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1/98

《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7月16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俊仁议员
梁耀忠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项目II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五)
李乐善先生

教育统筹局助理局长(五)
何咏诗女士

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
廖颖雯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2)6
马健雄先生
I. 选举主席

郑家富议员获选为主持选举的议员,负责主持选举法案委员会主席的程序。

2.郑家富议员获刘千石议员提名担任法案委员会主席,此项提名获杨孝华议员和
议。郑家富议员本人亦接受提名。由于沒有其他提名,郑家富议员当选为法案委
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LS2/98-99号文件)

3.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应主席邀请,在席上向委员简介当局就该法案发出的临
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EMB/CR1/876/80 IX)的要点。他表示,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根据行政会议的建议,于1998年6月23日命令,由1999年起,以劳动
节(5月1日)和佛诞(农历四月八日)取代1997年及1998年奉行的其中两天现有公众
假期,即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及10月2日(国庆日翌日)。政府
当局因此于1998年7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由于有
迫切需要确定1999年假期的安排,政府当局昐望委员能从速研究该法案,并支持
尽早予以通过。为此,政府当局打算在1998年7月29日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

4.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告知委员,当局曾于1997年12月进行一次有目标的咨询
,就应取消哪两天现有公众假期以容纳新定的两天公众假期一事,征询主要的雇
主和雇员团体以及金融界的意见。结果显示,大部分意见均认为,可取消抗日战
爭胜利纪念日及10月2日这两天公众假期。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 亦提醒委员参
阅 1998年6月26日发出并在席上提交的政府新闻公告。当局在新闻公告中指出,
虽然由1999年起,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不再属公众假期,但该日将继续称为 "抗
日战爭胜利纪念日",藉以向那些曾参与抗战的人士表达敬意。教育统筹局副局
长(一)强调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绝不会忘记本身的历史。政府
对于维持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精神的重视和尊重,正好反映了这点。他补充说,
当局亦将由1998年起,在每年的重阳节举行纪念仪式,悼念那些为保卫香港而捐
躯的人士。

有目标咨询所涵盖的范围

5.部分委员指出,政府当局只咨询了金融界、主要雇主团体及部分雇员组织。他
们对于当局未就取消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作为公众假期的建议咨询曾参与大战的
退伍军人所组成的团体、教师团体、教育机构及关注此事的其他团体表示失望。
此项安排令人觉得,当局在进行咨询期间,已就应取消哪两天公众假期一事订有
腹稿或取态。

6.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向委员保证,当局就此事并无预先构思的方案。他指出
,在现有的公众假期当中,只有6天因不属法定假期而可供考虑予以取消。由于
公众假期影响广泛的经济活动,因此,政府当局曾征询主要的雇主和雇员团体以
及金融界的意见,以便就应取消哪两天现有公众假期一事了解他们的意愿。除了
获得咨询的34个团体外,当局亦接获来自另外两个团体的意见书,所表达的意见
与获得咨询的团体的意见相近。

把公众假期的上限定为每年17天的理由

7.部分委员质疑政府当局把公众假期的上限定为每年17天的理由。刘千石议员指
出,议员在把劳动节增订为《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法定假期时,并无打算取消《
假期条例》所订定的其中一天现行公众假期。

8.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回应说,当局是在广泛咨询公众后,由行政会议于1997
年决定把公众假期的上限定为每年17天。他指出,香港已较邻近经济体系享有更
多日数的公众假期。他强调说,每增加一天假期,雇主在整体工资方面的支出便
会增加0.2%,或约6亿元的经济成本。此外,当局由1999年起把劳动节增订为法定
假期后,已令本港的法定假期数目由11天增至12天。关于应否把劳动节亦纳入《
假期条例》所订定的公众假期的问题,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表示,临时立法会
曾详细讨论此事。为免对例如银行等机构造成混乱,令它们无法确定在劳动节当
天应否开门营业,各方最终同意把劳动节亦订定为公众假期。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一)指出,鉴于行政会议已决定把公众假期的上限定为每年17天,因此,若增订
任何假期,必须取消现有的公众假期以便抵销。

决定公众假期附表的准则

9.梁耀忠议员质疑,倘若爭取增加假期会导致削减现有假期,那么爭取增加假期
的努力有何意义。他虽然支持把劳动节和佛诞纳入公众假期附表內,但对于取消
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作为公众假期的建议表示失望。他认为,此项安排违背特区
政府所申明的政策,即加强公民教育和加深市民认识祖国历史。他就此询问政府
当局以何准则订定公众假期附表。

10.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回应说,当局是根据在本港获普遍认同的传统节日和
宗教假期,并参考本港主要贸易伙伴的假期,订定公众假期附表。他指出,劳
动节在许多国家均属假期,而临时立法会及其辖下的人力事务委员会亦曾建议
,应把该个节日订定为法定假期及公众假期。至于佛诞,香港特区政府是因应
本港佛教团体的不断要求,同意把一个具亚洲特色的重要宗教节日订定为香港
特区的公众假期。当局在作出有关决定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本港有超过80万
名佛教信徒,以及佛诞在许多亚洲国家亦属假期。

11.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强调,由于公众假期的上限已定为每年 17天,当局
在决定应取消哪两天现有公众假期以抵销新增的两天公众假期时,确实应觉困
难。因此,当局于1997年11月进行一次有目标的咨询工作,藉以了解关注此事
的团体的意愿。在34个回应者当中,大多数倾向取消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及10
月2日的公众假期。

12.关于其他国家有否庆祝世界大战胜利的假期一事,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
表示,部分国家订定了庆祝第一次或第二次世界大战主要战役胜利的假期。

13.杨孝华议员指出,代表不同利益的团体对于公众假期一览表的订定会各有
不同的意愿。鉴于只能从现有6天不属法定假期的公众假期中作出取舍,他支
持大多数人的意见,同意应取消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及10月2日的公众假期,
以容纳新增的两天假期。不过,他认为,政府应举行纪念活动,悼念那些曾
参与抗战的人士。

14. 何世柱议员亦表明他对此事的立场。他赞同把公众假期的上限维持于每年
17天。而他个人则倾向取消其中一天现有宗教假期,例如耶稣受难节或复活节
星期一,以便与新增的佛诞公众假期互相抵销。不过,他已被说服追随当局在
咨询期间接获的大多数意见,同意取消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的公众假期。他亦
支持取消10月2日的公众假期。

纪念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的活动

15.何俊仁议员指出,取消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的公众假期可能会向社会人士传递
错误的讯息,令人觉得香港政区政府不再承认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以及曾参与抗
战人士的贡献。他的意见得到司徒华议员及刘千石议员的认同。他们三位均认为
,政府必须作出一些具体安排,以显示其重视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以及尊重该日
子的精神。假若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不再属公众假期,政府应举办官式纪念活动
,悼念那些为保卫香港而捐躯的人士,而行政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应出席该等纪
念活动。

16.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回应说,正如当局在新闻公告中指出,虽然由1999年起
,每年8月第三个星期一不再是公众假期,但该日仍会称作 "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
。政府将于重阳节当日在大会堂纪念龛举行仪式,出席者将包括行政长官、政府高
级官员、立法会议员及社会贤达。当局亦会邀请退伍军人团体及关注团体的代表出
席仪式。此外,香港退伍军人协会及其他社区团体将继续于阵亡将士纪念日( 最接
近11月11日的星期日)当日,在中区和平纪念碑前举行纪念活动。

17.何俊仁议员和司徒华议员对于在重阳节当日举行纪念仪式有保留。他们建议,政
府当局可考虑在另一个合适的日子举行仪式,以方便立法会议员及其他社会贤达参
与。此外,为加强公民教育及加深青少年对祖国的归属感,何俊仁议员和司徒华议
员建议,各学校亦应在该日举办纪念活动。他们就此提出,7月7日是学校举办活动
的合适日子,原因是多数学校在7月已完成正常的教学课程及考试。司徒华议员建议
把该日称为 "民族历史教育日"。此项建议获得主席及所有出席会议的法案委员会委
员支持。委员强调,长期而言,当局应率先举办纪念活动,并作出适当安排,方便
市民参与该等活动。

18.对于委员所提的建议,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答允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教育署进行
商讨,并会在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前,尽快提供书面答覆。

逐一研究条例草案的各项条文

19.法案委员会其后逐一研究该条例草案的个别条文。委员普遍认为,除了某些地方
需予澄清外,该条例草案在技术方面并无问题。

20.主席就条例草案第3条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拟议新订第6(3)条在法律方面的影响。
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在回应时指出,新订第6(2)条及第6(3)条应一并参阅。该两项
条文将取代现行第6(2)条。有关建议旨在解决两天公众假期适逢在同一日的情况。
根据拟议第(2)款,倘若出现两天公众假期适逢同一日的情况,则该日之后第一个
并非公众假期的日子即属增补的公众假期。为便于灵活处理起见,拟议第(3)款授
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定任何一日,以取代本属拟议第(2)款现定为增补公众
假期的另一日。这诠释获得助理法律顾问2认同。

梁耀忠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1.经主席同意,梁耀忠议员在席上提交其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见附录)。
该项修正案旨在由2000年起,把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重新订定为公众假期附表所载
列的公众假期。梁议员认为,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是意义重大的民族历史事件,而
且现时亦属假期,因此,应在公众假期附表內予以保留。不过,他亦明白到,假若
更改1999年的拟议公众假期方案,可能对年历表的印制工作以及其他商业活动造成
延误和带来实际困难。他因此建议,应由2000年(而非1999年)起把该日重新订定为
公众假期。

22.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在回应何俊仁议员时指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必定产生《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6)条所载述的"由公帑负担"的效力。原因是
假若由2000年起,把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重新订定为公众假期,便会令公众假期的
总数由每年17天增加至18天。由于每增加一天假期,雇主在工资方面的总支出便会
增加0.2%,这将令雇主(包括政府在內)需负担用于员工方面的额外支出。教育统筹
局副局长(一)并指出,拟议修正案违背把公众假期的上限定为每年17天的既定政策
。他表示,政府当局基于上述原因,不能支持该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不过,
对于第17段所述委员就如何加强有关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的公民教育举办纪念活动
事宜提出的其他建议,他同意予以考虑。

23.委员经商讨后同意,应要求政府当局尽快就第17段所述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提供
书面答覆,以便委员进一步商议此事。

24.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一)在回应主席时表示,研究此项条例草案的时间表异常紧
迫,在制定过程中若有任何延误,将会影响1999年年历表的印制工作以及银行/商
界的事务安排。这将损害香港作为主要金融及服务中心的国际形象。因此,他促请
委员支持恢复二读辩论并及早通过此条例草案。他答允尽快对第17段所述委员提出
的建议提供答覆。

25.主席多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

商讨日后的工作路向

26.委员其后商讨是否支持梁耀忠议员提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部分委员认
为,鉴于《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6)条的规限以及政府当局的反对,若要该项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立法会获得通过,将会非常困难。他们建议梁耀忠议员可以
个人名义提出该修正案。委员察悉,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最后期限为1998
年7月20日。

27.委员经商讨后同意,法案委员会将不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而主席将
于1998年7月17日向內务委员会作口头汇报,然后再于1998年7月24日就法案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情况提交详细报告。委员同意,该份报告将载述法案委员会內就取消抗
日战爭胜利纪念日作为公众假期建议所持的不同意见,以及对于指定某个学校日作
为"民族历史教育日"建议的共识。

28. 由于法案委员会已详细讨论此项条例草案及相关事宜,委员同意,除非主席另
有指示,否则法案委员会将不再举行会议。秘书将在约一星期后把政府当局的答覆
送交各委员阅览。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答覆已于1998年7月23日随立法会CB(2)96/98-99号文件送
交法案委员会各委员。)

29. 会议于下午12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