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政府向在政府隧道內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的
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所收取的进入隧道费用
鉴于本港流动电讯服务的渗透率高(每100人当中便有51个流动电话),并持续增长,流动电讯服务经已成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一项必要的公共服务。因此,我们认为制定政策以确保流动电讯的覆盖范围可遍及全港,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为配合我们的施政方针,及利便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扩展其网络覆盖范围,当局已检讨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在政府隧道、楼宇及土地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所需缴付的费用。我们最近已完成检讨有关进入政府隧道的费用,并决定根据悉数收回成本原则来厘定新收费。
2. 就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在政府隧道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所厘定的新收费,将会让政府收回因处理有关申请而涉及的行政费用。由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新订协议的费用为每月10,400元,而续订协议的费用则为每月8,450元,为期三年(根据现时按市值租金计算收费的办法,每月费用由22,500元至98,000元不等)。
3. 正如我们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述,当局按成本厘定进入政府隧道费用的做法,不能与厘定进入私营隧道费用的准则混为一淡。在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內,我们建议若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与私人隧道营办商无法达成商业协议,电讯管理局局长(下文简称「电讯局长」)可裁定其认为属于公平和合理的费用。再者,电讯局长只会在符合新订第14(1B)(a)条所述公众利益及新订第14(1B)(b)条所述因素(例如是否有其他地点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能会介入决定有关收费。至于费用水平方面,电讯局长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承诺会就厘定进入遮蔽地方(包括私营隧道及商场)费用的原则咨询公众意见,及就其如何作出裁定发出清晰的指引。
4. 至于进入政府土地及建筑物的费用,我们亦正按类似成本计算办法作出检讨。鉴于所涉及的土地及建筑物种类繁多,我们需要较多时间搜集和审核有关的成本数据。我们将于稍后时间把新订的费用告知各委员。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