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议员在1999年6月8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一览表


I 一般事宜

部分议员认为法律适应化计划的范围将不免涉及解释《基本法》及改变政策,以
便使该等条例的条文符合《基本法》。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检讨法律适应化计划的
原则,并考虑只在该计划下处理词语的技术性修改,以及在进行适应化修改时因
应预期会出现政策改变而建议作出的修订。

II 附表1第13条(《海底隧道附例》(第203章,附属法例)附例第4(1)条)
附表2第14条(《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第215章,附属法例)附例第4(1)条)
附表10第12条(《大老山隧道附例》(第393章,附属法例)附例第4(1)条)


议员认为在此等条文中有关"官方"的提述应予以适应化修改为"政府",使所有有
关隧道的法例出现一致的情况。政府当局应考虑就该5条有关隧道的法例因政策
改变而建议作出修订。

III 附表8第62条(《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规例第2(1)条)
附表8第64条(《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规例第41(2)(a)条)


政府当局既打算把"官方的公共服务人员"此一定义的"官方"一词适应化修改为"国
家",便应就所有条文中包含该定义的提述,以及该等条文在进行适应化修改后的
效力,提供进一步资料。

IV 附表9第2条(《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第17条)

政府当局应就规管官方的公共服务人员及车辆的现行法例中有关签发驾驶许可证
、车辆牌照及登记、以及豁免遵守具法律约束力的交通罚则(如纪录违例驾驶的分
数及取消驾驶资格)等事项提供详细资料。

V 附表5第3条 --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4(4)条

  1. 政府当局应提供理据,阐明当局认为"女皇陛下"的释义不单指女皇
    本人,因而应予以适应化修改为"国家"的论点;及

  2. 政府当局应详细具体说明哪种类别的汽车可获豁免遵守投保第三者
    保险的规定。议员并对豁免范围可能过分广阔(以至包括国家驻港
    机构的财产)深表关注。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