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11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6/98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2月26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8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吴霭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曾钰成议员

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
陆恭蕙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
李美美女士

法律草拟专员
严元浩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黃庆康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张月华女士

高级政府律师
王泽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I. 通过1998年11月25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082/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25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待议事项
(立法会CB(2)1344/98-99(01)号文件)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2.助理法律顾问6表示,他已应吴霭仪议员的要求以资料摘要的形式拟备一份文件(立法
会 CB(2)1362/98-99(01) 号文件),藉以就某一条例所订的拟议条文如不在弁言或详题的
涵盖范围內,会否因而变成无效的问题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扼要而言,迄今并无任
何法律原则,述明某一条例所订条文只要超越详题的涵盖范围即告无效。

3.吴霭仪议员表示,就"药用鸦片"的定义提出的拟议修订反映了现行做法,她对其草拟
方式并不表示反对。然而,她不支持在法律适应化工作中处理上述建议修订。对现行
法例作出任何修订以反映某一政府部门的现行做法,实超越了法律适应化工作的范围
。有关问题应以另一修订条例草案处理。

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当局只会在法律适应化工作中建议作出必要的文句修改
,以便符合《基本法》或切合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政府当局认为有关"药用鸦
片"定义的拟议修订,属法律适应化工作范围內的事项。此外,以另一修订条例草案处
理有关的修订事项,会对当局为 "药用鸦片"采用可反映现行做法的适当标准造成不必
要的阻延。

5.刘健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提出的拟议修订可以接受。由于该项修订属轻微修订,
而且其目的是为了反映现行做法,故此应可以较具弹性的方式处理法律适应化工作的
范围,因为在此方面将难以划定明确的分界线。她认为无须以另一修订条例草案处理
有关的修订事项。

6.曾钰成议员表示,法律适应化工作的范围已有相当明确的界定。以条文不合时宜为
理由提出的修订建议,可能已超越法律适应化工作的范围。他询问在众多法律适应化
修改条例草案中,是否有任何其他条文纯粹基于不合时宜的理由而建议作出适应化修
改。倘此类修订的数目不多而且性质上属轻微修订,则或可在法律适应化工作中处理
,否则应以另一修订条例草案处理此等修订事项。

7.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曾议员时表示,从草拟角度而言,政府当局在处理法律适应化工
作时确曾遇到若干涉及灰色地带的问题。他表示,当局或会在法律适应化工作的最后
阶段提出一项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藉以处理任何尚未作出适应化修改的剩余条文或涉
及灰色地带的条文。然而,此项工作将颇为复杂,因为当中将涉及多条条例及多个政
策局。

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指出,政府当局的原来建议是在有关"药用鸦片"的定义中,删
除"符合英国药典规定"一语。经考虑议员所提出,指删除该语的建议会令制造药用鸦
片的标准变得含糊不清的意见后,政府当局建议删除"符合英国药典规定"一语,并以
"符合欧洲药典或美国药典规定"取代。此项建议将可更准确反映卫生署现时在决定生
鸦片可否作医药用途方面所采取的做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促请议员支持该项修
订建议。

9.曾钰成议员询问现时是否仍有采用英国药典;若然,英国药典与欧洲药典或美国药
典有何不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回应时表示,卫生署在研究"药用鸦片"的标
准时除了参考英国药典外,亦会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药典。她表示,"生鸦片 "和"
药用鸦片"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形式及用途。药典所订的"药用鸦片"的标准,是以其主
要成分的多寡表示。英国药典所订标准与欧洲药典完全相同,和美国药典的规定比
较之下,两者亦只在吗啡成分多寡方面出现轻微差别。她重申,上述修订建议可更
准确反映卫生署现时在决定生鸦片可否作医药用途方面所采取的做法。

10.曾钰成议员表示,参考英国的标准并非不切合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的做法。
由于当局会参考英国药典、欧洲药典及美国药典,研究其他国家或来源地制造的"药用
鸦片"的标准,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以"符合英国药典、欧洲药典或美国药典规定"取代
有关的适应化修改用语。

11.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回应时表示,由于《危险药物条例》在60年代初次制定
,政府当局已无法追溯在药用鸦片的定义中引用英国药典规定的立法意图何在。推断
当局是因为有关规定属国际认可标准,加上基于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地位,因而采
用英国药典的规定,亦非不合理的想法。目前,香港分别从欧洲国家及北美洲国家输
入药用鸦片。此等国家均采用欧洲药典或美国药典所订标准,而有关标准均属国际认
可标准。欧洲药典及美国药典所载药物品质标准普遍甚高,故有关药物的效能亦可获
得保证。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补充,欧洲药典同时载有英国药典所订标准。

1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应主席所请表示,经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后,政府当局
仍然认为"药用鸦片"的现有定义已不再适用,并应以下述两个方法的其中之一对其作
出修订:删除"符合英国药典规定"一语而不以任何其他字眼取代;或删除上述用语并
以"符合欧洲药典或美国药典规定"取代。政府当局属意以首个拟议方法作出修订。

13.曾钰成议员认为从进行适应化修改的角度而言,在采用"符合欧洲药典或美国药典
规定"一语和单单删除"符合英国药典规定"两者之中,前者是较可接受的处理方法。

14.刘汉铨议员表示,他倾向支持政府当局提出从"药用鸦片"的定义删除"符合英国药典
规定"一语的原来建议。尽管如此,他对政府当局提出的最新建议并无强烈的反对意见。

15.涂谨申议员表示,就进行适应化修改的原则而言,当局只应在有需要时提出修订建
议。政府当局已作出解释,指推断当局是基于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地位而采用英国
药典的规定,亦非不合理的想法。经考虑上述解释后,他支持作出有关的修订。

16.在总结有关此事的讨论时,主席表示虽然他倾向保留"符合英国药典规定"一语,如
有需要,则在稍后才处理将该语删除的问题,但大部分议员均支持政府当局提出的修
订建议,并接纳该项修订属法律适应化工作范围內的事项。政府当局将会就条例草案
动议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 废除第41条的建议

17.高级政府律师张月华女士表示,政府当局赞同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认为任何人
以个人名义提出检控的权利,不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影响。然而,政府当局仍认
为该条例第41条不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应在现阶段的法律适应化
工作中将之废除。原因是该条例第41条赋予法官或裁判官权力,使其可指示对其认为
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罪行的人提出检控。此条文侵犯了律政司司长对是否就上述罪行向
有关人士提出检控作出独立决定的权力。

18.吴霭仪议员表示,她支持以该条例第41条已属过时为理由将之废除,但不赞成以该
条文不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作为将之废除的理由。因此,她不支持在法律适应
化工作中处理拟议的修订事项。

19.曾钰成议员及刘健仪议员接纳政府当局的解释,认为应在法律适应化工作中废除该
条例第41条。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

20.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政府当局将会按照法案委员会就《基本法》第五十六
条的诠释问题而举行的联席会议席上所通过,有关把"总督"适应化修改为"行政长官"的
新处理方法,对该条例第4(2)条作出适应化修改。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公安条例》(第245章)

21.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由于该条例所处理的是內部保安事宜,政府当局因而
建议把有关"官方"的提述适应化修改为"政府"。至于"官方受雇人"的定义,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长E表示,"受雇人"一词意味双方存在雇主与受雇人的雇佣关系。某些人士会否
被当作"官方受雇人",须视乎合约条款而定。独立承包商与受雇人的分别,须取决于
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据警方所称,在暴乱期间以合约或分包合约方式聘用某些人士
为政府执行维修或紧急工作,实有其运作上的需要。第31(6)(j)条倘经过适应化修改,
将可继续发挥有效的作用,得以涵盖其他法例条文未有顾及的情况。

22. 高级政府律师王泽刚先生回应主席时表示,"公职人员"的定义载于第1章。

23.主席及刘健仪议员认为,鉴于双方存在雇主及受雇人的关系,独立承包商可能并非
第1章所界定的公职人员。曾钰成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对于第(6)(j)款所提及的人是谁表示
关注。刘健仪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是否有需要在稍后阶段废除有关条文。尽管如此
,议员同意把"官方"的提述适应化修改为"政府"。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

24.高级政府律师张月华女士指出,现行第28(10)条与《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3(10)
条极其相似,两者同样规定命令的送达方式,应恰如在控告政府的民事法律程序所采
用的方式。根据《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第14条,为针对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而须
向官方送达的所有文件,须向律政司(现称"律政司司长")送达。因此,把第28(10)条中
有关"Crown"的提述适应化修改为"Government"的建议,可被理解为有关的命令应向"律
政司司长"送达。故此,有关的修订只涉及根据第455章送达文件的事宜,而不会影响
《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的适用范围。

25. 议员对此事再无提出其他问题。

26. 议员同意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拟本应以传阅文件的方式送交议员省览。

2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