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39/99-00号文件
档 号:CB1/BC/18/98/1
《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9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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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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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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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华明议员
马逢国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郑汝桦女士
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
区文浩先生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
傅小慧女士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助理局长
杜洁丽小姐
应邀出席者 :
香港电讯CSL有限公司
无线电网络规划总经理
孙兆文先生
流动通讯网络总监
黃旭安先生
香港电讯有限公司
副行政总裁
阮纪堂先生
政府事务总监
田甫升先生
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策略计划总监
林天恩先生
法律顾问 -- 商业事务司理
高张巧丽女士
和记电讯(香港)有限公司
固定网络董事
黃景辉先生
高级经理 --业务
马宗杰先生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
首席法律顾问
陈国萍女士
法律及电讯事务顾问
梁世杰先生
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
顾问
程国灏先生
规管及网络事务高级经理
邱德健先生
万众电话有限公司
工程部总经理
Ali BAIREKTAR先生
Regulatory Manager
施玉英小姐
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伍清华先生
汇亚通讯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何力勤先生
董事
何芷倪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8
薛凤鸣女士
I 与流动电话营办商、固定电讯网络服务营办商及政府当局会商
主席欢迎各流动电话营办商及固定电讯网络(固网)服务营办商的代表出席会议。他表示举行是次会议的目的,是让法案委员会藉此机会与从事电讯业的营办商就《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交換意见,亦让政府当局得悉代表团体的意见,并视乎情况需要提供补充资料。他继而提醒各代表团体,他们向法案委员会发言时,并不享有《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其意见书亦不受该条例涵盖。随后,他邀请各代表发表意见。
由流动电话营办商及固定电讯网络服务营办商的代表
陈述意见
香港电讯CSL有限公司(香港电讯CSL)
(立法会CB(1)1842/98-99(03)号文件)
2. 黃旭安先生特别提出该公司的意见如下--
- 鉴于流动电讯服务出现庞大增长,在可见将来,流动电讯可能会与固定电讯一样,成为电子商贸和应用互联网的重要平台。然而,流动电话营办商在申请进入隧道和大厦时却一直遇到重重困难,包括受到不公平对待、不获准进入有关地点,以及须缴付极高昂的租金。隧道营办商和购物商场业主向流动电话营办商所收取的进入费用,分别约为一般天台地点租金的20倍和7倍。
- 进入费用的水平并非由市场力量决定,因为持牌流动电话营办商须覆行牌照责任,必须将服务的覆盖范围扩及隧道和其他遮蔽的公众地方,但隧道营办商和铁路公司却对其所管辖的基建设施享有垄断权利。
- 若香港要发展成为亚洲区具领导地位的电讯中心及互联网服务枢纽,便应制定法例,使流动电话营办商享有不附带条件的权利,可在土地和大厦装置及维持网络设施,与固网服务营办商享有的装置电缆网络权利一样。
- 为确立流动电话营办商享有不附带条件进入地方的权利而制定的法例,应适用于日后建成的大厦和将来兴建的设施,而且在规划这些大厦和设施时便应预留所需空间和地点,以便日后装置流动网络设施。关于进入现有大厦和设施方面,应先由一独立组织咨询业界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意见,然后再由该独立组织拟定有关厘定向流动电话营办商收取进入费用的准则。
- 该公司赞成制定一般的竞爭法例,原因是条例草案內有关保障竞爭措施的建议条文只适用于《电讯条例》下的持牌人/机构,却不适用于其他相关联的商业机构。
香港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
(立法会CB(1)1831/98-99(01)号文件)
3. 阮纪堂先生特别提出该公司在意见书內胪列的以下论点
- 该公司向来都赞成对《电讯条例》作出修订,以配合当前需要并为电讯业提供合适的规管架构。然而,当局建议的修订未够完备,不足以反映及配合电讯业的庞大增长及迅速发展。
- 该公司支持为业界提供明确标准和指引的建议修订,例如建议增加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可就违反牌照条件或电讯局长指示所征收的最高罚款额,以及建议赋权电讯局长就不合理妨碍装置电讯设施的情况作出裁决。
- 条例草案赋予电讯局长极为广泛的权力,却沒有明确列出电讯局长行使权力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客观准则。举例来说,条例草案沒有指明,电讯局长应如何得出持牌人违反保障竞爭条文这个意见,以及以甚么作为这个意见的依据。建议条文亦可能引发无数琐屑无聊的诉讼,而被指违反有关规定的持牌人因不知悉电讯局长得出意见的依据,故此亦难以抗辩或质疑电讯局长的意见。
- 虽然香港大部分监管机构所作出的决定,均可通过某种上诉途径来判定是非曲直(不论是向法院上诉、向专门组成的上诉机关上诉,或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但条例草案却沒有就电讯局长的意见、裁决、指示和决定提供任何上诉机制。一般的补救方法是申请司法覆核,但这只是有限度的补救,因为法院主要的考虑因素是作出决定的过程,而并非该项决定本身是否合法和合理。
- 在指示持牌人须共用设施及互连方面,条例草案给予电讯局长几乎不受约束的酌情权,而在计算补偿(包括究竟应否给予补偿)方面,更享有绝对酌情权。该公司认为这些建议条文侵犯私人财产权,并会窒碍创新和投资的意欲。正如御用大律师唐明治、香港大律师陈文敏和英国大律师Tim EICKE共同提供的法律意见所指出(立法会CB(1)1842/98-99(02)号文件),该等条文赋予电讯局长极为广泛的权力,却沒有明确列出该等权力的限制,因而有违《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人权的条文。
- 应在不延误本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的前提下,制定一般的竞爭法例。
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立法会CB(1)1860/98-99(02)号文件)
4. 林天恩先生特别指出该公司在意见书內胪列的以下论点
- 条例草案建议的条例第6A条赋予电讯局长极为广泛的权力。电讯局长在行使其权力时受到若干规定的限制,其中包括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发出的政策指示等。然而,鉴于香港既沒有反垄断法,又沒有竞爭法,而建议赋予电讯局长的权力范围广泛并缺乏明确定义,故此这些拟议规定到底是否足以制约建议赋予电讯局长的权力,实在令人感到怀疑。
- 当局应拟定上诉程序并设立独立的上诉机关,该上诉机关应有权撤销由电讯局长发出并导致有关上诉的命令、裁决或决定。该上诉机关可由一位立法会议员担任主席,成员则包括业界的专业人士、有关持牌人及关注消费者权益组织的代表。
- 条例草案既切合时宜,亦配合当前所需。倘能制订妥善的制衡措施,将有助促进香港发展成为区內的电讯枢纽。
和记电讯(香港)有限公司(和记电讯)
(立法会CB(1)1845/98-99(03)号文件)
5. 黃景辉先生表示,该公司大致上支持条例草案,尤其支持与下述宗旨有关的建议条文 ??
- 授予流动电话营办商进入公众地方装置无线电通讯设施的权利;
- 明确界定电讯局长在互连方面的权力;及
- 巩固电讯局长促进电讯市场公平竞爭的权力。
6. 黃先生亦特别指出该公司在意见书內详述的两项要点:流动电讯作为必要公共设施的地位日益重要,以及流动电话营办商现正面对的各种困难。此外,该公司支持有关保障竞爭措施的条文,并认为有关互连的建议条文有助促进3家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提早完成敷设电缆工程。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
(立法会CB(1)1853/98-99(01)号文件)
7. 陈国萍女士告知议员,虽然该公司大致上对条例草案表示欢迎,但认为有若干项建议条文需要稍加修订。她代表该公司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
- 在固定电讯市场于1995年开放前及开放后,一直以来,新固网服务营办商都因电讯局长的职能和权力有欠明确而感到困扰,并须与占市场优势的固网服务营办商就互连和接达事宜进行漫长而艰苦的"商业谈判"。该公司认为,鉴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以界定和管理电讯市场的竞爭情况,电讯局长要在这个环境下纠正不恰当的营运关系,实在极为困难。
- 法例应明确列出电讯局长的职能,避免出现混淆不清的情况。虽然电讯局长应获赋予其所需的权力以便全面执行其职能,但其权力也应受到足够的制约。该公司认为,当局应设立独立的上诉委员会,负责覆检电讯局长的决定,并在适当情况下撤销该等决定。然而,该上诉委员会不应获授权取代电讯局长作出决定。当局应制订恰当的指引,以保障上诉机制免被滥用。
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新世界)
(立法会CB(1)1842/98-99(04)号文件)
8. 程国灏先生在论述由新世界提交的意见书时明确指出,该公司支持有助加强保障竞爭的各项建议,包括建议增加违反牌照条件的罚款额、容许电讯局长就持牌人被指违反牌照条件向其他各方获取资料,以及向因持牌人作出反竞爭行为而蒙受损失的各方提供民事补救途径。在互连方面,该公司支持条例草案內为巩固电讯局长在决定互连条款和条件方面的权力所建议的各项措施。
9. 在进入土地和大厦方面,程国灏先生表示,建议条文未能令人满意,原因是建议条文未能妥为解决业主/隧道营办商现时就流动电话营办商进入其管辖范围收取极高昂租金的问题。建议条文会令流动电话营办商承受沉重负担,因为营办商须令电讯局长信纳其有充分理由介入。他又表示,电讯局长介入的过程需时甚久,或会令网络敷设工程有所延误。程先生更建议,流动电话营办商应获赋予与固定网络持牌人相若的权利,即在流动电话营办商尚未就进入遮蔽地方与有关业主或隧道营办商达成商业协议前,亦有权在遮蔽地方装置网络设备。这样既可提早在有关地方提供流动电讯服务,流动电话营办商和业主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亦可处于较平等的地位。若双方经过漫长的谈判仍未能就进入有关地方达成协议,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向电讯局长提出申请,要求作出仲裁。
万众电话有限公司(万众)
(立法会CB(1)1842/98-99(01)号文件)
10. Ali BAIREKTAR先生表示,该公司大致上欢迎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事项。他强调,流动电话营办商享有的权利应与固网服务营办商现时享有的权利看齐,让流动电话营办商得以享有公平而平等的进入权利,这点实在至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可确保流动电话营办商能够提供优质的流动电讯服务。由于流动电话营办商须履行牌照责任,把服务的覆盖范围扩及隧道和其他遮蔽的公众地方,因此每当流动电话营办商与业主/隧道营办商就进入其管辖范围的租金讨价还价时,流动电话营办商均处于不利位置。该公司认为,有关进入土地和大厦的建议条文,可平衡流动电话营办商、业主/隧道营办商和公众的需要和权益。
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数码通)
(立法会CB(1)1845/98-99(01)号文件)
11. 伍清华先生在提出数码通的意见时表示,鉴于条例草案旨在促进香港发展充满活力的资讯基建设施,数码通原则上支持条例草案。他并提出以下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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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流动电讯服务已取得甚高的市场渗透率,固网电讯服务和流动电讯服务又趋向融合汇流,该公司认为,流动电话营办商和固网服务营办商理应获得同等待遇,方为公平和平等。
- 对于政府奉行流动电讯服务的范围应覆盖全港的政策,该公司表示支持。现时,流动电话营办商要不是经常被业主/隧道营办商拒诸门外,就是必须缴付极高昂的租金才可进入有关地方装置电讯设施。这情况与其他国家的惯常做法截然不同。在其他国家,流动电话营办商只须按成本缴费或缴付极低费用,便会获准进入隧道和购物商场装置电讯设施。
- 该公司支持条例草案內任何有助流动电话营办商进入土地装置电讯设施,以及有助减少流动电话营办商和固网服务营办商之间的待遇差别的拟议修订。
汇亚通讯有限公司(汇亚)
(立法会CB(1)1877/98-99(02)号文件)
12. 何力勤先生请议员详加考虑涉及电讯服务和消费者权益的施政方针。他认为,政府以往的电讯政策令电讯业取得骄人成绩,但大家应该了解一点,就是电讯科技即将会全面革新,迈向以应用无线技术为主导的阶段。未来的流动电讯新科技将会融合流动和固定电讯服务,手提电话更会成为传输数据的最快捷工具。他强调,流动电讯服务日后会发挥更为举足轻重的作用。
13. 何力勤先生更指出,虽然政府希望以科技中立的方针来制订政策,但实际上,当局所作出的各项政策决定均偏颇固定电讯服务。该公司认为,条例草案无疑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但就实践当局的政策目标而言,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措施却未够彻底。
14. 何力勤先生在总结时促请议员以前瞻性的角度来看待流动电讯服务,而在研究政府的电讯政策和本条例草案时,应对流动网络服务和固定网络服务一视同仁。
与流动电话营办商和固网服务营办商的代表进行讨论
15. 议员询问,厘定进入土地费用的准则怎样才算合理,香港电讯CSL的黃旭安先生在回应时认为,当局应在咨询过所有有关人士和机构的意见后才拟定准则。业主/隧道营办商容许流动电话营办商进入其管辖范围的机会成本,可以作为计算进入费用的合理基准。他强调就长远而言,流动电话营办商在进入土地和大厦方面的权利,应与现时固网服务营办商所享有的权利看齐。故此,当局在规划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便应把流动电话营办商进入该建筑物或设施的权利列入规划的考虑范围,使流动电话营办商无须就进入有关范围与有关方面进行谈判。若当局日后能采用这个政策方针行事,厘定进入费用的问题只不过是过渡问题而已。
16. 至于不同的流动电话营办商可否装置共用的网络设施,以节省空间和成本,香港电讯CSL的黃旭安先生表示,每项无线电通讯装置均包括两个元件:天线和广播器。现时很多遮蔽地方已装置共用天线,但要不同的营办商共用广播器,在技术上却并不可行。不过,新型广播器相当细小,其体积与电冰箱的体积相若。
17. 关于持牌流动电话营办商曾否提出要求,希望与隧道营办商就进入隧道问题进行集体谈判,汇亚的何力勤先生和香港电讯CSL的黃旭安先生证实,各流动电话营办商曾要求与隧道营办商就设置共用设施进行集体谈判,但隧道营办商坚持与个别流动电话营办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要求流动电话营办商个别装置独立的设施。
18. 若干议员关注到,假如有业主/隧道营办商与某一流动电话营办商属相联系的机构/人士,该业主/隧道营办商会否在向流动电话营办商收取费用时厚此薄彼,甚或将其他营办商拒诸门外。数码通的伍清华先生表示,虽然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数码通和大榄隧道的股东,但数码通与其他进入大榄隧道的流动电话营办商均按照同一基准缴费。据他所知,大榄隧道的营办商从沒有拒绝任何流动电话营办商进入该隧道。和记电讯的黃景辉先生表示,该公司进入和记黃埔有限公司的物业时,亦须与其他流动电话营办商按照同一基准缴费。
19. 汇亚的何力勤先生表示,以往确有部分物业业主以厚此薄彼的态度对待不同的流动电话营办商。不过,这情况在过去一年已有所转变,汇亚亦发觉现时较容易获准进入地方装置电讯设施。他认为目前的关键问题在于收费水平。香港电讯CSL的黃旭安先生表示,该公司曾与一些与若干流动电话营办商属相联系机构的公司进行谈判,期望能进入这些公司拥有的物业內装置电讯设施,但经过多年谈判,结果该公司须缴付极高昂费用方可进入该等物业。
20. 议员询问,曾否发生隧道营办商先与相联系的流动电话营办商协议收取非常高昂的进入隧道费用,再以这些费用作为其后与其他流动电话营办商进行谈判的参考基准的事件,和记电讯的马宗杰先生和汇亚的何力勤先生证实,他们的公司确曾遇过此等事件。
21. 关于政府隧道与私营隧道收取的进入隧道费用的差别有多大,和记电讯的马宗杰先生表示,私营隧道向该公司收取的进入隧道费用,相当于政府隧道收取费用的8倍。数码通的伍清华先生指出,一般而言,私营隧道收取的进入隧道费用比政府隧道为高,部分原因在于营办商与政府隧道达成的进入隧道协议是在较早时期达成的。香港电讯CSL的黃旭安先生表示,政府隧道和私营隧道收取的进入隧道费用,分别约为租用一般天台地点装置设施所需租金的6倍和20倍。杨孝华议员希望得知更多有关进入隧道费用水平的资料。新世界的程国灏先生在回应时表示,该公司透过在隧道內使用流动电话服务所赚取的收入,只占新世界缴付予隧道营办商的进入隧道费用总额大约三成。
22. 对于部分代表团体建议,以装置网络设施的处所的租值作为厘定进入该范围费用的基准,刘健仪议员认为,透过设置网络设施所能够衍生的潜在利益,不能在有关处所的市场租值上完全反映出来。至于另一项以成本加成定价法(即成本加合理利润因素)作为决定进入费用基准的建议,刘健仪议员又指出,不同的物业和基建设施的成本差异可能相当大,而且合理利润因素的概念亦含糊不清。最后,她质疑以成本作为厘定费用的基准或会对隧道营办商有欠公允,因为流动电话营办商可按照商业考虑因素自行决定其收费,但以"建造、营运和移交"方式经营的隧道营办商却无法完全自行决定隧道费的水平。
23. 新世界的程国灏先生表示,虽然流动电话营办商为获得进入私人物业而缴付合理的进入费用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但他认为以"建造、营运和移交"方式经营的隧道现时向流动电话营办商收取的进入费用可以高达每月港币60万元,这实在不合理。数码通的伍清华先生和汇亚的何力勤先生亦有同感,认为由于流动电话营办商须按照牌照规定将服务的覆盖范围扩及隧道,因此它们不能与隧道营办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鉴于须履行牌照责任,他们认为只有赋予流动电话营办商进入隧道的法定权利,才是公平的做法。
24. 关于流动电话营办商在进入政府隧道方面曾否遇到困难,新世界的程国灏先生表示,该公司经营的是个人通讯服务(PCS)网络,与经营环球流动通讯系统(GSM)网络的营办商不同,该公司至今仍未获得进入政府隧道。他补充谓,就这方面而言,政府已表明该公司迟迟无法进入政府隧道装置电讯设施并非该公司的错失,所以该公司不会因而受罚。
25. 刘健仪议员询问,流动电话营办商在申请牌照时是否知悉各项牌照规定,包括服务的覆盖范围须扩及隧道的规定。她又询问政府有否向流动电话营办商作出任何表示,指当局可能会制定法例以规管业主/隧道营办商向它们收取的进入费用。
26. 数码通的伍清华先生在回应时证实,在进行牌照招标时,投标者已知悉牌照条件。他亦告知议员,当局是透过履约保证金制度来确保营办商遵守牌照条件。汇亚的何力勤先生表示,该公司在申请流动电话营办商牌照时,已经知悉有关覆盖范围及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牌照规定,但未有预计隧道营办商会利用其垄断优势而收取极高昂的费用。他补充谓,当年建造大部分现有隧道时,各隧道营办商大概亦无法预见流动电讯会如此迅速增长。
27. 部分议员关注到,条例草案內有关进入地方的条文,可能会影响业主/隧道营办商与流动电话营办商就进入地方所订立的现有协议。新世界的程国灏先生表示,虽然该公司期望条例草案一经制定成为法例,有关进入地方的条文便随即生效,但这个仍是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香港电讯CSL的黃旭安先生表示,该公司完全尊重合约精神,但亦关注流动电话营办商会否在短期內获得与固网服务营办商同等的待遇。
28. 杨孝华议员询问,在双方无法就进入地方达成协议时,可否委任私营的独立仲裁人作出仲裁,而不是向电讯局长申请作出仲裁。万众的Ali BAIREKTAR先生和新世界的程国灏先生表示,他们所代表的公司接纳由电讯局长或独立机构出任仲裁人。
29. 李柱铭议员请与会代表注意,个别议员在会议席上所发表的意见及提出的问题,并不代表法案委员会的集体意见。然而,法案委员会委员和并非法案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在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时,定会考虑他们的意见。他又建议与会的流动电话营办商和固网服务营办商进行磋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就关乎条例草案的各项问题达成某种形式的共识。他补充谓,倘若各营办商能够达成共识并知会法案委员会,对法案委员会的工作帮助甚大。
II 其他事项
30. 主席多谢各位代表出席会议,并表示倘若代表团体尚有进一步的意见,欢迎以书面方式提交。
31. 会议于上午10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