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1)1745/98-99(04)号文件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
跟进 1999 年 7 月 10 日第一次会议


1. 拟增加违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V部的罚款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V部现行的罚款额是在 20 多年前制订。现时建议增
加罚款额的目的是阻吓违例者,以减低海上工业意外。在厘定新的罚款额水平时
,我们参考了规管陆上工业安全的法例,包括《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职业
安全及健康条例》。事实上,条例草案中建议的新罚款额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
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比较并不严厉。我们在是次修订并未建议将有关
罚款额提升至以上两条例的相同水平,以避免超过二十倍的巨大增幅。另一方面
,我们认为要修订罚款额以阻吓违例者,特别是重犯者。其实,现时违反海上工
业安全法例的罚款额远较陆上工业安全法例的同类罚款额为低,这不容易为人所
接纳。现在建议的增幅则可予以平衡,并为业內人士所接受。

(a)下表胪列了海事处在 1996 至 1998 年间,对触犯《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
V部条文的人提出起诉个案资料:

违例日期违例者触犯《船舶及港口
管制条例》的条文
回答
控罪
罚款
(最高罚款)
与最高罚款
的百分比
12.2.96工程
负责人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不认罪 $3,000
($20,000)
15%
13.6.96工程
负责人
40(1) 和 40(3) 条 (在沒有许可下进行修理船只工
程)
认罪 $10,000
($50,000)
20%
11.2.96工程
负责人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不认罪 $4,000
($20,000)
20%
4.6.96工程
负责人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认罪 $15,000
($20,000)
75%
18.6.96工程
负责人
44(1) 和 44(3)(a) 条
(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工程)
认罪 $3,500
($20,000)
18%
2.9.98工程
负责人
44(2) 和 44(3)(b) 条
(不遵从指示)
认罪 $4,000
($10,000)
40%




平均:31%


(b)下表胪列了草案建议的罚则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
条例》 的罚则的比较。

《船舶及港口
管制条例》的条文
现行罚则草案建议罚则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或《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类似条文的罚则
39 (3)
(沒有遵从处长或督
察的要求;沒有出示
有关文件;或不提供
资料)

$10,000
及监禁 6 个月
第 4 级罚款
(最高 $25,000)
及监禁 6 个月
第 5 级罚款(最高 $50,000)(《工
厂及工业经营条例》10 (3) 条;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24 (2)
条)

40 (3)
(在沒有处长允许下
进行修理船只工程)
$50,000
及监禁2年
第 6 级罚款
(最高 $100,000)
及监禁 2 年
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或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內沒
有类似条文

41 (2)
(在有爆炸性危险的
环境中使用能提供火
源的机械或进行动火
工程)

$20,000
及监禁 1 年
第 5 级罚款
(最高 $50,000)
及监禁 1 年
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或《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內沒有类
似条文

42 (2)
(不遵从处长发出的
指示)

43 (3)(b)
(不遵从禁制或要求
改善的指示)

44 (3)(b)
(不遵从禁制或要求
改善的指示)

$10,000及
监禁 6 个月

持续不遵从
期间额外罚
款每天 $1,000

第 4 级罚款
(最高 $25,000)
及监禁 6 个
月;

持续不遵从
期间额外罚
款每天 $2,000

$200,000及
监禁 1 年(《职业安全及健康条
例》9 (5) 条; 不遵从敦促改善通
知书)

$500,000
及监禁 1 年;持续不遵从期间额
外罚款每天 $5,000(《职业安全
及健康条例》10 (6) 条;不遵从
暂时停工通知书)


(c)

(i) 1992 至 1998 年间海上工业伤亡统计资料:


不同海事行业的伤亡人数(死亡人数)
年分船上货物处理船只修理和拆卸海上建造工程
1992364 (8)329 (2) 80 (1)
1993400 (7)228 (1) 60 (1)
1994399 (7)243 (3) 97 (0)
1995502 (5)244 (2) 82 (3)
1996438 (7)200 (2) 46 (0)
1997445 (10)112 (0) 42 (1)
1998419 (4)87 (0) 30 (1)


(ii)海事处在1996 至 1998 年间对违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V部条文的个案
,共提出了6 次的检控。6 名的被告均属初犯者。虽然在此期间的伤亡数字未有上
升趋势,但仍属偏高。在1994年及1995年两年,每年均有10人因海上工业意外而
死亡,而在1997年则为11人。在1998年,伤亡数字呈现下降,这可能是因为经济
活动下调,业內人士对工业安全的认识有所提高,和由职业训练局为业內人员举
办的一天制工业安全已开始授课所致。

2.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修订)规例》

下表胪列了《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修订)规例》数项建议加入的
职业安全条文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其附属法例的相关条文的比较: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
处理)(修订)规例》建议条文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或其附属法例的相类条文
1   防护衣物及设备

新规例 15B 向雇主及工程负责人施加
一项责任


(a) 提供适合的安全头盔,并在按理切
实可行的范围內提供其他适当的防护
衣物及设备;及

(b) 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每名受雇人
在工程进行期间均戴上或使用提供了
的安全头盔及其他适当的防护衣物及
设备;
建议罚款额-第 3 级(最高 $10,000)。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第 59 章
附属法例)48 条 向负责地盘的雇主及
工程负责人施加一项责任

(a) 提供适合的安全头盔;及



(b) 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工人戴上适
当的安全头盔;
罚款额-$50,000。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38Q 条规定
有关佩带安全带的要求;
罚款额-$200,000。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42 条 规定
有关配戴适合呼吸器的要求;
罚款额-$50,000。

《建造地盘(安全)规例》43 条规定
有关配戴眼睛保护器的要求;
罚款额-$50,000 。

《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
6 条规定有关配戴听觉保护器的要求;
罚款额-$50,000 。

2雇主和工程负责人的一般责任

新规例 15D 条规定

"雇主及工程负责人须确保-

(a) 在任何工作地方设置而供受雇人在
工作时使用的任何机械、设备或装置
保持于安全工作状况;及

(b) 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
督,以在按理属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
量确保所有受雇人的健康及其在工作
时的安全。"建议罚款额-第 4 级(最高
$25,000)。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6A 条加诸东
主一般责任确保受雇人的健康及工作
安全;尤其包括以下各项-

(a) 设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
尽量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业装
置及工作系统;

(b)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在合理切实可
行范围內尽量确保在使用、搬运、贮
存和运载物品及物质方面,安全和不
致危害健康;

(c) 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
督,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确
保其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的人健
康及工作安全;

(d) 对于任何由东主控制的工业经营部
分,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保持
该部分处于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状
况,以及提供和保持进出该部分的安
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途径;及

(e) 为其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的人
提供及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是
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
罚款额 $500,000。

3雇员一般责任

新规例 15E 条规定

"受雇人于任何工程进行中--

(a) 须为他本人的以及可能会受他在工
作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影响的其他人
的健康及安全而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及

(b) 在本规例为保障受雇人的健康及安
全而施加于雇主、工程负责人或任何
其他人的责任或规定方面,须在使该
责任或规定得以履行或遵从所需的范
围內,尽量与该人合作;及


(c) 须戴上和使用根据第 15B(1)(a) 条提
供的适当的安全头盔及其他适当的防
护衣物及设备。"
建议罚款额-第 2 级(最高 $5,000)。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6B 条加诸在
工业经营工作的受雇人一般责任--


(a) 为他本人的健康及安全采取合理的
谨慎措施,及为会因他工作时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受影响的其他人的健康及
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及

(b) 在本条例为确保工业经营中受雇人
的健康及安全,而施加于工业经营的
东主或任何其他人的责任或规定方面
,在有需要的范围內尽量与该东主或
该等其他人合作,使该责任或规定得
以执行或遵从。
罚款额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