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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以往会议上提出的待议事项所作的回应及将由政府当局动议的一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连注释)
[CB(2) 1447/98-99(01)](1999年1月27日)
政府当局就议员在1999年1月13日会议席上所提出问题作出的回应
[CB(2) 1165/98-99(02)](1999年1月27日)
政府当局就〈对'官方'的提述的适应化修改〉提供的文件
[CB(2) 532/98-99(01)](1999年1月13 日及1998年12月7日)
政府当局于1998年11月10日 发出的覆函
[CB(2) 807/98-99(03)](1999年1月13 日及1998年12月7日)
政府当局就议员在1998年12月7日会议席上提出问题作出的回应
[CB(2) 1017/98-99(01)](1999年1月13 日)
助理法律顾问在1998年11月10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只备英文版本)[CB(2) 807/98-99(02)](1999年1月13 日及1998年12月7日)
助理法律顾问在1998年11月9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只备英文版本)[CB(2) 807/98-99(01)](1999年1月13 日及1998年12月7日)
有关"《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拟议的新条文第3(3)条"的文件 (只备英文版本)[CB(2) 820/98-99(02)](1999年1月13 日及1998年12月7日)
有关"法律适应化修改指引沒有涵盖或法律适应化修改指引处理方式不同的条文"的文件
[CB(2) 820/98-99(01)](1999年1月13 日及1998年12月7日)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98年12月4日提交的意见书
[CB(2) 851/98-99(01)](1999年1月13 日)
由律政司拟备的〈法律适应化计划-指导原则及指引辞汇〉
[CB(2) 739/98-99(01)](1998年12月7日)
如欲参阅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会图书馆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