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电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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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之书面意见



1. 前言

1.1 就> 中所建议修订现行> (第一零六章)的主要项目中,相信所有流动电话网络商一定欢迎草案第七项对法例第十四条条文作出修订的建议。 法案若能获得立法会同意, 所有流动电话网络商在新例下享有与固定电话网络商现时在进入土地及大厦內铺置及维持电讯线路等的对等权利。 本公司将于下阐释有关修订的需要性 。

2. 现行法例第十四条主要不足之处

2.1 流动电话网络商在申请进入遮蔽的公众地方 如隧道或购物商场时常遇到不少困难。 过往,我们有一些艰辛的经验,部份土地业权人往往提出不公平,不合理及不切实际的商业条款。例如,提出类似"摊分收入"的方法,将客戶数量或有关月份的总通话时间与准许安装发射基站费用挂钩;或者提出高昂得令人却步的费用,目的为只容纳与其有良好关系的机构入场装设发射基站。 凡此种种,流动电话网络商在谈判过程中往往处于下锋。 而土地业权人则可技巧地谋畧,令流动电话网络商失利。 很多情况下,纵然不合理,我们在别无他选下亦要屈服, 接受这种"全有或全无" 的安排。否则,我们将不能把网络铺设于这些地方內,因而很可能需要面对公众及传媒就覆盖不良所作的投诉。 更坏的是,碍于现行法例的限制,电讯管理局局长并不具有合法地位去介入事件当中及协助流动电话网络商打破这种僵局。

2.2 相对地,固定电话网络商在类似情况下可以寻求电讯管理局局长的协助,令到他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进场权利。 而流动电话网络商在两难的困局下却不能有任何"依靠"。 以我们的意见,我们很难找到合理解释去支持第十四条条文內的不公平安排。

2.3 大部份对此现象感到不满的流动电话网络商早于一九九七年三月联合上书回应政府的咨询文件,并提出有关申诉。 我们要求于第十四条条文中政府能引入公平的原则。 事实上,这份草案建议証实了我们的意见已获采纳。

3. 支持有关法案的修订的其他理据

3.1 有言论认为新修订的第十四条只保障流动电话网络商的利益。这言论并不难反驳,其实新修订的第十四条对政府所信守的电讯政策中有关的公众利益已作出充份考虑。在此扼述其中一项政策目标旨在令社会大众在合理的价钱下获得最广泛的优质电讯服务 (加注强调)。 据知,政府对此目标至今仍贯彻不变。

3.2 我们明白到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提供足够的流动无线电话覆盖是急需的。同样地,公众亦有权期望固定电话网络或流动无线电话网络均须在每处有人口居住的土地上及每个受欢迎的购物商场里提供电话服务。 但我们所关心的是,在第十四条条文仍未修订前,我们要协助电讯管理局局长达成有关政策目标,虽不至沒有可能,惟仍有一段遙远的距离。 沒有新修订的第十四条及的协助下,流动电话网络商实难独力为公众提供广泛的电讯服务, 尤其是在遮蔽的公共地方当土地业权人与流通电话网络商未能达成合理的商业协议。 故此,给予同等的进入土地权将不单纾解同业的忧虑,更可惠及整体社会。

3.3 在规管事务的层面上,电讯管理局局长曾在一公众场合上表示本地事务已在某方面达到世界级水准。我们这当然不可以单独去判断本地事务是否达至水平,而必须与其他国家作比较。虽然例子不多,但以英国、美国及澳洲为例,已足够强化支持条订第十四条条文的论据。 事实上,这三个国家已制订适当的规管制度,开放土地进入权予所有电讯服务提供机构。 換言之,我们应该跟循这些世界级规管事务,并以此为借镜改善现行制度。

4. 土地业权人的顾虑

4.1 我们得悉部份土地业权人,尤以隧道营办商对有关修订持保留态度, 唯恐影响其物业权益及损害其索偿权;又或担心电讯管理局局长拥有过大的权力于裁决赔偿额及收费上。惟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些言论是有欠说服力。

4.2 审慎的法律起草人员其实已充份考虑及照顾土地业权人的顾虑。 修订条款中已清楚阐释电讯管理局局长必需对所有情况作出考虑并需要合理地及公平地裁决赔偿及收费。 再者,有关修订沒有赋予电讯管理局局长凌驾司法介入的绝对权力以支配商业事务。 我们相信任何若因电讯管理局局长的裁决而备受侵害的团体(包括流动电话网络商)都具与生俱来及合法的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 明显地, 有关修订建议已致力寻求公平、无私及正义, 令各有关的团体均能获益。

5. 其他条例修订建议

5.1 我们明白草案涉及其他条文的修订,如频谱管理及电讯服号码计划等。我们对此的立场是只要电讯管理局局长在行使其权力时以业界的利益为依归及抱著持平态度,我们并不打算提出任何反对。 尤其是因为避免冗长的辩论而拖误新修订的第十四条的生效日期。

6. 总结

6.1 流动电服务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加上固定电话网络商与流动电话网络商的分冶越来越不明显。作为一间称职的网络营办商,我们应获得公平及平等进入土地及大厦的权利, 藉此我们可在沒有局限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这项必需的公共服务。

6.2 再者,在公平的原则下,流动电话网络商应有对等进入土地的权利,容许与固定电话网络商看齐。否则,这法例的遣漏便反映了电讯政策对流通电话网络商存有歧视及偏见。

6.3 大体上,第十四条条例的修订应该受到喝采。 这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来平衡流动电话网络商、土地业权人及公众的需要及利益。 我们可以预期新的第十四条会为各方带来"双赢"的局面。

6.4 电讯管理局局长,作为一个公正无私的政府规管体制,将会处于最适当的位置上监督电讯政策是否妥善地推行。 因此,我们必须赋予其足够权力以履行职责。 加上电讯管理局局长的诚信,所有根据第十四条所作的裁决,定必就各有关团体而言是公平、合理及可接受的。

6.5 在此情况下,我们衷心支持草案修订建议。并恳请所有立法会议员亦能同样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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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