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1)1745/98-99(04)号文件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
跟进 1999 年 7 月 10 日第一次会议
1. 拟增加违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V部的罚款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V部现行的罚款额是在 20 多年前制订。现时建议增
加罚款额的目的是阻吓违例者,以减低海上工业意外。在厘定新的罚款额水平时
,我们参考了规管陆上工业安全的法例,包括《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职业
安全及健康条例》。事实上,条例草案中建议的新罚款额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
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比较并不严厉。我们在是次修订并未建议将有关
罚款额提升至以上两条例的相同水平,以避免超过二十倍的巨大增幅。另一方面
,我们认为要修订罚款额以阻吓违例者,特别是重犯者。其实,现时违反海上工
业安全法例的罚款额远较陆上工业安全法例的同类罚款额为低,这不容易为人所
接纳。现在建议的增幅则可予以平衡,并为业內人士所接受。
(a)下表胪列了海事处在 1996 至 1998 年间,对触犯《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
V部条文的人提出起诉个案资料:
违例日期 | 违例者 | 触犯《船舶及港口 管制条例》的条文
| 回答 控罪 | 罚款 (最高罚款) | 与最高罚款 的百分比
|
---|
12.2.96 | 工程 负责人
|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 不认罪
| $3,000 ($20,000)
| 15%
|
13.6.96 | 工程 负责人
| 40(1) 和 40(3) 条
(在沒有许可下进行修理船只工 程)
| 认罪
| $10,000 ($50,000)
| 20%
|
11.2.96 | 工程 负责人
|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 不认罪
| $4,000 ($20,000)
| 20%
|
4.6.96 | 工程 负责人
|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 认罪
| $15,000 ($20,000)
| 75%
|
18.6.96 | 工程 负责人
|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 认罪
| $3,500 ($20,000)
| 18%
|
2.9.98 | 工程 负责人
| 44(2) 和 44(3)(b) 条
(不遵从指示)
| 认罪
| $4,000 ($10,000)
| 40%
|
|
|
|
| 平均: | 31%
|
(b)下表胪列了草案建议的罚则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
条例》 的罚则的比较。
《船舶及港口 管制条例》的条文
| 现行罚则 | 草案建议罚则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或《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类似条文的罚则
|
---|
39 (3) 条
(沒有遵从处长或督
察的要求;沒有出示
有关文件;或不提供
资料)
| $10,000 及监禁 6 个月 |
第 4 级罚款 (最高 $25,000) 及监禁 6 个月 |
第 5 级罚款(最高 $50,000)(《工
厂及工业经营条例》10 (3) 条;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24 (2)
条)
|
40 (3) 条
(在沒有处长允许下
进行修理船只工程)
| $50,000 及监禁2年 |
第 6 级罚款 (最高 $100,000) 及监禁 2 年 |
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或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內沒
有类似条文
|
41 (2) 条
(在有爆炸性危险的
环境中使用能提供火
源的机械或进行动火
工程)
| $20,000 及监禁 1 年 |
第 5 级罚款 (最高 $50,000) 及监禁 1 年 |
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或《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內沒有类
似条文
|
42 (2) 条
(不遵从处长发出的
指示)
43 (3)(b) 条
(不遵从禁制或要求
改善的指示)
44 (3)(b) 条
(不遵从禁制或要求
改善的指示)
|
$10,000及
监禁 6 个月
持续不遵从
期间额外罚
款每天 $1,000
|
第 4 级罚款 (最高 $25,000)
及监禁 6 个
月;
持续不遵从
期间额外罚
款每天 $2,000
|
$200,000及
监禁 1 年(《职业安全及健康条
例》9 (5) 条; 不遵从敦促改善通
知书)
$500,000
及监禁 1 年;持续不遵从期间额
外罚款每天 $5,000(《职业安全
及健康条例》10 (6) 条;不遵从
暂时停工通知书)
|
(c)
(i) 1992 至 1998 年间海上工业伤亡统计资料:
| 不同海事行业的伤亡人数(死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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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分 | 船上货物处理 | 船只修理和拆卸 | 海上建造工程
|
---|
1992 | 364 (8) | 329 (2)
| 80 (1)
|
1993 | 400 (7) | 228 (1)
| 60 (1)
|
1994 | 399 (7) | 243 (3)
| 97 (0)
|
1995 | 502 (5) | 244 (2)
| 82 (3)
|
1996 | 438 (7) | 200 (2)
| 46 (0)
|
1997 | 445 (10) | 112 (0)
| 42 (1)
|
1998 | 419 (4) | 87 (0)
| 30 (1)
|
(ii)海事处在1996 至 1998 年间对违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V部条文的个案
,共提出了6 次的检控。6 名的被告均属初犯者。虽然在此期间的伤亡数字未有上
升趋势,但仍属偏高。在1994年及1995年两年,每年均有10人因海上工业意外而
死亡,而在1997年则为11人。在1998年,伤亡数字呈现下降,这可能是因为经济
活动下调,业內人士对工业安全的认识有所提高,和由职业训练局为业內人员举
办的一天制工业安全已开始授课所致。
2.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修订)规例》
下表胪列了《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修订)规例》数项建议加入的
职业安全条文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其附属法例的相关条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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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
处理)(修订)规例》建议条文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或其附属法例的相类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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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护衣物及设备
新规例 15B 向雇主及工程负责人施加
一项责任
(a) 提供适合的安全头盔,并在按理切
实可行的范围內提供其他适当的防护
衣物及设备;及
(b) 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每名受雇人
在工程进行期间均戴上或使用提供了
的安全头盔及其他适当的防护衣物及
设备;
建议罚款额-第 3 级(最高 $10,000)。
|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第 59 章
附属法例)48 条 向负责地盘的雇主及
工程负责人施加一项责任
(a) 提供适合的安全头盔;及
(b) 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工人戴上适
当的安全头盔;
罚款额-$50,000。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38Q 条规定
有关佩带安全带的要求;
罚款额-$200,000。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42 条 规定
有关配戴适合呼吸器的要求;
罚款额-$50,000。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43 条规定
有关配戴眼睛保护器的要求;
罚款额-$50,000 。
《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
6 条规定有关配戴听觉保护器的要求;
罚款额-$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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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雇主和工程负责人的一般责任
新规例 15D 条规定
"雇主及工程负责人须确保-
(a) 在任何工作地方设置而供受雇人在
工作时使用的任何机械、设备或装置
保持于安全工作状况;及
(b) 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
督,以在按理属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
量确保所有受雇人的健康及其在工作
时的安全。"建议罚款额-第 4 级(最高
$25,000)。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6A 条加诸东
主一般责任确保受雇人的健康及工作
安全;尤其包括以下各项-
(a) 设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
尽量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业装
置及工作系统;
(b)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在合理切实可
行范围內尽量确保在使用、搬运、贮
存和运载物品及物质方面,安全和不
致危害健康;
(c) 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
督,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确
保其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的人健
康及工作安全;
(d) 对于任何由东主控制的工业经营部
分,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保持
该部分处于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状
况,以及提供和保持进出该部分的安
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途径;及
(e) 为其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的人
提供及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是
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
罚款额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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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雇员一般责任
新规例 15E 条规定
"受雇人于任何工程进行中--
(a) 须为他本人的以及可能会受他在工
作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影响的其他人
的健康及安全而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及
(b) 在本规例为保障受雇人的健康及安
全而施加于雇主、工程负责人或任何
其他人的责任或规定方面,须在使该
责任或规定得以履行或遵从所需的范
围內,尽量与该人合作;及
(c) 须戴上和使用根据第 15B(1)(a) 条提
供的适当的安全头盔及其他适当的防
护衣物及设备。"
建议罚款额-第 2 级(最高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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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6B 条加诸在
工业经营工作的受雇人一般责任--
(a) 为他本人的健康及安全采取合理的
谨慎措施,及为会因他工作时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受影响的其他人的健康及
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及
(b) 在本条例为确保工业经营中受雇人
的健康及安全,而施加于工业经营的
东主或任何其他人的责任或规定方面
,在有需要的范围內尽量与该东主或
该等其他人合作,使该责任或规定得
以执行或遵从。
罚款额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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