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55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2/98/2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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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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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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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许长青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江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局
- 首席助理局长(6)
- 张美珠女士
- 首席助理局长(3)
- 邓忍光先生
- 律政司
- 高级政府律师
- 王泽刚先生
- 高级政府律师
- 廖颖雯小姐
- 政府律师
- 励启鹏先生
- 政府律师
- 李月明女士
列席秘书 :- 署理总主任(1)3
-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选举主席
议员商定由吴霭仪议员主持选举法案委员会主席的程序。
2.吴霭仪议员邀请议员提名法案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她获许长青议员提名,刘
健仪议员附议。吴霭仪议员接受提名。
3.由于并无其他提名,吴霭仪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晤
(随立法会CB(3)1368/98-99号文件发出的有关条例草案文本;相关的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档号:L/M(1) to TBCR 1/3231/91 Pt.III);随立法会LS136/98-99号文件发
出的法律事务部报告;随立法会CB(1)1180/98-99号文件发出、注有修订标记的条
例草案文本;及政府当局对法律事务部就条例草案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回应(档号:
立法会LS164/98-99号文件,此份文件已随立法会CB(1)1192及1200/98-99号文件发
出)
一般事宜
4.议员商定采用题为"政府当局对法律事务部就《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
条例草案》提出的质询所作回应"的表(该表)作为日后讨论的蓝本;该表已随立法
会LS 164/98-99号文件发出。有需要时,议员将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书面资料,回
应他们在会议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
5.应主席的邀请,王泽刚先生在向议员简介条例草案的要点时解释,就"官方"一
词而言,适应化修改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条文中有关"官方"的文意,以"国家"或"
政府"予以取代(视乎何者适当)。因此,当局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就有关条文在
政策方面的考虑咨询有关政策局。
6.主席提到当局提出的建议,即把"根据本条例须由总督会同行政局行使的任何
职能,总督如认为事态紧急,可由总督行使"一律修订为"如事态紧急,根据本条
例须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使的任何职能,可由行政长官行使"。她指出,
该项修订可能导致条文的法律效力有所改变,因为前者订明总督可根据其主观判
断认为"事态紧急",但后者则沒有表明"事态紧急"是基于主观判断抑或客观判断
。她认为有必要深入讨论该项建议。
附表8第2段 --《道路交通条例》第3条
7.主席询问,当局是否因应特殊的需要,而建议由"国家"取代"官方"一词。她指
出,《香港回归条例》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
决定〉两者均沒有订明须作出上述建议的取代方案。王泽刚先生回答时表示,
当局曾参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9第7(1)项,该条文规定如某条例明
文订定该条例影响或不影响官方的权利;或对官方具约束力或不具约束力,则
有关的对官方的提述,须解释为对"国家"的提述。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3)补充
,建议把"官方的服务人员或车辆/官方的公共服务人员或车辆"的提述适应化
修改为"国家的服务人员或车辆/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或车辆",是按照第1章附
表9第7(1)项而作出适应化修改的其中一个例子;当局提出有关修改建议,是鉴
于包含"官方的服务人员或车辆/官方的公共服务人员或车辆"的提述的有关条文
,其实是关乎把有关成文法则应用于官方的服务人员或车辆的条文,或关乎影响
官方的权利的条文。《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条便是其中一例。议员注意
到由于第3(1)条中所提述的各部其实是处理与超速驾驶、酒后驾驶、鲁莽驾驶及
不小心驾驶有关的罪行,因此其立法用意是该等罪行亦应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的
机构的驻港服务人员或车辆。
附表1第13段--《海底隧道附例》第4(1)条
8.主席虽支持扩大具约束力的条文的适用范围,但认为对于豁免条文而言,则应
刚好相反。举例说,根据《海底隧道附例》(第203章,附属法例)第4(1)条,官方
的公共服务人员在担任与隧道区有关的职责时,其所乘车辆可免缴隧道费。由于
把"国家"取代"官方"一词此一适应化修改建议会扩大豁免的范围,因此,她质疑
作出此一建议的理据。李月明女士解释,当局在提出此一适应化修改时,曾考虑
到原有条文的立法用意,即豁免担任与隧道区有关的职责的公共服务人员及车辆
缴交隧道费。由于用于防卫职务的车辆可能属于此一类别车辆,因此在此一个案
中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是适当的做法。她向议员保证,经适应化修改后,
此等豁免仍属有限,因为豁免的先决条件是涉及的人员或车辆必须正在担任与隧
道区有关的职责。主席认为有必要研究该等条文的政策原意。她建议法案委员会
应厘定如何处理豁免或具约束力的条文。在主席的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在一独
立文件中,列明有关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中就"官方"的提述所作出的适应化修改建
议所采用的指导原则,该等条文的政策原意,以及该等条文经适应化修改后的实
际效力;此外,如有用以对照的参考资料,亦会一并附上。
9.主席指出,有关驻军法的适应化修订仍在研究当中,而她认为《海底隧道附例
》(第203章,附属法例)第4(1)条的"官方"一词应指"政府",因此她认为建议以"国
家"取代"官方"实际上涉及若干政策改变。她指出,虽然议员或会支持有关的政策
改变,但她对把涉及政策改变的修订列入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范围是否适当却
有所保留。政府当局在回应时答应研究有关的修订是否属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的
范围以外。
10.李月明女士就此要求议员留意附例第4(2)条,该条文提及"作防卫用途的车辆
,包括民防用途的车辆",她坚称附例第4(1)条的立法原意是该条文內容涵盖联
合王国驻守在香港的军队。不过,刘健仪议员则指出,根据她个人记忆所及,
当局在其他有关隧道的法例所采用的,是"政府"而非"国家"一词,她并因此而质
疑因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许长青议员亦提出警告,由于若干国家的车辆并无任
何识别,而若干隧道则是私家隧道,要把上述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国家的车辆
可能会有困难。助理法律顾问3进一步指出,正如该表重点指出,《西区海底隧
道附例》(第436章,附属法例)及《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第474章,附属法
例)第3条亦只豁免政府而非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所乘车辆在此等人员在隧道区执
行职责时缴交隧道费。议员促请政府当局确保类似法例做法一致。委员会要求政
府当局就附例第4(1)条的立法原意提供进一步资料,特别是该豁免条款在过去是
否适用于"英军",把修订建议纳入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范围是否恰当,以及是
否预期在执行上会出现问题。
附表1第14段--《海底隧道附例》第26条
11.李月明女士解释,此一附例保留根据任何法律所赋予或委予官方的服务人员
的的权力或职责。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法律"被界定为包括适用
于香港的法律、法例。在参阅过《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的全国性法律后,又鉴于根据《驻军法》,代替英军的是驻军,政府当局的看
法是在此一保留条文中,"官方"一词应由"国家"取代。主席表示,如沒有仔细研
究过附例第26条,将不会察觉所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该条文应予以仔
细研究。在她的要求下,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在厘定法律适应化计划的指导原
则时(特别是在厘定国家或政府的行动应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否已成为已确立的前
提时),应把首席法官于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
生子女的居留权作出判决时,就新秩序下有关执行法例的立场及限制所发表的
言论加以考虑。委员会并要求政府当局就下列事宜提供进一步资料:当局就附
例第26条所建议的适应化修改的理据,以及该条文经适应化修改后的实际效力
。
附表5第3段--《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4)4条
12.刘健仪议员在提到政府当局建议把《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
第4(4)(a)条中的"女皇陛下或政府"一词以"国家"取代一事(该条文豁免属于女皇陛
下或政府财产的任何汽车遵守有关第三者保险的规定)时,担心如此一豁免条款适
用于属于国家财产的车辆,涉及此等车辆的索偿问题不知应如何妥善处理。鉴于
香港的政权移交后,不少属于国家财产的车辆(包括国家机构的车辆)可能因各项
原因来港,她对此一适应化修改建议深表关注。为能更了解1997年之前的安排,
她询问在该条文的行文中,"属于女皇陛下或政府财产"的定义及涵盖范围,属该
定义涵盖范围的车辆种类,以及如沒有就第三者风险备有妥善的保险单,在1997
年7月1日之前,可作出何种法律补救方法。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3)回应时指出,
虽然有此豁免条款,但其实一直以来,只有香港政府的车辆才沒有就第三者风险
投保,这是因为要符合车辆登记申请的规定,每辆车辆(除政府的车辆外)均必须出
示有效的第三者保险单,才会获发车辆牌照。然而,为释除议员的忧虑,他答应
澄清以下事项:当局就第(4)4条作出适应化修改建议的理据、该建议修改是否涉
及政策的改变、适应化修改后纳入该豁免条款涵盖范围的车辆种类、该条文经适
应化修改后的效力、该条文会否影响交通意外的伤亡者向有关方面索偿的权益。
主席指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应旨在剔除现行法例中与《基本法》不一致的条文,
以及使该等条文与香港作为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运输局首席助理局
长(3)在回应时答应就《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条文研究条例草案第(4)4条下的豁
免条款。根据该条《基本法》条文,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3.政府当局答应提供一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套修正案是当局根据已由
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相若词语的修改方式而拟备,并打算在
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当局并答应就该适应化修改提供理据。
14.议员商定法案委员会第2次会议将在1999年5月 18日(星期二)上午8时30分举
行。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并经主席同意,第2次会议其后押后至1999年6月
8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
15.议事完毕,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16.会议于下午5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