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条例草案拟稿第二稿与商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分别


第二稿条例草案改动
1. 第2条
(释义)
第2条
  • 删去承认人与社团的定义;毋须就这些词语界定定义。
  • 世贸成员与巴黎公约国的定义已予修改,以便由规例指定。
  • 加上"官方公报"的定义。
2. 第9条
(注册商标属财产权利)
第9(3)条 纳入第9(3)条,以清楚订明公共机构和个人均受条例草案所约束。
3. 第10(1)(c)条
(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第10(1)(c)条 在"行业"后加上"或业务"的字眼。
4. 第18(5)、(6)条 第19条
(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
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的概念,在条例草案中自成一条。
5. 第19条
(比较性的广告宣传)
第17(7)条
(注册商标的侵犯)
把有关比较性的广告宣传的条文,编排在不同的条目下。
6. 第24条
(就无理威胁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要求济助的法律程序)
第24条 增订第24(6)条,以确保如某商标的注册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已就侵犯该商标进行诉讼,则被讼一方不得继续无理威胁的诉讼。
7. 第83(2)条
(针对处长的决定或命令的上诉)
第83(2)条 上诉聆讯现须以公开形式进行。
8. 第86条
(在处长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的讼费)
第86(3)条赋权订立规则,以授权处长规定有关方面提供讼费的保证。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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