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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政府当局于1998年11月11日的覆函
[CB(2) 667/98-99(02)](1998年11月20日)
助理法律顾问2于1998年10月27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 667/98-99(01)](1998年11月20日)
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
[CB(2) 682/98-99](1998年11月20日)
由政府当局提供"关于封闭令有效时重新进入处所规定-《建筑物条例》第27条及《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11条"的节录本
[CB(2) 455/98-99附件](1998年11月20日,1998年10月22日及10月8日)
由政府当局提供"关于检控罪行时限规定-《气体安全条例》第33条、《建筑物条例》第40条及《床位寓所条例》第34条"的节录本
[CB(2) 455/98-99 附件](1998年11月20日,1998年10月22日及10月8日)
由港九宾馆旅业商会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7日的来函
[CB(2) 190/98-99(01)](1998年10月22日及10月8日)
由香港酒店业主联会于1998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书
[CB(2) 438/98-99(01)](1998年10月22日)
由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16日提交的意见书
[CB(2) 438/98-99(02)](1998年10月22日)
政府当局就旅馆及渡假屋的安全规定于1998年9月9日所作的回覆
[CB(2) 241/98-99(01)](1998年10月8日)
民政事务委员会1998年7月27日会议纪要的节录
[CB(2) 375/98-99附录III](1998年10月8日)
如欲参阅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会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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