。警务处处长在进行內部检讨后,建议作出下列更
改,以提高执法程序的效率。
(i) 准许护士抽取血液样本
20.现行法例订明,抽取血液样本的工作,必须由注册医生在医院內进行。根据以往
的经验,警方通常需时30至60分钟才可以在医院得到医生的协助,进行这项程序。
由于人体內的酒精成分会随着时间而减少,因此尽快抽取血液样本是很重要的。其
中一个可提高效率的简单方法,是让同样胜任抽血工作的护士抽取血液样本。因此
,现建议修订有关法例,准许护士 (包括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 在医院內替怀疑酒后
驾驶的人士抽取血液样本。
(ii) 容许司机在警署內拒绝提供血液样本
21.根据现行法例,警方只可在医院向被怀疑者提出要求,请他提供血液样本。因此
,即使被怀疑者已在出事现场或警署拒绝提供血液样本,警方仍须把他带到医院,
以确定他拒绝提供血液样本的意向。为了简化有关程序,现建议修订法例,使警方
可以在警署要求被怀疑者提供血液样本,而被怀疑者也可在警署拒绝这样要求。但
如果被怀疑者同意提供血液样本,则抽取血液的程序,仍须在医院进行。
(iii) 容许在指定的中心收集呼气样本
22.根据现行法例,要求提供呼气样本以进行可作证据用的分析,必须在警署或医院
进行。由于某些警务处总区受地理环境所限,如能把一些呼气分析仪器装设在警察
交通部的办事处或车辆內,可方便采取执法行动,并有助于提高效率。不过,律政
司表示,这些办事处和车辆按定义并不属于“警署”。现建议修订法例,授权警务
处处长藉宪报的公告,指定上述办事处和车辆为认可的“呼气分析中心”。
(iv) 更正法例中、英文本不符之处
23.当局发现,条例英文本第39B(2)条第一行的“motor vehicle”应为“汽车”,但在
中文本却误译为“车辆”。第39C(1)条第3和第4行的文句“fails to provide a specimen
for the screening breath test with reasonable excuse”亦误译为“在无合理辩解下沒有提供
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含意与法例原文恰好相反。有关文句会改为“沒有提供
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而有合理辩解”。
公众咨询
24.这些建议已分别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和一九九八年一月提交交通咨询委员会及临
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审议,并获得两个委员会赞成。多个团体对上述建议也大
表支持;这些团体计有香港医学会,以及成员包括香港汽车会、香港汽车高级驾驶
协会和交通安全会代表的道路安全议会。市民或传媒对建议也沒有表示反对。
II 关于把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的修订条文
目的
25.这套修订条文旨在把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从而简化对学校私家小
巴的监管机制。
背景
26.一九九五年,本港发生了几宗校巴意外,政府因而成立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研
究关于校巴接载学生的安全规定,并在一九九五年九月至十二月就有关加强校巴安
全的事宜,进行咨询工作,收集家长、校巴营办商、学校和一般市民的意见。
27.工作小组经审慎研究在咨询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意见后,建议采取多项改善措施;
其中一项拟议的措施,是规定接载学童的私家小巴须领取客运营业证。为此,当局
须修订《道路交通条例》。
客运营业证计划
28.目前,所有公共和私家巴士均受客运营业证计划规管。这项计划授权运输署署长
订立新的条款和条件,以提高公共和私家巴士在运作上的安全。不过,提供接载学
童服务的私家小巴,并不这项计划的规管范围。运输署只能依据《道路交通 ( 车辆
登记及领牌)规例》第21(10)条的规定,订定个别校巴领取车辆牌照时须符合的条件
。由于发牌条件只适用于个别车辆,而不是一致地适用于某一种类车辆,这种规管
机制的效率并不高。虽然某些附加的新安全规定,很可能也适用于其他持有同类牌
照的车辆,但我们须等待个别的学校小巴到期续领牌照时,才可逐一规定有关小巴
须遵守经修订的发牌条件。
29.把客运营业证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学校私家小巴,可以提供一个更加统一的规
管机制,并使这类小巴与其他受客运营业证计划规管的巴士服务获得同等待遇。当
局会在客运营业证计划下增设一类新的服务种类,而所订的一套标准发牌条件,会
适用于所有属于该服务种类的学校私家小巴。有了这项新安排,运输署署长为确保
道路安全而更改学校私家小巴的领证条件时,便可更灵活处理。
公众咨询
30.当局除了在一九九五年广泛征询意见之外,也曾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就多项提高
校巴安全的建议,向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提交讨论文件。文件已在当时获委员会
通过。
31.一九九八年六月,运输署曾征询业內人士对新领证安排的意见,业內人士并无异
议。
III 有关纠正收费安排的修订条文
目的
32.这套修订条文旨在纠正技术上与《公共财政条例》规定不符的收费安排。
背景
33.政府向来都有与私营承办商签订管理合约,委托承办商管理某些政府设施,以提
高工作效率。一般来说,私营承办商负责这些设施的管理、运作和维修事宜,有时
候还负责向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士收取费用。政府则向承办商缴付议定的管理酬金,
作为回报。
34.目前,政府把管理停车收费表和新九龙湾验车中心的工作,交给私营承办商负责
,并签订了两份管理合约。根据合约条款,承办商须负责按《道路交通条例》在宪
报公布的收费额,收取有关费用,并在扣除议定的管理酬金后,把余款交回政府。
35.政府最近就有关交还款项的安排作出检讨,发现上述安排在技术上与《公共财政
条例》的规定不符。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宪报公布的收费是政府一般收入,除
非依据这条例获得批准,否则私营承办商不得保留这类收入的任何部分。
建议的纠正措施
36.为纠正技术上的问题,我们计划修订《道路交通条例》,订明在停车收费表或验
车中心营办商所收取的费用当中,一笔相等于管理合约中所订明的营办商酬金的款
项,只要符合有关营办商与政府订立的管理合约条款,营办商可保留该笔款项。
提交立法会审议
37.我们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把包括上述三套立法建议的1998年道路交通
(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以便进行首读。现请委员省览这份文件的內容。
运输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附件B
执法程序
测试程序简述如下:
- 被怀疑者通常会在现场作检查呼气测试。
- 假如检查呼气测试的结果超过法定限度,被怀疑者会被带往警务处有关总区
总部,用更准确的认可呼气分析仪器再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可用作呈堂证据。
- 假如被怀疑者可作为证据的呼气测试结果为:
- 0至35微克 -- 他体內所含酒精低于订明限度;
- 35至40微克 -- 考虑到仪器准确程度的问题,他会在被警告后获释;
- 40至50微克 -- 他可选择再提供样本作进一步测试,并由负责有关案件的
警务人员决定该人应提供血液抑或尿液样本。尿液样本可在警署或医院
內收集,而血液样本只可在医院內由注册医生抽取;以及
- 超过50微克 -- 警方会落案控告该人体內所含酒精超过订明限度,无须再
进行尿液/血液测试。
* 美国各州所限定的血液中最高酒精浓度由80毫克至100毫克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