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当局对香港会计师公会所提出意见的回应
第4款 - 新订第7H条
新订的第7H条是以现行牌照条件〔例如固定电讯网络服务(下文简称「固网服务」)牌照一般条件第17项
1〕为蓝本,而有关条件亦是采用「会计常规」一词,故业界对该用语十分理解和接受。电讯管理局局长(下文简称「电讯局长」)已发出会计手册,详载应予采用的会计常规,包括持牌机构的会计科目表內的帐项、分列不同服务环节的帐目,及成本分配方法等。因此,条例草案所指「会计常规」的含意非常清晰,并为电讯业內持牌机构现时于日常运作中所采用。
第18款 - 新订第35A条
新订的第35A条是以现行一项牌照条件(例如固网服务牌照一般条件第19项
2)为蓝本。新订条文旨在将电讯局长现时所具有查核持牌机构的记录、文件及帐目的权力列入有关条例,以便电讯局长履行其法定职能(例如监察持牌机构有否遵守牌照规定)。电讯局长为履行其运作职能,须不时例行行使这种权力,以监察持牌机构有否遵从规定行事。
在行政法例的规限之下,电讯局长须合法行事及不能任意行使其权力。此外,电讯局长亦必须根据自然公正的行政规则,为履行其法定职能而合理地行使权力。
海外的规管机构亦获赋予类似权力。举例说,根据英国的Competition Act 1998,获Director of Fair Trading授权的人员,可进入所进行调查工作有关的处所,及要求出示文件、影印该等文件或取走其中部分文件,而无需向法庭申请手令。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和瑞士)的规管机构亦获赋予类似权力。
我们无意容许电讯局长凌驾于任何法律特权之上。过往,电讯局长从未有要求任何持牌机构出示某些文件,使其凌驾于法律特权之上。
第23款 - 新订第36D条
据实际经验所得,当局必须获客戶提供资料,方能决定持牌机构有否违规。客戶有时会自愿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但有时则不然。因此,我们建议新增第35A条,授权电讯局长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非持牌机构或人士提供与妨碍竞爭行为有关的资料。非持牌机构或人士所提供的资料将会绝对保密,不会在未经他们同意之前向别人披露。
在行政法例的规限之下,电讯局长有责任合法行事及不能任意行使其权力。裁判官如认为电讯局长滥用这项条文,将不会批准其提出的手令申请。
电讯服务营办商对这项建议表示支持,并认为有关建议有助电讯局长调查有关妨碍竞爭行为的投诉。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
1.如局长以书面作出指示,持牌人须实施局长所指明的会计常规。该等会计常规须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常规一致(如适用),并可包括(但不限于)可识别不同服务或服务的类型或种类的成本及收费的会计常规。
2.持牌人须准许局长或局长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为局长的目的而检查与持牌人业务有关的纪录、文件及帐目,并在有需要时复制该等纪录、文件及帐目的副本,使局长得以履行根据本条例及本牌照所订予他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