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04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8/98/2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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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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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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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马逢国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缺席委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B)
- 蔡钏娴小姐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
- 杨耀声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施格致先生
- 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
- 彭士印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逐项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ITBB(CR) 8/6/1(98) Pt.3)、立法会LS68/98-99号文件、
CB(1)741/98-99(02)至(04)号文件及CB(1)781/98-99(01)至(03)号文件)
主席在讨论开始前表示,法案委员会已按照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所作的决定,发信
予多个电影业组织及经常将定画影片送检的组织,邀请它们就条例草案提供意见。
所有作出回应的组织均赞成有关豁免非商业性质幻灯片送检的修订建议。议员亦察
悉立法会CB(1)781/98-99(03)号文件的內容,该文件阐述政府当局就议员在上次会议
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2. 议员随后继续逐项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9条 送呈宣传资料申请核准
3. 议员对这项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条例草案第10条 因影片上映而感到愤懑的人可要求审核监督或检查员的决定
4.对于拟议第19(1)(ii)及19(2)条规定,有关人士可透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而无须
透过政务司司长提出审核要求,主席质疑作出这项规定的理据。影视及娛乐事务管
理处处长解释,就目前的安排而言,任何人因影片上映而感到愤懑,可向政务司司
长递交通知书,要求审核委员会审核电影检查监督( 监督 )或检查员的决定。政务司
司长可在适当情况下,透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将该项要求所指的决定转交委员
会处理。有关修订建议纯属技术性质,旨在简化审核程序,使有关人士可直接向资
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提出审核要求。
5.关于拟议第19(2A)条所采用的中文词句"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高级政府律师表示
,此词句通常是用以描述并非本着真诚及在缺乏充分理据的情况下所提出的程序,
而提出程序的目的在于使人感到烦扰或为难。他又表示,一般的做法是以"琐屑无
聊或无理取闹"作为英文词句"frivolous or vexatious"的相对应中文词句。
条例草案第11条 监督可补发证明书
6. 议员对这项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条例草案第12条 规例
7.关于废除条例第29(1)(c)、(e)、(h)、(hb)、(hc)及(k)条的理据,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首席助理局长(B)表示,由于根据拟议第29B条的规定,监督获赋权制订表格,因
此有需要因应这项改变而作出上述相应修订。
8.马逢国议员关注,条例第29A(1)(a)及(c)条所采用的"录影带"和"雷射碟"两词可能无
法涵盖新形式的媒体,例如光碟(VCD)、数码影碟(DVD)和唯读光碟(CD-ROM)。他
认为必须采用更能切合最新情况的词汇,以泛指一切不同形式的活动视觉影像,例
如采用"视听载体"一词。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澄清,根据条例第2(1)条,
"电影、影片"指任何录影带或雷射碟,包括附随该录影带或雷射碟的声带;以及录
有活动视觉影像,可供以后放映该等影像的任何其他纪录,包括附随该纪录的声带
。政府当局所得的法律意见亦证实,"雷射碟"一词包括光碟、数码影碟和唯读光碟
,因此在现阶段并无迫切需要提出进一步的修订。尽管如此,他向议员保证,政府
当局会继续留意视听科技的发展,倘若日后认为需要作出修订,定会咨询业內人士
的意见。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应主席所请,答允将马议员所提出的意见转告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考虑,以便其在条例草案作二读辩论时就这个问题作出回应。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考虑过议员的意见后,已就该条例的条文作出检讨,
并建议对条例第9(3A)、13(4C)和29A(1)(a)条作进一步的技术修订,以便该条
例的內容能够与时并进,配合科技发展。)
条例草案第13条 加入条文
9. 议员对这项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10.助理法律顾问2就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ITBB(CR) 8/6/1(98) Pt.3)附件所载
的《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规例》附表5第II部提出质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
理局长(B)在答覆时证实,根据条例第8(3)条,如送呈监督检查的影片已根据《淫亵
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获评定类别,监督可拒绝接纳该影片。
11.由于议员已完成对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主席表示将于1999年2月5日的內务委员
会会议上提交关于法案委员会商议工作的报告,供內务委员会考虑。倘议员并无意
见,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3月10日恢复二读辩论。
II 其他事项
12.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