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录)

立法会

立法会CB(1)92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吴亮星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II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C)
萧如彬先生

议程项目IV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E)
胡瀚德先生

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议程项目V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
丁叶燕薇女士

资讯科技署署长
刘锦洪先生

资讯科技署总系统经理
彭瀚志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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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电子交易的法律架构
(立法会CB(1)709/98-99(01)号文件)

4.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建议就电子交易制定的法律架构。

立法时间表

5.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现正草拟有关条例草案。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在1999年上半年內向立法会提交该条例草案,以便在1999年年底制定成为法例,为即将在2000年下半年推行的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提供法律基础。

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

6. 涂谨申议员关注,假如接受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供"法例规定须提交的资料"会产生甚么影响;同时又询问在这情况下,"法例"一词是泛指一般法例抑或特指某一项或某些条例。他认为若"法例"是泛指一般法例,即意味凡法例规定须提交某些资料时,除非法例另有规定,否则便必然会接纳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供的资料具有与书面纪录相同的法律效力。由此所引致的影响可以相当深远,因为日常大部分交易,例如租赁协议和消费者合约这些比较简单的合约,都可能沒有清楚订明应以何种形式提交所需资料。因此,这些本来十分简单的日常交易,就会因须以电子形式取得或提供所需资料而牵涉额外费用,并会把不懂使用电脑的人士陷于极为不利的处境。因此,涂议员强调必须清楚界定电子纪录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适用范围,以顾及对社会各界人士所构成的影响。他亦要求政府当局以审慎的态度,参考海外地区在处理这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

7.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涂议员的关注时重申拟议法律架构的政策用意,在于透过该法律架构,赋予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法律效力,从而促进而非窒碍电子交易的发展,以便在法例规定须以书面提供资料时,以电子纪录提供资料亦同样符合规定。他明确表示,在有关法例生效前所签订的合约均不受影响。至于数码签署方面,亦只有经由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数码证书所作的数码签署才会在法律上获得认可。他进一步向议员保证,该条例草案会针对涂议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订有详细条文,特别是怎样才算是收讫所需资料。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虽然电子交易的范围可以颇为广泛,但一直以来均要求具手写签署的若干文件或交易,则仍然不接受数码签署,例如遗嘱、汇票、信托声明书、设立授权书的各项文书、就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而签订的合约等。

核证机关

8. 关于建议采用尽量少加规管的原则,让核证机关以自愿形式向政府申请认可而不设立强制性领牌规定,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由于不同核证机关须履行不同的保密责任,其中有部分机关只须因应有关界别的特定需要提供服务,而部分机关则设于香港境外,因此,要透过实施强制性领牌规定,以同一水平规管所有核证机关,实在并不恰当,而且亦相当困难。为避免对电子贸易的发展施加不当的限制,设立自愿制度是可取的办法。议员察悉,对于那些因未得到政府认可而不受建议中的法例条文规管的核证机关来说,该等机关及其用戶可以普通法原则为依据,提供及获取核证服务。

9. 议员关注本地及国际社会对在香港实行自愿制度的信心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建议中的自愿制度将会规定,必须公布认可核证机关的核证工作守则,并须按照国际惯例,容许该等机关为其发出的数码证书建议设定一个承担上限,并阐明就其发出的数码证书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超逾指定的承担上限。因此,用戶可自行评估个别核证机关的可靠程度,并根据有关资料作出选择。此外,他们亦可选择利用由政府营办的核证服务,这项服务将由香港邮政署提供。

10. 主席建议应透过实行领牌制度,令为市民大众提供服务的所有核证机关均受到较大程度的规管。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这项建议时表示,是否实施强制性领牌制度,较重要的考虑因素应在于所处理的交易的性质,而不是用戶的数目。他亦表示为防止有核证机关以不良手法经营,该法律架构会赋权政府发出业务守则,供所有核证机关遵办。

11. 至于未获香港认可的海外核证机关在国际贸易中作出的核证如何获得认可的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鉴于国际间并沒有就这方面达成任何协议,惯常的做法是根据商业协议就有关核证的效力作相互承认。由于很多国家的邮政服务机构现时亦兼营核证服务,香港邮政署现正与这些邮政服务机构联络,商讨在核证事宜上作相互承认。然而,只有在有关双方均对对方的核证工作守则感满意,以及双方在操作上采用共通及开放的标准,以确保可达致互相配合运作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核证事宜上作相互承认。

12. 至于怎样才算是"可靠程度达至政府认可的水平",以符合资格获得认可,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于其技术水平及核证工作守则,例如核证机关在核实证明书申请人的身份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的数目及种类,以及要求申请人以何种形式提交上述文件。此外,认可核证机关亦须聘用获认可的电脑保安专业人员,每年就所提供的核证机关服务进行审计。

其他关注事项

13. 议员关注核证机关管有大量个人或机构资料,有关资料可能会被核证机关滥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保证,建议的法律架构会载有条文,订明上述不良行为属于刑事罪行,可处以罚款及/或监禁。

14. 关于香港邮政署所发挥的作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澄清,邮政署只会是其中一间核证机关,而资讯科技署则负责向核证机关批出政府认可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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