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695/98-99(02)
(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关治平工程师专用信笺)
梁医生: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有关酒后驾驶的问题
上述修订条例草案将在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会。
本人现致函阁下,请阁下投反对票。
现随文附上有关条例草案的
立场书一份,供阁下参考。
本人谨以个人作为香港市民的身分(而非以任何其他身分)行使言论自由,发表一己
的意见。
修订条例草案影响各阶层人士,不论草根阶层、中产阶级、专业人士或商人,均受
到影响。在街头大牌档浅酌一杯,或在鸡尾酒会中向主人家祝一两次酒,便足以导
致一项刑事罪行。
以往从来沒有任何条例草案是如此不当地干预人们的正常社交生活,換而言之,是
扰民。
请就《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中有关酒后驾驶的修订投反对票。
关治平工程师
附件:立场书(原文4页,中译2页)
有关《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的立场书
和酒后驾驶有关的修订
将在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会
有关修订
把现时80个单位的限度降低至50个单位。
(1个单位 = 每100毫升血液含1毫克酒精)
立场
1.现时的限度(80个单位)在达到引起公众人士注意、维持及加强对有关酒后驾驶的意
识已证实行之有效。換而言之,进一步加强有关酒后驾驶的限制措施实在并不需要
。除非政府有证据显示酒后驾驶的情况正在恶化,否则收紧法律的限制并沒有理由
支持。
2.由于现行关于酒后驾驶的条例至今只实施了数年,对有关情况仍有进一步改善的
余地,故此应给予更多时间,让该条例的影响得以充分发挥。为此之故,现阶段收
紧限制实属言之过早,而过早地作出修订,亦难免抹煞了或削弱了在80个单位限制
下可能达致的改进效果。
3.我们应研究海外国家的经验,从中取法获益。在外国,酒后驾驶情况远较香港严
重,但为甚么各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及瑞士)均把限度定于80个单位?此中一定
有其道理,我们必须找出其中原因,看看是否适用于香港。最可能的原因是,此数
字是两项互有冲突的考虑因素的最佳平衡点(a)遏止酒后驾驶,以及(b)不适当地干预
人们的正常社交活动。后一点包括了人们在日常业务 / 私人聚会中负责任地饮酒的
权利 -- 只喝一品脫啤酒,便足以令驾驶者超越了酒精限度。此一修订对改善道路安
全帮助不大,但却大大影响了人们的社交活动及权利。
4.我们必须知道,面前可作的选择是50个单位及80个单位之间的分别,而非把限制
订在50个单位或完全沒有任何饮酒限制的分别。
5.收紧限制是否有好处,仍有待有关方面提出严格证据及作客观分析后才能确定。
在50及80个单位之间的分别,对交通意外会有如何实际影响,必须予以确定。政府
当局应收集及分析统计数字,以了解哪一个酒精饮用水平引致多少个百分点的意外
,以便确定相对于其他酒精饮用水平(例如:80-100个单位、100-200个单位及200-300
个单位),50-80个单位此一水平是否对交通意外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6.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研究有关修订将可达到甚么效果,而此一效果又是否原来
希望达到的效果。现在看起来,有关修订一旦获通过,便变成了一项抗拒饮酒的意
志力考验。另一方面,法例容许人们驾驶前饮酒(否则酒精含量的限度便应定在0%
了),但另一方面,有关修订却不准人们饮酒超过50个单位。在现实情况里,在任何
常规社交场合中,即使驾驶人士是如何具有责任感,只要酒杯一沾唇,便很容易超
越50个单位的限度。換而言之,除非你不饮酒,否则有关修订便足以令当局控告你
触犯刑事罪行。如果这是修订条文的原意,新的限度便应订为0%。所以,此一修订
实在朝著错误的方向走。假设修订条文获得通过,过了一段时间,我们是否又要再
把限度修订,减至30个单位、然后20个单位、10个单位或更低呢?此项修订条文实
在充满矛盾及多此一举。
7.如果我们都同意,除非不饮酒,否则一定会超过50个单位的限度,那么修订条文
难免会在交通意外中引致许多刑事冤案。在一宗交通意外中,肇事司机虽引致意外
,但由于沒有饮酒,当中罪究便可能误落在另一名小心谨慎、但却饮了50个单位酒
的司机身上。这是否公允呢?由于无辜司机有饮过50个单位的酒,此一证据最易于
收集,在此情况下,检控当局会否贪图简便易办,就此检控该名无辜司机?还是会
不厌其烦,找出真正的肇事原因?
8.因此,如要修订,我建议不如把条例草案的此一部分修改,把饮用酒精限度改为
0%吧。
后记:随文附上《南华早报》题为的剪报一份,供议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