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受文者: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主席
夏佳理议员(经办人:司徒小姐)
发文者:证券商协会有限公司
日 期:1999年5月31日
事 由:《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证券商协会有限公司谨提出下列各点,供法案委员会参考:

  1. 需要监管保证金融资公司,以避免它们因管理不善而出现种种风险及提高
    投资大众的信心。然而,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应制定有关条文的详情。

  2. 当局应容许非联交所会员(例如银行)成立保证金融资公司,以改善市场交
    投量及灵活性。

  3. 保证金融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应为1,000万港元。

  4. 在订定某一股票的集中持仓量时,应考虑有关股票的性质。我们建议,倘
    若某一恒生指数成份股所占的百分比低于抵押品总值的30%、某一恒生100
    指数成份股所占的百分比低于该总值的15%及其他非蓝筹股所占的百分比低
    于该总值的10%,在这种情况下,当局不应将有关股票视作集中持仓。

  5. 应豁免对联营蓝筹公司股份所施加的保证金融资限制。

  6. 我们建议,倘某客戶(包括其关连人士)的借贷额超逾贷款总值的20%,该客
    戶才应被视为集中持仓的客戶。

  7. 条例草案建议,倘证券交易商及与其有关连的保证金融资公司向其客戶发
    出独立的月结单,结单上无需注明有关的股票是受托管抑或作为扺押品。

    现金客戶的股票是交由证券商托管,该等客戶的月结单会显示证券商是根
    据《证券条例》第81条的规定托管有关股票,但无需注明托管地点。

    至于保证金客戶方面,他们的股票会自动成为存放于保证金融资公司的扺
    押品。由于保证金融资公司协议中风险披露的部分已就有关情况作出详细
    的说明,并经客戶确认,我们认为在每份月结单上再次披露有关资料实属
    多此一举。

  8. 同样地,保证金融资公司的协议亦会显示授权的期限,在每份月结单上披露
    有关资料也属多此一举。

总括而言,保证金融资公司不受任何管制的情况是一项漏洞。倘要进行规管,最
简单的方法是禁止成立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是受到《证券条例》所规管,财务公
司应与证券公司合并。倘该条例的条文有所不足,便应予以修订。

此外,在决定某客戶(包括其关连人士)是否属于集中持仓的客戶时,应视乎个别
情况而定。如某间公司的保证金客戶人数在10名以下,则所有该类客戶均属"集中"
持仓的客戶。假设某间公司只有10名保证金客戶,而该等客戶的贷款额相等,当
该公司将其中一个帐戶平仓时,另外9名客戶便立即成为"集中"持仓的客戶。


M89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