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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日 期:
1999年11月4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程
首次会议的续议事项
(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
讨论委员于首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各点关注事项
立法会文件编号
政府当局向法案委员会就需要超过一个数码签署的文件的处理程序进行技术示范
CB(1)293/99-00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与外地法例就有关数码签署或电子签署的法律承认问题的处理方法的比较
CB(1)230/99-00(01)
暂不纳入《电子交易条例草案》第5、6、7、8及16条适用范围的文件种类及作为及与外地相关法例的比较
CB(1)230/99-00(02)
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拟稿
CB(1)230/99-00(03)
政府当局对鲍皓华湛伟霖律师行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回应
CB(1)230/99-00(04)
政府当局对商业软件联盟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回应
CB(1)230/99-00(05)
政府当局对香港总商会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回应
CB(1)230/99-00(06)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99年4月8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1)230/99-00(07)
(只备英文本)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99年8月21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1)230/99-00(08)
(只备英文本)
政府当局对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99年8月21日的来函作出的回应
CB(1)230/99-00(09)
香港律师会于1999年8月19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1)230/99-00(10)
(只备英文本)
政府当局对香港律师会于1999年8月19日的来函作出的回应
CB(1)230/99-00(11)
自首次会议后接获的意见书
立法会文件编号
John TSO先生于1999年10月26日发出的电子邮件
CB(1)261/99-00(01)
香港会计师公会于1999年11月1日发出的函件
CB(1)261/99-00(02)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
其他事项
(上午10时30分起)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