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
香港律师会有以下意见:
1.若某定画影片因符合第8A条第(2)款所指明的条件而获豁免受第 8 条的规限,同时
又有人基于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对放映该定画影片感到愤懑,在这个情
形下,
(1) 可以为该名感到愤懑的人士提供甚么补救措施?
(2) 可否修订第19条,以包括这种情况?
(1) 例子:如该定画影片与堕胎有关?
(2) 例子:如该定画影片与某些宗教禁忌有关?
2.该条例第9(1)、9(3)、15B(4)(b)和15K(5)条原本定有一段明确的期限,例如指明须
于4个工作天或7个工作天內提供有关服务,但该条例草案却删去有关的明确期限,
或将其修订为"订明期限"而沒有订定时间限制,这样,电影检查监督(监督)在提供
各项服务时便再无时限规定。由于"订明期限"的长短将会由监督决定,因此该条例
并沒有就"订明期限"作出规定,公众会因此而须要等候一段较长的时间方可获得提
供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