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1)189/99-00(02)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用笺)

ITBB/IT 107/4/1(99)VIII
LS/B/123/98-99
2869 9216
2877 5029

传真急件(2511 1458)

香港中区
花园道
美利大厦2楼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首席助理局长
萧如彬先生

萧先生: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本人现正研究上述条例草案,以便就此条例草案向立法会议员提供意见。谨请阁下澄清下述事项:

拟议第3条

据悉,拟议第5(1)条就资讯须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则作出规定。谨请阁下阐释,既然拟议第3条曾提述第5条,何以并沒有将这项规定也包括在拟议的第3条之內?

拟议第5条

如法律规则并无指明资讯是否须是书面形式,有关资讯可否以电子纪录形式存在或出现?若然,既然该条第(1)款已提述"资讯须是书面形式",该条第(2)款是否也应有此项提述?

拟议第22(4)条

资讯科技署署长是否须于所发出的撤销认可通知內述明理由,以便有关核证机关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提出上诉?若然,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在此项条文列明此项规定?

拟议第23条

资讯科技署署长在暂时吊销认可前,会否向有关核证机关发出通知,表明他拟暂时吊销认可的意图,并邀请有关核证机关提交陈述?鉴于在撤销认可方面已订定这些条文,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在暂时吊销认可方面也订定相同的条文?

拟议第38条

认可核证机关在发出核证作业准则后,须否公布周知?若然,有关核证作业准则会于何处公布及如何公布?

附表1

  1. 鉴于第3条的条文,附表1的标题是否亦应提述第16条?

  2. 政府当局是否有意把就不动产达成浮动押记的文件纳入附表1的适用范围內?

附表2

除附表2所载的法律程序外,各法定审裁机构(包括根据不同条例设立的纪律审裁小组)均会进行司法及类似司法的法律程序或聆讯,其中包括由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委出的各个审裁小组、根据《稅务条例》(第112章)就评稅设立的稅务上诉委员会,以及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设立的入境事务审裁处等。政府当局是否有意将在此等法定审裁机构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纳入附表2的范围內?

公众咨询

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香港律师会曾就条例草案各项原则提出若干技术问题。谨请阁下确覆,政府当局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有否采纳这些意见?

恳请阁下尽早以中英文赐覆,以便本人向议员汇报。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小姐)

副本致:律政司(经办人: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狄靳诗雅女士)
法律顾问


1999年9月1日

M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