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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由律政司拟备的〈法律适应化计划-指导原则及指引辞汇〉
[CB(2) 739/98-99(01)](1999年2月26日、1999年2月10日、1999年1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8年11月27日)
政府当局就议员在1998年11月6日会议席上提出事项的回应
[CB(2) 710/98-99(01)](1999年2月26日)
政府当局就议员对《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提出事项作出的回应[CB(2) 1514/98-99(01)](1999年2月26日)
政府当局就所提出有关《基本法》第56条及附属法规的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 1340/98-99(01)](1999年2月26日)
由政府当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拟本[CB(2) 1514/98-99(02)](1999年2月26日)
由大律师公会于1999年1月13日提交的意见书(只备英文版本)[CB(2) 1069/98-99(01)](1999年2月26日)
由香港大学史维理教授于1998年12月23日就有关如何诠释《基本法》第56条的来函
[CB(2) 1019/98-99(01)](1999年2月26日)
政府当局就1999年1月15日会议席上提出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 1275/98-99(01)](1999年2月10日)
政府当局就香港大律师公会1998年11月21日来函作出的回应
[CB(2) 753/98-99(01)](1999年2月10日、1999年1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8年11月27日)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98年11月21日的来函
[CB(2) 739/98-99(05)](1999年2月10日、1999年1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8年11月27日)
有关"法律适应化修改指引沒有涵盖或偏离法律适应化修改指引的条文"的文件
[CB(2) 739/98-99(02)](1999年2月10日、1999年1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8年11月27日)
政府当局就1998年12月15 日会议席上提出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 1034/98-99(01)](1999年1月15日)
有关"制定《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的背景资料文件
[CB(2) 739/98-99(03)](1999年1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8年11月27日)
法院对《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的合法性作出司法覆核的判决书副本(只备英文版本)[CB(2) 739/98-99(04)](1999年1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8年11月27日)
政府当局就1998年11月27日会议席上提出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 877/98-99(01)](1998年12月15日)
政府当局提供有关 〈法律适应化计划-第1章附表9第7项〉的文件
[CB(2) 858/98-99(01)](1998年12月15日)
政府当局提供有关 〈保留女皇陛下等的权利的条文〉的文件
[CB(2) 858/98-99(02)](1998年12月15日)
政府当局就〈对'官方'的提述的适应化修改〉提供的文件
[CB(2) 532/98-99(01)](1998年11月4日)
如欲参阅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会图书馆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