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78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3/98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0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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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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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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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主席)
何敏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智鸿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马逢国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
- 梁永立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
- 潘太平先生
-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卫生)6
- 刘中健先生
- 卫生署首席医生(3)
- 锺伟雄医生
- 政府律师
- 许行嘉小姐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2(4)
- 周封美君女士
I. 內部讨论
(立法会CB(2)1391/98-99(01)号文件)
主席询问议员对订定审议《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时间表的意见。
梁智鸿议员表示,当局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对生殖科技的应用作出规管,因
为若干生殖科技程序(如性别选择)现已落实施行。主席建议以在1999年6月复恢条例草
案二读辩论为工作目标,议员表示同意。主席促请议员于下次会议,对待议事项一览
表各项目表明其立场。
2.梁智鸿议员提及实务守则,表示由于日后设立的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称"管理局")
如认为若干程序须予改善,可随时修订实务守则,因此无须逐一研究各项规定。反之,
议员应提出实务守则內哪些事项须予关注,由法案委员会进行讨论。议员同意此建议。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只限向不育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
(立法会CB(2)1409/98-99(01)号文件)
3.议员察悉该文件的內容,载述政府当局对在条例草案內加入一项明文规定,限制只可
向不育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的看法。
4.梁智鸿议员表示,据其记忆所及,科学协助人类生殖研究委员会(下称"研究委员会")
曾讨论生殖科技的应用,同意当已婚夫妇经医学证明为不育时,才应采用生殖科技以
替代自然受孕。由于条例草案并沒有包括该项重要原则,因而有需要加入一项条文。
他赞同政府当局的意见,应在条例草案內明确界定"不育"一词的定义。
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支持该项原则。他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医疗专业人士
是否对不育的定义有一致意见。他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如心理性阳萎及精子数量少,可
被视为"不育",亦可以不是,因此或须由医生进行检验,以证实某人是否不育。总而言
之,如推行上述原则,便须由医生证实某人是否不育。
6.梁智鸿议员表示,他相信"不育"可用医学用语界定。他建议政府当局咨询本地和外国
专家及医疗机构的意见。不过,他指出医疗专业人士所作的定义,不知是否为公众接
受。
7.首席医生表示,虽然不育的定义可由医疗专业人士界定,但最重要的是该定义必须切
实可行及被公众接受。何敏嘉议员同意此点,并表示议员会研究该词的医学定义,在有
需要时予以修订。陈婉娴议员对修订医学定义的做法有所保留。她表示,任何其他定义
若与医疗专业人士所提供的具权威性定义有所差异,或会备受质疑,因为不同人士的看
法不尽相同。她忧虑若不育的定义过宽,或会导致滥用。
8.主席询问,应否只限向那些因接受癌症等疾病治疗而引致不育的人,才提供冷藏服务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提及过往会议曾讨论的个案,并表示不同意基于个人之便而采用冷
藏技术。然而,那些因接受药物治疗、放射治疗或手术以致可能不育的癌症病人或其他
病人,可获提供冷藏服务。经讨论后,议员察悉问题的症结在于冷藏技术应否被视为生
殖科技程序。首席医生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规管生殖科技程序及"有关活动"。根据
条例草案的条文,处理、储存或弃置在或拟在与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有关连的情况
下使用的配子或胚胎,均被视为"有关活动"。如认为只应基于医学理由才获准提供冷藏
服务,便须订定规例或在实务守则內提供指引。
9. 就香港中文大学Haines教授所提及澳洲认为只为已婚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属歧视行
为的个案,主席提及《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56B条,并表示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曾
表示,根据该条文,只向已婚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不会构成违法的歧视行为。高级助
理法律顾问补充,当局应对上述条例第 56B(2)条的"生育科技程序"的定义作出技术修订
,使该条文的定义与条例草案的定义一致。政府当局察悉该等意见。
10.梁智鸿议员询问不育"夫妇"的定义,并问及同居夫妇会否获准接受生殖科技程序。陈
婉娴议员表示,她个人认为为着经生殖科技程序出生的儿童的福祉,以及维持良好的社
会秩序,向不育夫妇提供的生殖科技服务应建基于婚姻关系。主席回应时表示,各人有
不同的意见,而身为立法人员,必须十分审慎,不要将个人的价值观加诸于法律,因而
罔顾其他人选择其生活方式的权利。主席指出最重要的是要在两者间取得平衡。陈议员
回应说,她的意见代表社会上许多妇女的心声,但她尊重其他人的不同见解。
11. 梁智鸿议员表示,研究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社会工作者及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现任主席
,他们均认为,为着儿童的福祉,应只限向已婚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在回应梁议
员时,议员一致赞同该原则。议员亦同意应在条例草案內订明该原则。对于文件第 4
段建议加入一项赋权条文,使卫生福利局局长可以藉附属法例,订定提供生殖科技服
务的规范性准则,议员认为此举并不恰当。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他会视乎"不育"
的定义,考虑应订立何种程序,以证实某对夫妇为不育,并就此对条例草案作出修订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应议员时澄清,已婚夫妇是指为香港法例所承认的婚姻,而
非只局限于已进行婚姻注册的夫妇。
伴性遗传病一览表
(立法会CB(2)1390/98-99(01)号文件)
12.首席医生向议员简介各专业机构对拟备伴性遗传病一览表的意见,以及将该一览表
纳入条例草案內预期会遇到的困难,有关详情载于上述文件。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补充
,如将一览表纳入附属法例而非实务守则內,日后若要更新资料,所需的时间便会较
长。他担心此举会损害医生的自主权,因为应否为避免某种疾病而进行性别选择,已
由法例所规限,而非按医生的专业判断而决定。
13.梁智鸿议员同意卫生福利局副局长的见解,并不赞成将一览表纳入法例內,因为伴
性遗传病的严重程度难以界定,同时一览表內所列疾病亦非详尽无遗。如将一览表纳
入附属法例內,若干并不严重的伴性遗传病 (如色盲等),便会轻易被利用为进行性别
选择的藉口。梁议员认为该项安排会被滥用。邓兆棠议员支持梁议员的看法。
14.何敏嘉议员赞成将一览表纳入附属法例的附表。对于医生的自主权受到影响的问题
,何议员表示,虽然一览表可以保证医生按附表规定行事,但疾病的严重程度须视乎
临床诊查的结果而定。如医生认为某项疾病并不严重,他绝对有权提出。他同意一览
表并非详尽无遗,但要更新资料并不困难,情况与更新《毒药表规例》所载的毒药及
危险药物相若。罗致光议员支持何议员的见解,并指出将一览表纳入附表的程序是公
开及恰当的做法。对于有医生认为,若有人要求就一览表所列的疾病进行性别选择,
他们难以拒绝,他相信若将一览表纳入实务守则內,亦会出现同样问题。就此而言,
将一览表纳入实务守则或纳入附属法例內的分别并不大。至于能否界定疾病的严重程
度,他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立一套有效的监察机制,以评定某种伴性遗传病是
否严重。
1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应规管性别选择,以免扰乱人口男女比例的自然平衡。如将
一览表纳入附表內,有关夫妇或会认为,既然所涉及的疾病已列于表內,他们便有法
定权利选择下一代的性别。由于医生须遵守法例的规定,或会对他们构成心理压力。
若根据何敏嘉议员的建议,一览表的作用仅是限制该类疾病的范畴,至于能否进行性
别选择,仍须待医生核证该疾病的严重程度,则法例便应清楚订明,以免夫妇误以为
医生只负责核证是否有伴性遗传疾病。
16.梁智鸿议员表示,如将一览表纳入附属法例內,夫妇及医生仍可串谋及滥用法例。
他不同意卫生福利局副局长的看法,即由于某种疾病已列入一览表內,医生会被迫为
病人进行性别选择,因为医生若与病人意见分歧,可行使酌情权拒绝进行若干工作。
若将一览表纳入实务守则內,并订明须由两名医生核证疾病的严重程度,则违反该项
规定的医生会被医疗界处罚。若将一览表纳入附表內,尽管医疗专业人士认为所涉及
的疾病并不严重,医生仍可辩称他为病人进行性别选择只是依一览表行事。
17.何敏嘉议员表示,如有人决意滥用法律,不论是实务守则或附属法例,亦不能加以
阻止。医生须按其专业操守行事。罗致光议员指出,不论一览表是纳入实务则还是附
属法例內,医生均须就疾病的严重程度作出专业判断,并向管理局申请批准进行性别
选择。与此同时,夫妇应有权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可申请进行性别选择。梁智鸿议员指
出,管理局负责发牌予生殖科技中心,而非批核进行性别选择的申请。卫生福利局副
局长回应议员时澄清,文件英文本第9段提及的 "application",是指"生殖科技技术的应
用",而非"提交申请以待批准"。他证实无须经管理局批准才能进行性别选择。
18.主席表示,由于议员不大可能达致共识,他们或可讨论何敏嘉议员及罗致光议员的
建议,以期堵塞或会出现的漏洞。议员表示同意。梁智鸿议员询问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法律上可否使用 "严重"一词。他表示在实务守则內可使用该词,指医疗专业界同僚
间对某种疾病的评估。罗致光议员表示,不会在某种疾病前加上 "严重"一词。若要在
法例內表达此意思,可加入一项条文,订明医生可依循何种程序,以评估附表所列的
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获准进行性别选择,将视乎评估的结果而决定。他询问高级助
理法律顾问可否在法例內加入该项条文。何敏嘉议员建议另一方案,即在法例订定可
获考虑进行性别选择的伴性遗传疾病一览表,并订明须根据管理局于实务守则內所订
的指引,由医疗专业人士审定该疾病属严重疾病,才获准进行性别选择。
19.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指出,疾病是否"严重",属程度上的问题,难以明确界定。如在
法例內采用该词,法庭在执行有关条文时,会以当时医学的水准、行內医生的专长人
士所接纳的准则作为判断。然而,由于该词的含意并不明确,若草拟法例时予以使用
,或会出现释义方面的困难及引致爭议。
20.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应罗致光议员时澄清,建议纳入实务守则內的一览表仅作参
考用途,并沒有界定疾病的严重程度。沒被列入一览表內的疾病,仍可作性别选择的
考虑,但须经两名注册医生核证确需进行性别选择,以避免下一代患上严重的伴性遗
传疾病。他认为将一览表纳入实务守则內,可容许医生行使更大的自主权,亦可提高
他们的问责性。如将一览表纳入附属法例內,便须在条例草案內加入条文,订明医生
的责任,并清楚解释一览表所列的伴性遗传疾病,其严重程度须由两名医生决定。
21.罗致光议员认为,由两名医生核证的规定过于宽松,或会被滥用。议员察悉,违法
的医生会触犯刑事罪行及被判罚款,最终更可被撤销注册。对于沒有遵照实务守则规
定行事的医生,他们或许不会被处罚,但会被撤销注册。梁智鸿议员在回应罗议员时
表示,他知悉若干须经两名医生核证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亦有被滥用的情况。然而
,透过实务守则,同僚可以监察有关医生的行为。如将一览表纳入法例內,即使法例
有漏洞,同僚间亦不能作出判断。何敏嘉议员并不同意梁议员的最后一项意见。
22. 主席将上述讨论总结如下
- 议员同意伴性遗传疾病一览表并非详尽无遗。如将一览表纳入附属法
例內,增删一览表所载疾病的程序,会较修订实务守则所需的时间为
长;
- 难以界定伴性遗传疾病的严重程度,及将之纳入法例。疾病的严重程
度只能由医生根据其专业判断审定;及
- 将一览表纳入实务守则还是附属法例內的问题,在于对性别选择的管
制,应弹性处理还是严格执行。
23.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草拟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采纳何敏嘉议员及罗致光议员的
建议,供议员审议。梁智鸿议员表示,他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将一览表纳入附属法例
內会引致法律漏洞。如在草拟方面能有效堵塞该等漏洞,他并不反对将一览表纳入附
属法例內。
III. 下次会议日期
24. 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3月19日下午4时举行。
25. 会议于上午10时24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