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 934/98-99(01)
关于议员在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举行的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政府作出的回应
问题1
政府是否为了准备引进新的强制营运措施(如跟车服务),才建议把客运营业证
计划延伸至学校私家小巴
除了接载学童的私家小巴以外,目前所有公共和私家巴士均受客运营业证计划规管
。这项计划授权运输署署长订立适当的条款,以确保公共和私家巴士的运作质素及
安全。
由于提供接载学童服务的私家小巴并不受这项计划规管,运输署署长只能依据《道
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 21(10) 条的规定,以一封批准信的形式对
个别车
辆施加他认为适合的发牌条件。由于批准信內列载的营运条件只适用于个别车辆,
这种规管机制的效率并不高。当局亦只可以在批准信有效期届满及车主申请換领批
准信时,才可更改或增加营运条件。假若政府通过目前批准的机制修改营运条件,
将必然导至在一段长达十二个月的时间內,不同的私家学小巴根据不同的营运条件
经营。
把客运营业证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学校私家小巴,可以提供一个更加有效率的规
管机制,使学校私家小巴与其他受客运营业证计划规管的巴士服务受到同样的监管
。当局会在客运营业证计划下增设一类新的服务,并订定一套在同一时间适用于所
有学校私家小巴的划一发牌条件。新的制度能让所有的私家小巴在公平的营运环境
下竞爭。
在新的客运营业证计划规管下,运输署署长必须依照法例的规定,
在给予营办商三
个月通知后,才能修订营运条件。而在现行的批准信制度下,署长可在承办商每年
更新批准信时,加入或修改营运条件。目前的
法例并无规定署长须要在修改或增
加批准信內列载的营运条件前,给予承办商任何通知。
政府无论在现行的批准信制度或新的客运营业证制度下,均会就任何影响学童巴士
服务条件的计划,在事前向行业进行充份咨询。
问题二
客运营业证的收费基准为何
根据政府的一般收费制度,客运营业证的收费旨在支付签发有关证书的行政费用。
问题三
鉴于私家学童巴士的牌照费比一般学校巴士牌照费用为高,而所被容许经营的
服务种类却比一般巴士较少,政府可否考虑减低私家学童巴士的牌照费
在客运营业证制度下,有关的费用旨在收回行政费用。故此不论车种的载客量及服
务范围,都只收取一个划一的费用。政府认为不能将客运营业证与车辆牌照的收费
基准相提并论。
运输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