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受文者: | 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主席
夏佳理议员(经办人:司徒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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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者: | 证券商协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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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19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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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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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协会有限公司谨提出下列各点,供法案委员会参考:
- 需要监管保证金融资公司,以避免它们因管理不善而出现种种风险及提高
投资大众的信心。然而,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应制定有关条文的详情。
- 当局应容许非联交所会员(例如银行)成立保证金融资公司,以改善市场交
投量及灵活性。
- 保证金融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应为1,000万港元。
- 在订定某一股票的集中持仓量时,应考虑有关股票的性质。我们建议,倘
若某一恒生指数成份股所占的百分比低于抵押品总值的30%、某一恒生100
指数成份股所占的百分比低于该总值的15%及其他非蓝筹股所占的百分比低
于该总值的10%,在这种情况下,当局不应将有关股票视作集中持仓。
- 应豁免对联营蓝筹公司股份所施加的保证金融资限制。
- 我们建议,倘某客戶(包括其关连人士)的借贷额超逾贷款总值的20%,该客
戶才应被视为集中持仓的客戶。
- 条例草案建议,倘证券交易商及与其有关连的保证金融资公司向其客戶发
出独立的月结单,结单上无需注明有关的股票是受托管抑或作为扺押品。
现金客戶的股票是交由证券商托管,该等客戶的月结单会显示证券商是根
据《证券条例》第81条的规定托管有关股票,但无需注明托管地点。
至于保证金客戶方面,他们的股票会自动成为存放于保证金融资公司的扺
押品。由于保证金融资公司协议中风险披露的部分已就有关情况作出详细
的说明,并经客戶确认,我们认为在每份月结单上再次披露有关资料实属
多此一举。
- 同样地,保证金融资公司的协议亦会显示授权的期限,在每份月结单上披露
有关资料也属多此一举。
总括而言,保证金融资公司不受任何管制的情况是一项漏洞。倘要进行规管,最
简单的方法是禁止成立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是受到《证券条例》所规管,财务公
司应与证券公司合并。倘该条例的条文有所不足,便应予以修订。
此外,在决定某客戶(包括其关连人士)是否属于集中持仓的客戶时,应视乎个别
情况而定。如某间公司的保证金客戶人数在10名以下,则所有该类客戶均属"集中"
持仓的客戶。假设某间公司只有10名保证金客戶,而该等客戶的贷款额相等,当
该公司将其中一个帐戶平仓时,另外9名客戶便立即成为"集中"持仓的客戶。
M89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