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7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4/98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8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清辉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荣灿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李立新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卢志伟先生

稅务局助理局长
刘麦懿明女士

民政事务总署
牌照事务处总主任
袁汉权先生

律政司
高级政府律师
邝美霞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2)6
马健雄先生
I. 选举主席

主持选举的涂谨申议员邀请议员提名法案委员会主席人选。陈荣灿议员提名陈鉴林议员,杨耀忠议员附议。吴清辉议员提名蔡素玉议员,杨孝华议员附议。陈鉴林议员及蔡素玉议员均接受提名。

2. 鉴于有两项提名,涂谨申议员命令进行表决,结果两位候选人所获票数相等。涂谨申议员遂以抽签方式作决定性表决。

3. 根据抽签结果,涂谨申议员宣布陈鉴林议员当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随即接手主持会议。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2)190/98-99(01)及CB(2)241/98-99(01)号文件]

4.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应主席所请告知与会各人,当局提交有关条例草案,是为了纠正《酒店东主条例》、《酒店房租稅条例》及《旅馆业条例》这3条现行条例所存在的缺点。他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酒店东主条例》(第158章)和《酒店房租稅条例》(第348章)中"酒店"("hotel")的定义,以及《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中"旅馆"("hotel"and "guesthouse")的定义,以指明该等定义的范围。条例草案亦对《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作出修订,以便把牌照有效期延长至最多可达36个月,并方便执行发牌制度。

5.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该3条条例所载"酒店"及"旅馆"的现有定义并不涵盖只向限定类别人士(例如某一国籍的人士或某一旅行社的客人)提供住宿的场所。因此,有些实际上是酒店及旅馆的场所可在该等条例的管制及规管范围以外经营,而无须符合第349章所订的防火及建筑物安全,以及健康与卫生方面的规定,亦无须缴付第348章所订的稅项。容许该等场所存在及经营,不但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而且严重影响政府收入,更会为业界带来不公平的竞爭。政府当局曾考虑以行政措施作出补救,但高等法院于1996年3月(在女皇诉阳明山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裁定,招待预先订房的客人而非"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的酒店,不在《旅馆业条例》的规管范围內。该项判决在执法方面造成了漏洞,故此有需要修订有关法例,明确地把那些只向限定类别人士提供住宿的场所纳入"酒店"及"旅馆"的定义范围內。

6.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条例草案牵涉的另一重要事项与酒店及宾馆的发牌制度有关。条例草案旨在把根据第349章第8条发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及第9条所订牌照续期的期限延长,最多可达36个月。当局是应酒店东主的要求作出有关建议,以方便他们为酒店策划通常每隔数年进行一次的翻新工程。该等工程范围甚广,需要庞大费用进行。根据有关规定,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可按个别情况,决定是否发出有效期最长达3年的牌照,以省却每年为牌照续期。只有那些在符合防火及建筑物安全标准方面有良好纪录的场所,才会获发有效期为3年的牌照。宾馆如能达到相同水准,牌照事务处亦可能会考虑向其发出有效期为3年的牌照。

7.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又向议员简介当局建议对《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作出的下列各项技术性修订:

  1. 条例草案第8及9条准许根据第349章第19及20条发出的通知以张贴在有关处所当眼处的方式送达,而无须述明收件人的姓名。目前,牌照事务处会根据该条例第19条,以专人送递或挂号邮递方式向旅馆负责人送达通知,指示有关负责人进行纠正工程,以及告知该负责人政府当局打算根据该条例第20条向区域法院申请封闭令。然而,若不清楚旅馆负责人的下落或身份,送达该等通知便有困难。

  2. 根据条例草案第9及10条,任何获民政事务局局长以书面授权的人可在封闭令有效时进入旅馆,进行第349章第20条所规定的纠正工程。

  3. 条例草案第11条会在第349章內加入一项新条文,延长就第349章所订罪行提出检控的时限。拟议限期为犯了有关罪行之后6个月內,或旅馆业监督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之后6个月內,两个限期中以较迟者为准。
8.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补充,条例草案曾于1996年5月29日提交前立法局。然而,由于有其他立法事项须在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前优先处理,条例草案未能恢复二读辩论。他强调,虽然条例草案的审议程序押后,但政府当局在向立法会重新提交条例草案前,一直与酒店及宾馆业人士保持密切联络。先前提交的条例草案文本未经任何重大修订,业內人士普遍支持条例草案。

"酒店"及"旅馆"的定义范围

9. 何承天议员询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中"旅馆"的定义是否涵盖酒店式住宅。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凡处所內的住宿地方只供连续租住28天或以上,该等处所须受《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规管,而不在第349章的规管范围內。为免生疑问,民政事务局局长可藉发出豁免令,豁免此类处所受《旅馆业条例》规管。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答何议员另一提问时澄清,同时以日租和月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式住宅及度假屋单位,仍会在条例草案建议的"酒店"及"旅馆"的定义范围內。

10. 涂谨申议员询问,让其內住宿地方供连续租住最少28天的处所免受规管的理据何在。他表示,部分酒店式住宅须连续租住两星期,亦有一些情况是,单位的卖方可能会与买方订立为期28天以下的临时租约,以便作出搬迁安排。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有关规定的精神在于豁免那些以月租形式出租的处所,使其不受第349章规管;而采用一个月內最少有某个历日数目(28天)作为准则,纯粹是利便进行执法工作。

11.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进一步解释,根据第349章发出的豁免令主要是针对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9段所列的4类处所,目的是让人清楚知道,修订后的定义不会涵盖那些已受其他条例规管的处所。牌照事务处总主任表示,有关定义旨在涵盖那些接受订房及为"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处所,以确保其安全而可作住宿用途。就以月租形式出租的住所而言,租赁双方订立私人租约并不在讨论中的3条条例的规管范围內。

12. 鉴于酒店与宾馆在经营规模和投资额方面有重大差距,杨孝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为"酒店"及"宾馆"制订不同法例或订立不同定义,以便向旅客提供清晰的指引,并方便进行发牌工作。陈荣灿议员亦提出类似意见,同时建议酒店及宾馆须符合不同的发牌条件。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察悉议员及酒店业人士关注的事项。民政事务局会在短期內进行另一项工作,咨询业內人士及有关政策局,以检讨"酒店"及"宾馆"的定义。杨议员提议可按房间数目区分酒店与宾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会在日后进行检讨时研究此点。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现有条例草案建议的定义并非按房间容纳的客人数目及设施种类来区别"酒店"与"宾馆"。

牌照的发出及续期

13. 何承天议员关注到,根据《旅馆业条例》第22(1)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不时订立更多新规例,就旅馆的建筑物及防火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牌照续期条件不明朗,会严重影响酒店及宾馆的运作。他表示,第349章在1991年实施时,很多酒店获发的牌照均附载某些条件,指明持牌人须进行的改善工程,当时在业內引起了不少混乱。现在既然大部分酒店已符合牌照附载的条件,何议员认为政府只须确保酒店未有进行任何与核准图则不符的违例改动。为减少牌照续期条件所存在的不明朗因素,何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把那些在遵守规定方面有良好纪录的酒店的牌照有效期延长至最多5年。主席补充,牌照事务处仍可在5年的牌照有效期內对有关酒店进行突击检查,而为期5年的牌照所需的费用,可定为每年签发牌照费用的5倍。

14. 涂谨申议员询问,把牌照最长有效期定为3年而非5年或7年的理据何在。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现正逐步简化发牌制度。在考虑过公众安全及方便业界经营的因素,建议把牌照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3年,已是一大改进。至于业內人士担心防火安全规定会经常修改的问题,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除了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当局不会在牌照续期时加入新规定。他表示,自《旅馆业条例》实施以来,与牌照续期有关的上诉案件只有一宗。法院在该案件中裁定,有关场所必须符合牌照附载条件所指明的安全标准,其牌照续期申请方可获得批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政府当局已发出政策指引,指明在规定所须进行的工程完成后,除非有关改动影响处所的安全,又或对安全构成明显威胁,否则牌照不会加入任何新条件。香港酒店业主联会亦知悉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补充,如有关旧式楼宇所用某些建筑材料的研究有新发现,显示该等建筑材料会对楼宇安全造成影响,便可能有需要修订建筑物安全标准。

15. 鉴于消防处每隔10年检讨及更新其守则,何承天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保证,修改消防守则或有关规例不会对酒店及宾馆续订牌照有任何影响。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进一步解释政府当局的政策指引,并强调不会在牌照续期时加入新规定,除非是基于上文第14段所述的公众安全理由。何承天议员建议,当局在订立新规定时,应让酒店有足够时间完成各项必要的改善工程。

16. 考虑到酒店及宾馆的经营模式基本上并不相同,何世柱议员建议为酒店及宾馆订立一个多级制的发牌制度,其建议获涂谨申议员及陈荣灿议员支持。他们认为,在遵守规定方面有良好纪录的酒店应获发年期较长(例如5年或7年)的牌照。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一般而言,规模较小的场所在拟议发牌制度下会受到较严格的管制。只有那些在遵守规定方面有良好纪录的场所,当局才会考虑向其发出有效期最长可达36个月的牌照。

牌照费用

17. 杨孝华议员查询当局视察持牌酒店及宾馆的次数,主席因而亦询问牌照费用是否按收回成本的政策厘定。民政事务局副局长答称,现行牌照费用只能收回总成本的26%。然而,鉴于近期经济不景气,政府当局无意在今个财政年度增收牌照费用。

对无牌宾馆采取执法行动

18. 陈荣灿议员查询管制无牌宾馆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在住宅楼宇內经营的无牌宾馆。他询问当局采用甚么规管准则,以及该等准则会否加重宾馆业人士的负担,例如规定进行大型改建或翻新工程。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承认无牌宾馆存在问题,并表示管制该等处所主要是为了确保其安全而可供入住。他表示,宾馆须符合基本防火及建筑物安全规定,而这些规定并不会引致在处所內进行大规模的翻新工程。牌照事务处会调查投诉无牌宾馆的个案,并会与警方磋商加强执法行动。

在封闭令有效的情况下重新进入处所

19. 涂谨申议员同意,《旅馆业条例》应订明获民政事务局局长以书面授权的人可在封闭令有效时进入旅馆,进行纠正工程。他询问其他条例(例如《建筑物条例》)有否订立类似条文。牌照事务处总主任证实,其他条例(例如《建筑物条例》)亦有类似条文。在涂议员要求下,民政事务局副局长答应提供资料,列举在其他法例中的类似条文。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1998年10月22日的会议举行前,提供了《建筑物条例》第27条及《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11条的节录文本,供议员参阅。)

提出检控的时限

20. 涂谨申议员关注建议放宽的检控罪行时限与其他法例所订者是否相符。他表示,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6条,有关当局不能就任何在其发出传票日期前超过6个月所犯的罪行提出检控。他询问条例草案建议延长的检控罪行时限(即罪行被发现后6个月內),是否与其他法例所订者一致。高级政府律师证实,拟议条文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在涂议员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允提供资料,列举在其他法例中的类似条文。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1998年10月22日的会议举行前,提供了《气体安全条例》第33条、《建筑物条例》第40条及《床位寓所条例》第34条的节录文本,供议员参阅。)

21. 主席感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要求当局考虑议员的建议,把牌照有效期进一步延长至最多7年。

下次会议日期

22. 议员商定在1998年10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时45分再举行会议。议员亦同意邀请酒店及宾馆业团体派代表出席下次会议,发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23. 会议在下午12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