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89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17/98
《商标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7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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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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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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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冯志坚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署理知识产权署署长
张锦辉先生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柏伟文先生
署理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黃宗殷先生
列席秘书 :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1)1
列席职员 :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2
刘国昌先生
高级主任(1)6
I 选举主席
丁午寿议员(在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中,在立法会排名最先的议员)主持主席选举。他请议员提名主席人选。
2. 吴霭仪议员获梁刘柔芬议员提名,并获得单仲偕议员和议。吴霭仪议员接受提名。
3. 由于并无其他提名,席上宣布吴霭仪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随后接手主持会议。
4. 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选举副主席。
5. 主席促请议员在初期提出对条例草案的基本关注事项,以便预留充分时间进行讨论,以期在1999/2000年度立法会会期结束前完成审议工作。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条例草案的整体介绍
6. 应主席邀请,工商局副局长表示,由1873年开始,香港已为保护商标而提供独立的注册制度。《商标条例》(第43章)订定商标注册及备存的准则及程序。《商标条例》自1955年制定以来,大体上维持不变。随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惯例在此段期间不断演变,政府当局认为必须使香港的商标法现代化。
7.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以电脑辅助,向议员简介使商标法现代化的背景、当局曾进行的咨询工作,以及条例草案的目的及主要特色。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解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5年签订,列明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为确保达到此等标准,现行的《商标条例》须予以现代化。其他普通法体系中商标法的发展,亦推动香港改革其法例。有关改革的理念,是因应国际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减省繁琐的手续,使商标更易注册,令更多标志可注册为商标、提高注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提供更佳的保障。他表示,条例草案亦提及其他事项,例如用尽权利及比较宣传等。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曾于会议席上提交一套讲解资料,该套资料在会后已随立法会CB(1)177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用尽国际权利
8.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说明"用尽国际权利"的概念时表示,此一概念与平行进口的概念有密切关系。平行进口是指由特许分销商以外的人士进口正牌货品。例如,倘若拥有人在印尼市场推出货品,而随后印尼有人把该货品引入香港,问题是该拥有人制止其他人把该货品引入香港的权利有否用尽,或他是否仍有其他形式的剩余权利。就商标而言,问题是,假如就某些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推出市场的货品而使用某注册商标,而该等货品是由拥有人或经其同意而在该商标下推出市场的,则该项使用是否侵犯该注册商标。
比较宣传
9. 为说明比较宣传的涵义,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表示,假定一间称为A公司的电话公司声称其电话收费较销售相同服务的B公司的收费低,倘若A公司列出其较优胜的服务,并请购买者把其价格优势与B公司比较,则A公司所作的宣传会被视为比较宣传。
互联网领域名称
10. 单仲偕议员询问,条例草案有否纳入适当的条文,以顾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署理知识产权署署长察悉单议员有关注册互联网领域名称的关注。他表示,此问题属于条例草案范围以外的事项,而条例草案的基本目的是要使香港的商标法现代化。自今年年初以来,国际间在互联网领域名称的注册方面已有所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正考虑设立国际组织,以行政手段规管互联网领域名称的注册事宜。该构思是,倘若把互联网领域名称注册的目的是要使驰名的商业机构无法注册,有关的国际组织会以行政手段将有关的注册否决。由于此一构思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时讨论的初步意念,政府当局认为该条例草案不宜在现阶段纳入有关事项。
《商标规则》
11. 应主席邀请,署理知识产权署署长扼要解释条例草案中每部分的主要条文。议员察悉,《商标规则》的草拟工作快将完成,而政府当局稍后会向法案委员会提交该等规则的草拟本,以供考虑。
所须的进一步资料
12. 为方便审阅条例草案,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以下资料:
- 当局曾就条例草案草拟本进行咨询的机构╱个人名称;他们关注的主要事项;以及条例草案的条文有否及如何处理这些关注事项;
- 现行《商标条例》及该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的比较,以及各项主要更改的原因;
- 条例草案第二份草拟本与条例草案各项主要差异的比较;及
- 条例草案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英国、澳洲及新西兰)的商标法在主要特色方面的比较。
13. 署理知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梁刘柔芬议员时表示,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会局限于某一地方。在香港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国內注册,才可享用国內商标注册制度所赋予的权利。政府当局察悉议员对国內商标制度及商标法的关注。如有需要,当局亦会在稍后阶段提供资料文件。
咨询
14.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曾于1997及1998年先后两次就条例草案草拟本咨询40多间机构,包括主要的商标拥有人、有关界别的使用者、法律专业人员及学术机构。议员同意邀请获咨询的机构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议员会在稍后阶段决定应否邀请部分机构向法案委员会发表意见。
会议时间表
15. 议员同意,法案委员会未来两次会议将于下列日期及时间举行:
- 1999年9月13日下午4时30分;及
- 1999年9月27日下午4时30分。
III 其他事项
1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