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
委员于1999年6月8日的会议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
委员要求政府当局--
延期缴付可予征收印花稅的住宅物业买卖协议的印花稅
- 提供资料,将个人及公司因物业买卖而拖欠的补加印花稅及拖欠的
利得稅两者的款额和比率作一比较。委员对当局指有需要规定法人
团体在申请延期缴付印花稅时必须提供一项银行承诺书的说法,仍
然未感信服。
- 考虑在《印花稅条例》(第117章)內订立明订条文,容许有关人士可
在合理的情况下提交可予征收印花稅的文件副本,以便加盖印花。
部分委员认为,虽然根据一贯做法,稅务局仍会在未能提供有关文
书的情况下收取印花稅,但当局应在法例中反映这做法。
- 考虑在条例草案內订立条文,规定稅务局必须在决定通知书內列明拒
绝延期缴付印花稅的申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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