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767/98-99(01)
关于议员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举行的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首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政府作出的回应
问题1
目前有沒有海外研究可以证明,收紧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对于减少交通意
外和减低牵涉入车祸的危险确有成效?
海外的研究已经证明,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紧至50毫克,与交通意
外的减少,两者确有直接关系。
根据以设于伦敦的 (酒精研究所) 调查所得,法国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
降至50毫克后,在一九九五年,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数减少了4%。比利时把血液中
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紧至50毫克后,在一九九五年发生的致命交通意外减少
了 10% ,在一九九六年更减少了11%。德国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同样降低后,
一九九八年在科隆发生涉及喝酒的交通意外,减少了50%。
据美国 (国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 在一九九六年发表的报告,发生车祸的危险,
会随着司机血液中所含的酒精量上升而倍增。该报告指出,较诸沒有喝酒的司机,
血液中含酒精量介乎20至40毫克的司机因车祸丧生的危险,估计会增加 1.4 倍;含
酒精量介乎50至90毫克的司机,危险会增加11.1倍;介乎100至140毫克的司机,会
增加48倍;含酒精量达150毫克或以上的司机,发生致命车祸的危险更会增加380倍。
一九九零年, 澳洲 (联邦道路安全局) 发表了一份报告,指出血液中含50毫克酒精的
司机发生车祸的危险,较血液中完全不含酒精的司机高两倍;如含80毫克酒精,则
高出3.5倍。同一项研究并发现,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两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
由80毫克收紧为50毫克后,交通意外的死亡人数减少了4%,夜间发生的交通意外则
减少8%。
这些研究证实了以下看法: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紧至50毫克,可减
少交通意外的伤亡人数。
问题2是否有医学证明,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50毫克可以作为一个分界,去
区分一个人的判断力是否已受到酒精的影响?
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50毫克,是世界医学联会和欧洲委员会所赞同的标准
。一九九五年,当局提出《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以推行酒后驾驶法例,香
港医学会当时发出一份新闻稿,大力支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法定限度定为每100
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新闻稿见
附件A)。该会亦指出研究证实: "酒精影响中枢神
经系统,令人感觉迟钝,反应缓慢,以及察觉危险的能力受损。司机每100毫升的
血液只要含有50毫克酒精,他们察觉危险的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如含量达80毫克,
驾驶能力便显著降低。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曾经喝酒的人即使自以为仍能察觉危险
,我们也应劝谕他不要驾车。"
问题3在外国,当局向市民宣传有关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方面有什么经验?
在澳洲,( 联邦道路安全局 )劝谕市民,第一个小时不宜喝超过两杯标准分量的酒,
其后不宜喝超过一杯标准分量的酒,才能把酒精浓度保持低于50毫克。至于女士,
则每小时不宜喝超过一杯标准分量的酒。所谓标准分量的酒,是指任何含有10克酒
精的酒类。
在英国,( 皇家预防交通意外协会 )告知市民,如果他们进餐后喝下2
1/
2品脫的啤酒
,血液中的含酒精量会颇迅速地上升至80毫升。当局沒有界定一品脫啤酒的酒精含
量。
在美国, (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建议,男士在一小时內喝下三杯酒,女士在一
小时內喝下两杯酒,血液中的含酒精量便会达到50毫克。上文所指的酒,是一小杯
以蒸馏法制成的酒、一罐啤酒或一杯葡萄酒,而其中的酒精含量均为0.45安士。
由此可见,即使外国的道路安全机构,亦只可以提供粗略的指引,以便市民估计血
液中的含酒精量。但提供上述几种指引的有关机构,都不约而同地表明所谓指引的
局限性:即评估方法都只提供粗略的指引,因为血液中实际的酒精含量会受到多种
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所喝的酒类、喝酒时所吃的东西、司机的体重、性别和新
陈代谢的速度等。
问题4政府会否考虑提供一些指引,说明在血液中含酒精量不超过50毫克这个建议限
度之下,司机可以喝哪类啤酒/葡萄酒,可以喝多少?
我们已参考海外道路安全管理机关的意见,修改先前建议的指引。鉴于不同酒类的
酒精含量差别很大,而体质不同的人喝酒后受影响的程度亦各异,政府只宜提供一
些粗略的指引。较具体地说,是第一个小时喝一罐半啤酒 ( 每罐容量为350至370毫
升,酒精含量为5%),或两小杯葡萄酒(每杯容量为100毫升,酒精含量为15%)。不过
,由于这都是作为粗略的指引,过份具体说明反会有误导之虞。我们会进一步考虑
有关事宜,然后才决定采取何种最适合的宣传措施。
问题5过去三年,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事件中,在意外中死亡的司机血液中含酒
精量为何?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 (一月至十月) 期间,共有39名司机在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
外中死亡。这39名死者血液中含酒精量如下:
| 血液中含酒精量
|
年份
| 1至50毫克
| 50至80毫克
| 超过80毫克
| 总计
|
1996
| 4
| 0
| 9
| 13
|
1997
| 4
| 3
| 7
| 14
|
1998
| 1
| 4
| 7
| 12
|
| 9
| 7
| 23
| 39
|
以上数字显示,这些在车祸中丧生的司机,血液中含酒精量达50至80毫克者占相当
大的比例。
问题6
自从酒后驾驶法例颁布后,有多少宗个案的司机拒绝应要求提供样本,当中有
多少人被定罪?
自从上述法例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颁布后,有 119 名司机拒绝接受酒精测试。大部
分拒绝接受测试的司机,是因为知道测试结果会显示他们曾经喝酒。与同期內当局
要求接受酒精测试的总人数比较,这 119 名司机只占极少数。被检控的司机当中,
68人被定罪, 6 人获裁定无罪,37人正在候审。有关酒精测试结果的详情,请参阅
附件B。
问题7对于违反有关血液中含酒精量限度的法例规定,外国的刑罚为何?
有关外国对酒后驾驶罪行的刑罚,撮述于
附件C。
问题8当局可否制定一个更科学的机制,针对喝酒分量不同 (即血液中含酒精量不同)
的司机,处以轻重不一的惩罚和扣减不同分数?
目前,酒后驾驶的最高刑罚如下:
- 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罚款港币25,000元和监禁三年。
- 循简易程序首次定罪,最高罚款港币1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五年內第二次被
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最高罚款港币10,000元和监禁12个月。
- 被定罪的司机会因每宗违例驾驶罪行被记10分。
- 在五年內第二次或随后再次犯有关罪行的司机,可能会被取消驾驶资格不少
于两年。
目前,首次因酒后驾驶而被定罪的司机会被记10分。我们认为,这项惩罚已能发挥
适当的阻吓作用。事实上,法例规定,在五年內第二次因酒后驾驶而被定罪的司机
,会被吊销驾驶执照最少两年。
根据现行法例,法庭有权考虑被告所犯的酒后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后果,判处不
同的罚款和监禁刑期。如果按血液中含酒精量超出法定限度的不同幅度,硬性规定
不同级别的刑罚,则会令法官判处适当刑罚的酌情权受到限制。
我们不赞成按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水平,硬性规定不同级别的刑罚,因为这会令市民
以为因血液中含酒精量超出建议法定限度的幅度不同,可接受的程度也各异。这可
能会削弱法定限度本身的阻吓作用。
问题9
既然美国 (国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 已公布其研究报告,为何美国某些州仍
采用血液中含酒精量较高的限度?
美国有14个州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80毫克,两个州则沒有订明限度。至于
为何不同的州采纳不同的标准,我们沒有进一步的资料。我们相信,每个州已考虑
辖下居民的需要,以及当地社会对酒后驾驶的看法,然后才作出决定。
运输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