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21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10/98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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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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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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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法律政策专员
- 黃继儿先生
-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 李定国先生
- 高级政府律师
- 梅基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2)3
- 胡锡谦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法案委员会提出的3个方案
副法律政策专员提及在1999年 2 月11日上次会议上就条例草案进行商议的过程,法
案委员会当时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下列各个处理条例草案的方案 --
- 把建议订立的新欺诈罪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涉及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获益或损
失的情况,以及废除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
- 把建议订立的新欺诈罪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涉及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获益或损
失的情况,以及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或
- 停止审议条例草案,即维持现状。
政府当局提出的修订建议
2.副法律政策专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审慎考虑上述 3 个方案。鉴于各方面原则上认
为应订立一般性质的欺诈罪,以及为释除委员对新订欺诈罪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的
关注,政府当局准备修订上述方案(b),重新界定"利益"及"不利"两个用词,使其所
指的包括"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获益或损失"及"违反公共责任"。按此修订建议,普
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仍予保留。
讨论过程
3.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解释,政府当局对采纳方案(b)有保留,是因为在过去一些
案件中,尽管并不涉及经济上的获益或损失,但有关的公职人员却因他人的虛假陈
述而被诱使作出某些作为或不作为,而他们倘若知道真正事实,便不会有该等作为
或不作为(因为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有违其公共责任)。政府当局已在法案委员会上次
会议上,向委员解释此类案件的例子(见立法会CB(2)1256/98-99(01)号文件及
CB(2)1329/98-99(01)号文件)。他表示,有些类似的案件已根据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
罪处理,另有其他数宗案件则仍待审理。根据经修订的方案(b),"利益"及"不利"两
个用词在重新界定后,将包括"违反公共责任"的元素,政府当局便可以新订的欺诈
罪,起诉任何单独行事并诱使公职人员作出有违其妥善履行公共职责的作为的人。
4.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回应吴霭仪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订立欺诈罪旨在对付有欺
骗行为的人。就违反公共责任而言,因他人的欺诈行为而违反了本身职责的公职人
员将不会被检控,只要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该作为;換言之,他若知道真正
事实,便不会有此作为。如要确立公职人员是因受他人欺骗而被诱使违反其公共职
责任,控方将须证明某人曾向该公职人员作出虛假陈述,以致该公职人员在本身职
权范围內作出某作为(或不作为),而倘若沒有该虛假陈述,该公职人员不会有此作为。
5.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进一步表示,虽然在大部分欺诈案件中,欺诈者的目的是
为自已取得经济上的获益,但案中的证据有时可能不足以证明这点。举例而言,在
詹培忠一案中,便难以证明被告人的指称作为,即欺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藉以避免在提出全面收购建议的情况下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直接令被告在
经济上获益或使其他人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根据欺诈罪提出控罪并不适当。
6.李柱铭议员认为,"违反公共责任"一语会引起混淆,因为"违反"一词暗示某人在行
事时有不当意图,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同意,该词可予修改。
7.吴霭仪议员表示,必须避免发生所订立的罪行不能将法律旨在惩罚的行为准确纳
入其涵盖范围的情况。她指出,对于意图藉虛假陈述欺骗公职人员,以规避某些法
律规定的案件,应该可以根据特定条例中的有关罪行条文,就该等行为对欺诈者提
出检控。她质疑是否需要订立一条新的欺诈罪,以涵盖涉及违反公共责任的罪行。
李柱铭议员赞同吴议员的意见,并认为加入违反公共责任的元素或会令新订欺诈罪
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以致政府当局原先并无考虑到的一些情况亦被纳入其中。
8.主席表示,就政府当局在上次会议上列举的案件,政府当局已证明可根据普通法
中的串谋诈骗罪对被控人提出检控。她表示,订立实质欺诈罪的目的是处理常见的
案件,故此难以接受政府当局的修订方案,因为该修订方案只是针对一类罕见的情
况,就是单独行事的欺诈者诱使公职人员违反其公共责任,但当中不涉及经济上的
获益或损失的案件。
委员的意见
9.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就其修订建议提供更多支持理据。委员亦请政府当局重新
考虑方案(a)及(b)是否可行,并在下次会议上解释其最后总结的意见。
II. 下次会议
10. 下次会议定于1999年3月23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1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