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2852/98-99(01)号文件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委员会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截至1999年9月14日)

讨论事项条例草案条文进展情况
详题- 政府当局会订明只限向不育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的原则。
释义

a. "代母"




b. "生殖科技程序"



c. "为施行本条例 -- ....."
2

2(1)




2(1)



2(4)


1999年4月26日
a.政府当局已解释此用语定义第(b)(i)及(ii)款的目的。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有关政策及此用语的定义。

1999年5月7日
b. 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此用语下"內科、外科或产科程序"的字眼。

1999年5月7日
c. 政府当局会考虑此条文是否与"代母"下第(b)(i)及(ii)款有关;若然,会对此条文作出相应修订。
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的设立

a. 草案第3(2)(a)及(b)条


b. 草案第3(2)(f)(i)及(ii)条


c. 草案第3(3)(a)条
3

1999年5月7日
a. 政府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999年5月11日
b. 政府当局已解释为何应包括此等条款。

c. 梁智鸿议员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此条文。
管理局的职能及权力

a. 草案第4(1)(c)(ii)条



b. 草案第4(1)条
4

1999年5月11日
a. 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此条文在草拟方面的问题。

b. 政府当局会考虑改善此条文的表达方式。
实务守则

a. 草案第7(1)条
7

1999年5月11日
a. 梁智鸿议员建议删除"(包括有关活动所关乎的任何代母安排)"。
禁制为代母安排而使用捐赠的配子12 1999年5月11日
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此条文在草拟方面的问题。
禁止属商业性质的代母安排等
    "或理应知道"
15(1)(d) 1999年5月27日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会列举其他法例为例。该等法例订明若证实某人"理应知道"某事,或会被视为触犯刑事罪行。
梁智鸿议员关注"持牌人"及"负责人"可由同一人出任21(2)(a)(I)21(2)(f)
21(3)22(2)、22(3)
1999年5月27日
政府当局同意考虑该等条文的草拟方式。
暂时吊销牌照27 1999年5月27日
政府当局同意在附属法例內订定条文,列明当牌照被暂时吊销/撤销时,持牌人应如何保存肧胎。
牌照的展示28 1999年5月27日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研究有何方法阻止持牌人自我宣传。(例如规定任何有关诊所的广告,须经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批准。)
甲登记册30(2)(b)

30(6)
1999年5月28日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同意提供补充资料,解释有哪些资料,是关乎"与该个人结了婚的人的身份"。

1999年5月28日
政府当局会考虑此条文所规定的 " 50年"是否恰当。
保密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第31(3)条#。 1999年5月28日
为回应议员的意见,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建议,应征求捐赠人表明,是否同意准许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指定人员,日后在特殊况下与他联络。

政府当局重新草拟第31(3)条。
获授权人士进入牌照所关乎的处所的权力34(1) 政府当局制订条文,订明获授权人士应采取哪些行动避免对胚胎造成任何损害。
获授权人士进入处所的权力35(2)(b)(i)
及(ii)
a. 部分议员质疑拟议安排是否可以接受,特别是从道德方面而言。

b.梁智鸿议员询问,正在等候使用胚胎(而该胚胎由获授权人士根据条例草案第35(2)(b)(i)条取得)的委托夫妇 能否在有关法律程序完成以前,申请取回胚胎。
同意作出检控37法案委员会会在稍后重新考虑此点。
规例 -- 一般条文42(5)(b) 主席关注卫生福利局局长获赋予的酌情权是否过大。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答应列举其他条例类似安排的例子。
修订附表143政府当局会提供一份载列相关伴性遗传病的详细一览表,供议员审议。
委员会及其成员第2部
6(a)-(c)
政府当局会提供资料,说明哪类人士将获委任出任各委员会的成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会就条例草案中文本的若干拟议修订,与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跟进。

# 政府当局于1999年5月28日会议席上提交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已随立法会CB(2)214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