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53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9/98/2
《1999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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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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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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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何锺泰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庄诚先生
- 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
- 梁湛添先生
- 机电工程署总机电工程师(电力法例)
- 陈鸿祥先生
- 机电工程署高级机电工程师(核电及电力供应安全)
- 萧锦华先生
- 政府律师
- 潘汉英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女士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选举主席
议员同意由李华明议员主持选举法案委员会主席的过程。
2.单仲偕议员提名李华明议员出任法案委员会主席,并获陈鉴林议员附议。李
议员接受提名。由于沒有其他提名,席上宣布李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经济局于1999年1月15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2/3231/97)
及1999年1月25日发出的法律事务部报告(档号:立法会LS99/98-99号文件))
3.夏佳理议员申报利益,说明他是香港电灯有限公司的董事。
4.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在介绍各项立法建议时表示,地下电缆及架空电缆受损
的个案数目众多,平均每年约有700宗,此情况足以证明早该提出上述拟议法
例。他进一步表示,当局曾于1996年年底制定一项法例,规定在气体喉管附近
地方进行工程的承建商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气体喉管不受损害。业界十分
接纳该项新规定,而损毀气体喉管的个案数目已有所下降。因此,政府当局提
出类似的法例以保护供电电缆,并规定承建商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前,必
须采取合理措施,确定是否有任何电缆及该等电缆的准线。拟议法例亦包括罚
则条文,以收阻吓作用。根据拟议法例,机电工程署署长将获赋权制定规例,
以规定由署长发出实务守则。如某人可证明他已依循实务守则,即被视为已依
循有关规例的规定。
对条例中"供应"一词的定义提出的拟议修订
5.陈鉴林议员询问对条例中"供应"一词的现行定义提出拟议修订的原因,以及新
定义的涵盖范围。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及机电工程署总机电工程师(电力法例)(下
称"总机电工程师")表示,该条例现时已载有"供应"一词的定义,但政府当局拟表
明"供应"一词,仅指电气产品的供应。助理法律顾问2解释,政府当局建议删除"
供应"一词的现行定义,而"供应"的新定义将指明"供应"一词仅指电气产品的供应
。此外,当局亦建议加入有关"供电电缆"的定义,以界定受拟议法例所保护的事
项。
承建商在依循拟议规定时遇到的困难
6.夏佳理议员关注到,承建商(特别是规模较小的承建商)在依循拟议规定时将会
遇到困难。他询问,承建商如何勘定某条地下电缆的确实位置,以及香港有否
任何公司可提供勘定地下电缆位置所在的服务。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下称
"规管服务总监")及总机电工程师在回应时表示,承建商应根据拟议规例的规定
,聘用合资格人士勘定地下电缆的位置,并遵行"有关在供电电缆附近工作的实
务守则"所载的程序。该守则的拟稿已送交有关各方,以便听取他们的意见。(会
后补注:实务守则的拟稿已随立法会CB(1)787/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承建
商应向有关的电力公司索取显示所有在工地附近的地下电缆的位置图则,然后合
资格人士便可以使用电缆定位器勘定任何在工地附近的地下电缆的确实位置。总
机电工程师进一步表示,每个电缆定位器的售价约为港币2万元至4万元,而且使
用方法并不困难。承建商的雇员只需修读由建造业训练局提供为期两天的训练课
程,便能够操作该等电缆定位器。规管服务总监补充,香港有数间公司可提供勘
定地下电缆及气体喉管位置的服务。
7.夏佳理议员指出,电缆的情况有别于气体喉管。电缆经敷设在地下后,可能
会变得弯曲,因此难以准确勘定地下电缆的深度。规管服务总监表示,有关的
承建商应在勘定地下电缆的准线后,以试验性质在地上钻洞,使电缆外露,然
后由合资格人士从洞口向电缆输入信号,再沿著电路路线探测电缆的深度。他
重申,按现时的技术水平,在勘定地下电缆的位置方面,电缆定位器的准确性
已十分高。
8.单仲偕议员支持拟议法例的目的,但他表示,有关法例必须从承建商的角度
而言均属可予实施,才可收到成效。在此方面,他认为倘电力公司能够提供地
下电缆的数码位置图,承建商便可轻易勘定电缆的确实位置。总机电工程师表
示,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已就其地下电缆采用数码位置图,而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正在研制一套类似的系统,预期该套系统可于本年年底采用。与此同时,两间
电力公司提供的现有地下电缆位置图应可提供足够的资料,以便承建商确定是
否有任何电缆及该等电缆的准线。因应单议员的要求,他同意提供该等位置图
的样本,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两间电力公司提供的样本位置图已随立法会CB(1)982/98-99号文件
送交议员)
9.夏佳理议员关注市场上是否有足够的"合资格人士",以应付制定拟议法例后,
市场对该等人士的需求。规管服务总监及总机电工程师表示,现时符合拟议规
例的规定,可注册为合资格人士的人数约有200人。建造业训练局将继续提供
有关的训练课程。据估计,在拟议规例生效前,合资格人士的数目将会增加至
约1 000人,足以应付市场的需求。
承建商及"合资格人士"的法律责任
10.夏佳理议员询问,倘地下电缆被损毀,而承建商是合资格人士的雇主,承建
商与合资格人士分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何。总机电工程师表示,当局会根
据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评估。然而,如承建商已采取实务守则所载的一切
合理步骤及合理措施,包括聘用"合资格人士"确定地下电缆的准线及深度,即可
以此作为对该规例订明有关损坏地下电缆控罪的免责辩护。至于合资格人士的
法律责任,如他在确定地下电缆的准线及深度时失责,导致地下电缆受损,当
局会根据该规例对该名合资格人士采取纪律处分。关于可否就地下电缆受损个
案提出民事诉讼,规管服务总监表示不排除提出民事索偿的可能性。
11.夏佳理议员重申,由于拟议罚则条文颇为严厉,订明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
监禁12个月,他关注承建商及合资格人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局首席助理
局长表示,拟议罚则与适用于损坏气体喉管的罚则一致。
12.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下列两项方案:删除监禁条文并代以金额较高
的罚款,或仅在第2次犯定罪或其后犯罪的情况下才引用监禁条文。关于损坏气
体喉管及损坏电缆的罚则条文应否有所分别方面,议员持不同的意见。部分议员
认为,损坏气体喉管会引起爆炸,对人命及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关的罚
则条文应较为严厉。然而,部分其他议员认为,电力供应故障亦可造成重大的经
济损失。此外,已损坏的架空电缆亦可对人命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该两类罪
行的罚则条文应该一致。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供电电缆受损的情况曾造成
人命损失及多宗人身受伤的个案,如仅在第2次犯定罪或其后犯罪的情况下,才
引用监禁条文,实属不合理,因为初次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规管
服务总监补充,拟议罚则条文属最高的刑罚,法院未必十足采用。他表示,截至
目前为止,当局曾就损坏气体喉管行为提出8宗检控,法院对有关个案判处的刑
罚为罚款2,500元至1万元不等,但从沒有判处被定罪的人监禁。
13.规管服务总监在回答夏佳理议员的提问时表示,机电工程署在作出检控行动
前,通常会先向承建商发出警告。
其他事项
14.察悉到机电工程署需要增加1名电气产品督察,以便进行实地视察及负责有
关执行拟议法例其他方面的工作,主席询问1名电气产品督察是否有足够时间视
察全港多个地盘。总机电工程师解释,电气产品督察会有1至2名职员协助执行
职务,该组人员会定期实地视察地盘。此外,为应付紧急的工作,机电工程署
亦会作出临时的人手调配安排。
15.陈鉴林议员询问,规定合资格人士须每隔3年就其认可资格向机电工程署续
期的理据。规管服务总监及总机电工程师表示,上述建议旨在确保合资格人士
仍然从事该行业,并且透过修读有关勘定地下电缆位置的技术及器材使用的训
练课程,掌握最新的资料。
16.议员认为,对承建商及合资格人士而言,实务守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因此
当局应充分咨询所有有关各方,然后才拟定该套守则。规管服务总监对此表示
赞同,并表示当局在草拟实务守则的过程中,曾咨询路政署、建造业、两间电
力公司等。当局正就该份实务守拟稿进行咨询,并已将拟稿送交所有有关各方
,要求他们在1999年3月12日或该日前提出意见。
17.关于"合资格人士"的注册,总机电工程师确实表示,在该规例生效前,将会
有6个月的宽限期,以便给予符合注册规定的人士足够的时间根据该规例注册。
日后的工作
18.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法案委员会应待政府当局处理下列事项后,才决定
下次会议日期:
- 向议员提供两间电力公司就地下电缆的位置所提交的样本位置图;
- 为议员安排进行实地视察,以了解电缆定位器的运作;
- 回覆助理法律顾问2于1999年2月10日就拟议法例数项法律问题致
政府当局的信件;及
- 重新研究拟议罚则条文是否过于严厉。
III 其他事项
19.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