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1531/98-99(01)号文件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建议的“欺诈”罪
回应《盜窃罪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要求
我们在《盜窃罪条例草案》委员会1999年3月9日早上的会议中提出一项修订建议:保
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把条例草案中“利益”和“不利”这两个词的定义,重新
界定为“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获益或损失”和“违反公众职责”。
2.不过,议员认为,大部分“违反公众职责”案件都可以用其他控罪提出检控,所以
无需订立欺诈罪,以处理涉及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获益或损失和“违反公众职责”的
案件。此外,委员会要求政府重新考虑委员会在1999年2月11日的会议席上所提的三
个方案。
3.政府已经审慎考虑过议员在上次会议所表达的意见。政府打算接纳委员会提出的第
二个方案:规定新订的欺诈罪只适用于涉及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获益或损失的情况,
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
4.政府认为,委员会提出的第二个方案落实了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主要建议,即新订的
欺诈罪限于涉及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获益或损失的情况。如果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诈
骗罪,沒有欺骗成分的案件也可以用这项控罪提出检控。
律政司
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