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与政府当局会晤
(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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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65/98-99(01)
号文件 | -- | 议员在1999年1月13日会议上提出
的论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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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65/98-99(02)
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在1999年1月21日就上述
(01)号文件发出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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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65/98-99(03)
号文件 | -- |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3
条提及的《1974年律师法令》第50条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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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已发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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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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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立法会CB(2)774/98-99(02)
号文件 | -- | 已标明有关修订的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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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立法会CB(2)807/98-99
号文件 | -- | 助理法律顾问与政府当局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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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立法会CB(2)851/98-99(01)
号文件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1998年12月4日
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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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立法会CB(2)532/98-99(01)
号文件 | -- | 对"官方"的提述的适应化修改(已随立法会
CB(2)796/98-99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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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立法会CB(2)820/98-99(01)
号文件 | -- | 法律适应化修改指引沒有涵盖或与法律适
应化修改指引处理方式不同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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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立法会CB(2)820/98-99(02)
号文件 | -- |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增订的第
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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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立法会CB(2)820/98-99(03)
号文件 | -- | 《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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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立法会CB(2)820/98-99(04)
号文件 | -- | 《香港回归条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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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立法会CB(2)820/98-99(05)
号文件 | -- |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A条;
附表7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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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立法会CB(2)1017/98-99(01)
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就1998年12月7日会议上议员提
出的问题所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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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立法会CB(2)1017/98-99(02)
号文件 | -- | 法案委员会讨论事项一览表(截至1999年
1月8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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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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