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7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4/98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22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荣灿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李立新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卢志伟先生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陆绮华女士

稅务局助理局长
刘麦懿明女士

民政事务总署
牌照事务处总主任
袁汉权先生

律政司
高级政府律师
邝美霞女士
应邀出席者:
香港酒店业主联会
执行总干事
李汉城先生

助理执行总干事
陈淑芳女士

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

主席
刘功成先生

理事
林惠龙女士

理事
周顺镛先生

港九宾馆旅业商会有限公司
张浩先生
黃作民先生
谭天德先生
吴明泽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2)6
马健雄先生
主席欢迎香港酒店业主联会、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及港九宾馆旅业商会有限公司的代表出席会议。

I. 与团体代表会晤

香港酒店业主联会
[立法会CB(2)438/98-99(01)号文件]

2. 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李汉城先生应主席所请,重点讲述其意见书所载两项关注事项。首先,香港酒店业主联会要求政府当局分开界定《旅馆业条例》(第349章)內"hotel"及"guesthouse"("旅馆")的涵义。其次,该会建议把牌照的有效期延长至最多可达7年。李先生表示,按简单的分类系统区分"酒店"与"宾馆",会有助为海外旅客提供清晰的指引,使他们可在香港觅得合适的酒店下榻,从而为本港酒店树立更佳的国际形象。至于把牌照有效期定为7年的建议,李先生表示,这会方便酒店筹划每7年进行一次的大型翻新工程。大部分酒店均乐意在7年的牌照有效期內,每年呈交由一名认可人士发出的证明书,证明酒店的核准图则未经任何重大修改,而酒店所在的建筑物也沒有违反任何规例。牌照事务处亦可在任何时间对有关建筑物进行突击检查。

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
[立法会CB(2)438/98-99(02)号文件]

3. 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的刘功成先生提出下述意见

  1. 政府当局应就安全规定订立明确的指引,避免经常修改有关规定。

  2. 虽然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有关定义,但某些由国內机构营办的宾馆(其中一些更占整幢大厦)仍可在第349章和第348章所订规管制度范围以外经营。该等宾馆所用的藉口是,其住房均以月租形式出租,而且只租予所属机构在国內的职员。联会建议,凡向访客(沒有香港身份证的人士)提供住宿的宾馆,即使其住房是以月租形式出租,亦须接受规管。

  3. 联会赞成把牌照有效期延长至最多可达3年,条件是宾馆在3年的牌照有效期內无须每年呈交由认可人士证明其符合规定的证明书,以减轻小型宾馆经营者的财政负担。
港九宾馆旅业商会有限公司

4. 港九宾馆旅业商会有限公司的张浩先生提出以下各点

  1. 该会赞成把牌照最长有效期延展至3年的建议,条件是当局须订立一套各方同意而不会经常修改的发牌标准;

  2. 鉴于经济不景气,牌照费用应调低50%;

  3. 公职人员在酒店及宾馆进行视察时应更有礼貌,而牌照事务处应为此等人员提供统一的指引;

  4. 《酒店房租稅条例》(第348章)的现行豁免准则(房间不足10间)应予放宽,使房间不多于15间的处所亦包括在內;及

  5. 非法宾馆造成不公平的竞爭,当局应对该等宾馆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
与团体代表进行讨论

"酒店"与"宾馆"的定义

5. 关于香港酒店业主联会建议在法例定义中对"酒店"与"宾馆"作出区分一事,杨耀忠议员请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代表提出一个可行的定义。他又询问,按处所內房间数目或"连续租住28天的规则"把酒店或宾馆分类是否恰当。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李先生表示,"酒店"有公认的国际标准。根据有关标准,"酒店"通常是专作酒店用途的建筑物,內有各种设施和服务,提供质素较高的住宿。在"酒店"的定义中指明该等标准,可为消费者的利益提供更大保障。

6. 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建议,任何场所如以月租形式租予并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的人士,应纳入"酒店"的定义范围內,何承天议员及何世柱议员对该建议表示有所保留。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的代表认为,政府一直对宾馆施加严厉的管制,因此他们希望同等标准亦适用于酒店及目前不在规管制度范围內的其他无牌场所。

牌照最长有效期

7. 杨孝华议员询问香港酒店业主联会会否接受一项不同的建议,就是把牌照的最长有效期延展至5年而非7年,其间酒店须每年由当局进行视察。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李先生回应时表示,订立7年有效期虽是理想的安排,但联会亦可考虑把牌照有效期定为5年的建议。他表示,只要发牌或安全规定在牌照有效期內维持不变,每年进行视察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李先生回应陈荣灿议员时表示,酒店业认为,政府当局行使酌情权,按各酒店及宾馆以往符合规定的纪录决定所批予的牌照最长有效期,实属合理之举。他指出,本港的酒店在建筑物及防火安全方面具有出色纪录,在过去40年只曾发生过一次严重火警。

8. 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的刘先生表示,牌照有效期越长,宾馆经营者所得到的保障越周全。港九宾馆旅业商会有限公司的张先生认为建议的3年牌照有效期可以接受。

改变发牌条件

9. 杨孝华议员询问各团体代表是否担心发牌条件在牌照续期时可能会有改变。何承天议员亦询问,酒店东主会如何编定酒店进行翻新工程的时间表,以配合防火安全标准每10年作出的修订。

10. 3个获邀团体的代表普遍认为,有些视察人员确实对建筑物及防火安全标准有不同理解,而经常修改图则,会加重酒店及宾馆经营者的财政负担。然而,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李先生指出,设立咨询机制(旅馆业条例实施工作小组)确能改善政府与业界的沟通。业界代表可就影响业內人士经营的事宜,向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和意见。

11. 蔡素玉议员询问,酒店或宾馆东主在牌照发出或续期后需时多久,才能迎合建筑物或防火安全规定的转变。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的刘先生表示,完成所需改善工程有时会需时一两年。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李先生则认为,当局须订立一年的宽限期,以便酒店及宾馆符合新规定。

12. 主席感谢3个获邀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酒店"与"宾馆"的定义

13. 杨耀忠议员询问可否在法例中订立不同定义,来区分酒店与宾馆。

14.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第349章于1991年5月制定,对规管及管制旅馆住宿和旅馆的安全作出规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作为酒店及宾馆的场所均属安全,并适合作酒店及宾馆用途。条例草案旨在堵塞现存漏洞,因为有些向限定类别人士(例如某一国籍的人士或某一旅行社的客人)提供住宿的场所,目前并不在3条有关条例(第349章、第348章和第158章)的规管范围內。

15. 至于在定义中区分酒店与宾馆的需要,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有关建议会涉及多项问题,例如酒店和宾馆所提供的各类服务及其服务水准,而且须向业界及各有关政策局进行广泛咨询。他同意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李先生所提出的意见,认为对"酒店"和"宾馆"作出区分有助游客选择住宿地方。不过,该项建议可在另一次立法工作中处理。

16. 蔡素玉议员认为酒店肯定有别于宾馆,并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尽早在有关法例中为"酒店"和"宾馆"订立不同定义。

17.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在定义上作出区分,长远来说会很有用。他答应稍后检讨有关定义。主席同意政府当局有需要咨询业界及有关人士或机构,然后才对法例提出修订。

旅馆业条例实施工作小组的成员组合

18. 杨孝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让宾馆业的代表加入旅馆业条例实施工作小组,以便他们向政府当局充分反映宾馆经营者的意见。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察悉该项建议。

牌照最长有效期

19. 议员明白牌照的有效期较长,会方便酒店东主有效地策划所需的大型翻新工程,从而节省成本。议员亦察悉,香港酒店业主联会建议把牌照的最长有效期延展至7年,其间酒店须每年由一名认可人士签发证明书,证明未有就核准图则进行任何重大改动工程。因此,议员请政府当局就该项建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20.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已留意到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建议,并乐意考虑把牌照的最长有效期延展至7年,但牌照有效期超过36个月的酒店,每年须由认可人士签发证明书。每年呈交证明书,作用是证明有关处所未经任何重大改动或违反任何规例。

21. 主席询问,牌照有效期为3年或以下的酒店为何无须每年呈交证明书。何承天议员亦询问,获发牌照而牌照有效期超过3年的酒店东主,应否只从第四年开始才须每年呈交证明书。

22.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把牌照有效期由12个月延长至84个月已是一大改进,政府当局亦须确保不会过份放宽公众安全标准。在此方面,政府当局同意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建议,规定牌照有效期最长达84个月的酒店须每年呈交证明书。该项规定会有助维持公众信心和确保客人安全,对旅游业的长远发展亦有益处。他强调,把牌照有效期延长至84个月,只是为了满足业界的需求。

23. 何承天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解释拟议发牌制度。他询问在遵守建筑物及防火安全规定方面有良好纪录的宾馆,是否亦可申请有效期超过36个月的牌照。他关注到,就有效期超过36个月的牌照而言,规模较小的场所可能会认为每年作出证明所须支付的费用太高。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该等场所的东主可选择申请无须每年作出证明而有效期为3年的牌照。杨孝华议员表示,向大型而规模完善的场所批出有效期最长达7年的牌照,其后或有助订出区别酒店与宾馆的准则。

24. 何承天议员表示,牌照有效期为7年,可向酒店东主提供若干保证,确保防火及建筑物安全规定在7年內维持不变。

符合新订安全规定的宽限期

25. 鉴于酒店及宾馆经营者需要时间进行改建工程,以符合新订的安全规定,何承天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订立宽限期,以便酒店及宾馆符合新规定。

26.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答时表示,有关法例并无订立此类宽限期,但一直视乎个别情况,容许某些改善工程分数年进行,例如给予酒店宽限期,让其可分阶段安装消防洒水系统。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大部分酒店每年获发的牌照附载某些条件,规定持牌人须进行某些改善酒店安全的工程,以及完成此等工程的时间表。视乎所涉工程的复杂程度,牌照事务处会让经营者在一段适当时间內完成所需的改善工程。若有新的重大规定,政府当局会透过旅馆业条例实施工作小组咨询业內人士,以商定一段适当的期限。

27.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何议员另一提问时表示,前政务司于1993年发出的政策指引已清楚载明,在牌照续期时不会施加任何新条件,除非有关处所经过改建而影响安全,又或对安全构成明显威胁。

28.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应议员要求,答允在行政指引內订明符合新订安全规定的宽限期。此点会在民政事务局局长于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发言的讲稿中予以强调。

牌照费用与酒店房租稅

29. 杨孝华议员询问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牌照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答时表示,政府当局须在下一财政年度研究牌照费用水平,然后对《旅馆业(费用)规例》作出修订。

30. 鉴于经济不景气,蔡素玉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调低牌照费用和房租稅,以减轻酒店及宾馆东主的财政负担。民政事务局副局长答称,牌照费用在本财政年度未有提高,以现行费用水平而言,只能收回成本的26%。

下次会议日期

31. 秘书会在征询主席的意见后,告知议员下次会议的日期。

(会后补注:下次会议其后订于199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

III. 其他事项

32.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2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