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本)

有关公众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经营者在他们牌照下在新香港隧道、大榄隧道、大老山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私营隧道")提供服务的责任

1. 背景

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于1999年9月6日召开会议,审议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在会议上,路卫德邻律师事务所代表新香港隧道公司、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有限公司、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及西区海底隧道有限公司(「私营隧道营办商」),提述公众流动无线电通讯牌照持有人在私营隧道內提供流动通讯服务的持牌义务。本文列述我们对此等义务所函盖的范围的意见。

2. 个人通讯服务(PCS)牌照

2.1 牌照条文-服务里程碑

在1996年9月30日,共签发了六个个人通讯服务牌照(「PCS牌照」)。根据特别条件3,每个PCS牌照持有人须就达到某些牌照內的「服务里程碑」,向电讯管理局提出履约担保。此等里程碑包括在行车隧道內提供服务的若干承诺。

2.2 大榄隧道

在大榄隧道提供有关服务并未列为服务里程碑,因此PCS牌照持有人在法律上并沒有责任在大榄隧道內提供服务。

2.3 其他私营隧道

就其他私营隧道(新香港隧道、大老山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而言,达至有关服务里程碑的时限为「自有关当局或机构提供必要场址及附带设施之日起的〔指定时期〕內」,而指定时期由2个月至9个月不等(但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汇亚通讯有限公司)。

2.4 「必要场址及附带设施」是指与隧道有关的场址及附带设施,例如为提供牌照所指流动通讯服务而必需的无线电通讯设备。「有关当局或机构」包括运输署署长、电讯管理局及其他提供必要场址及附带设施的机构,如隧道公司及流动电话经营者。

2.5 根据各项隧道条例的规定,安装流动通讯设施必须取得运输署署长的同意。但场址及必要设施则须由隧道公司及流动电话经营者提供。因此,在未就于私营隧道內安装及操作无线电通讯设备一事达成任何协议之时,有关提供服务的里程碑就并无有效时限可言。

2.6 汇亚通讯有限公司的PCS牌照

除大榄隧道(如前述,并沒有时限)外,汇亚通讯有限公司须达至有关里程碑的时限与其他PCS牌照持有人相若,但整体的时限不得超过36个月,自服务启用起计。事实上,汇亚通讯有限公司早已在该36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很久与各隧道公司达成协议。

3. 非PCS牌照

3.1 公众流动通讯牌照

我们了解到公众流动通讯牌照并沒有附带任何条件,规定牌照持有人须在私营隧道內提供服务。但由于在1980年代签发的牌照并不是公众文件,所以有关情况尚待澄清。

3.2 其他非PCS牌照

在1990年代共签发了五个非PCS牌照,而此等牌照亦非公众文件,但我们了解到此五个牌照并沒有规定持牌人须在私营隧道內提供服务,或须在有效时限內在私营隧道內提供服务。



路卫德邻律师事务所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