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2852/98-99(01)号文件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委员会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截至1999年9月14日)
讨论事项 | 条例草案条文 | 进展情况
|
---|
详题 | -
| 政府当局会订明只限向不育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的原则。
|
释义
a. "代母"
b. "生殖科技程序"
c. "为施行本条例 -- ....."
| 2
2(1)
2(1)
2(4) |
1999年4月26日
a.政府当局已解释此用语定义第(b)(i)及(ii)款的目的。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有关政策及此用语的定义。
1999年5月7日
b. 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此用语下"內科、外科或产科程序"的字眼。
1999年5月7日
c. 政府当局会考虑此条文是否与"代母"下第(b)(i)及(ii)款有关;若然,会对此条文作出相应修订。
|
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的设立
a. 草案第3(2)(a)及(b)条
b. 草案第3(2)(f)(i)及(ii)条
c. 草案第3(3)(a)条 | 3 |
1999年5月7日
a. 政府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999年5月11日
b. 政府当局已解释为何应包括此等条款。
c. 梁智鸿议员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此条文。
|
管理局的职能及权力
a. 草案第4(1)(c)(ii)条
b. 草案第4(1)条 | 4 |
1999年5月11日
a. 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此条文在草拟方面的问题。
b. 政府当局会考虑改善此条文的表达方式。
|
实务守则
a. 草案第7(1)条 | 7 |
1999年5月11日
a. 梁智鸿议员建议删除"(包括有关活动所关乎的任何代母安排)"。
|
禁制为代母安排而使用捐赠的配子 | 12 | 1999年5月11日
政府当局会重新考虑此条文在草拟方面的问题。
|
禁止属商业性质的代母安排等
"或理应知道"15(1)(d) | 1999年5月27日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会列举其他法例为例。该等法例订明若证实某人"理应知道"某事,或会被视为触犯刑事罪行。
| 梁智鸿议员关注"持牌人"及"负责人"可由同一人出任 | 21(2)(a)(I)21(2)(f)
21(3)22(2)、22(3) | 1999年5月27日
政府当局同意考虑该等条文的草拟方式。
| 暂时吊销牌照 | 27 | 1999年5月27日
政府当局同意在附属法例內订定条文,列明当牌照被暂时吊销/撤销时,持牌人应如何保存肧胎。
| 牌照的展示 | 28 | 1999年5月27日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研究有何方法阻止持牌人自我宣传。(例如规定任何有关诊所的广告,须经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批准。)
| 甲登记册 | 30(2)(b)
30(6) | 1999年5月28日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同意提供补充资料,解释有哪些资料,是关乎"与该个人结了婚的人的身份"。
1999年5月28日
政府当局会考虑此条文所规定的 " 50年"是否恰当。
| 保密 |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第31(3)条#。 | 1999年5月28日
为回应议员的意见,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建议,应征求捐赠人表明,是否同意准许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指定人员,日后在特殊况下与他联络。
政府当局重新草拟第31(3)条。
| 获授权人士进入牌照所关乎的处所的权力 | 34(1) | 政府当局制订条文,订明获授权人士应采取哪些行动避免对胚胎造成任何损害。
| 获授权人士进入处所的权力 | 35(2)(b)(i)
及(ii) | a. 部分议员质疑拟议安排是否可以接受,特别是从道德方面而言。
b.梁智鸿议员询问,正在等候使用胚胎(而该胚胎由获授权人士根据条例草案第35(2)(b)(i)条取得)的委托夫妇
能否在有关法律程序完成以前,申请取回胚胎。
| 同意作出检控 | 37 | 法案委员会会在稍后重新考虑此点。
| 规例 -- 一般条文 | 42(5)(b) | 主席关注卫生福利局局长获赋予的酌情权是否过大。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答应列举其他条例类似安排的例子。
| 修订附表1 | 43 | 政府当局会提供一份载列相关伴性遗传病的详细一览表,供议员审议。
| 委员会及其成员 | 第2部
6(a)-(c) | 政府当局会提供资料,说明哪类人士将获委任出任各委员会的成员。
| |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会就条例草案中文本的若干拟议修订,与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跟进。
# 政府当局于1999年5月28日会议席上提交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已随立法会CB(2)214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