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建议订立的〝欺诈〞罪
保留串谋行骗罪
1.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政府解释,在建议订立法定的欺诈罪时,一并保留
普通法中串谋行骗罪的原因。欺诈罪只是限于因欺诈所引致或可能引致的经济或所有
权方面的损失或获益。
律政司的意见
2.律政司确信有绝对理由支持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行骗罪。
法定罪行 - 〝欺骗〞罪的元素
3.欺诈罪在建议制订的条例草案第16A(1)条作以下解释 -
〝(1)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
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 -
- 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
- 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
蒙受不利,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粗
体为本文所加]
4.因此,若是触犯本条文所指法定罪行,必须涉及下列要素﹕被骗者必须是被欺骗手
段所诱使而作出某行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导致他人获益或
蒙受不利或有可能蒙受不利。
5.要证明触犯该法定罪行,须证明所有涉罪元素,且需要证实这些元素互有关连 - 一宗
案件可以包括多项元素﹕欺骗﹑有人获益﹑有人因而蒙受不利或有可能蒙受不利,但一
项元素未必会导致另一项元素出现。
法定罪行 - 只包括经济或所有权方面的利益或不利
6. 根据建议制订的第16A(3)条,〝利益〞及〝不利〝两个词作如
下解释 -
〝利益(benefit)指经济上或所有权上暂时或永久性的获益﹔
不利(prejudice)指经济上或所有权上暂时或永久性的损 失。〞
7.虽然有人促请在该法定罪行內加入导致他人作出违反公共责任行为的欺诈罪,不过,
条例草案委员会认为该法定罪行应该跟从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并只限于因欺诈所
引致的的经济或所有权方面的损失或获益。(问题﹕如不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行骗罪,
如何处理涉及公共责任的串谋事件﹖)
上述法定罪行适用便无法起诉的案件
8. 如果只有法定欺诈罪,以往好些案件便无法起诉。这些案件大都十分触目,包括 -
- Kevin HSU案 - 这宗案件涉及签发空头支票罪,案中银行职员知悉HSU的行
为的真正性质。
- 嘉华银行案 - LO氏兄弟是银行董事,多次核准虛构借贷。
- 恒隆银行案 - 这是另一宗空头支票案,案中银行职员作出妥协(案件导致
银行倒闭)。
- 海外信托银行案 - 与恒隆银行案相似。
- 华联银行案 - 这是一宗涉及信用证的欺诈案,案中银行职员知悉有人进
行欺诈,所以沒有欺骗成分。
- Conic Investments Cases - 这是一宗 -- 改公司帐目案,案中所有公司董
事都有参与犯案,所以沒有欺骗成分。
- 裕民财务案(陈松清﹑Lorraine Osman等) - Osman,Saniman和Shamsuddin是银行总行董事。他们沒有受骗。
- 世贸中心案 - 这宗案件有欺骗成分,但沒有经济损失或获益。
- 詹培忠案 - 这宗案件有欺骗成分,但沒有经济损失或获益。
9.以上述每宗案件而言,当时可以提控的实质罪行,例如伪造帐目罪等,不足以全面
恰当地反映所涉罪行。此外,要证实每位串谋者都曾经参与可能构成实质罪行的活动
,不一定可行,因为纵使他们显然触犯了较广义的串谋诈骗罪,也不一定全部都意图
触犯有关实质罪行。由此看来,要不是控方可以用串谋诈骗罪提出检控,陈松清便会
逍遙法外,因为他根本沒有触犯任何实质罪行。
引渡和司法互助条约
10.要根据《逃犯条例》(第503章)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进行引
渡和提供司法互助,就必须符合'双重罪行'这项先决条件。根据这项规则,构成被通
缉逃犯所犯罪行的行为,或构成与司法互助请求有关的调查中或检控中罪行的行为,
如果在香港发生,则必须构成香港法例所订罪行,香港才可以向外地司法管辖区提供
协助。
11.如果香港实行本条例草案,不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也许不可以向好些司法
管辖区提供协助。这些司法管辖区包括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它们各自的法律都
保存了较广义的欺诈概念。如果串谋诈骗罪的指称是由提出请求的司法管辖区作出,
而有关行为沒有披露欺骗或经济损失或获益的元素,香港便不可以根据第503或525章
提供协助,因为有关请求并不符合双重罪行这项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行为
必须披露香港法例所订另一罪行(例如伪造帐目罪),香港才可以提供协助。
12.虽然上述请求并不常见,但由于香港的大部分国际协议,特别是移交逃犯协议,明
确纳入第503章订为表列罪行的串谋诈骗罪,如果香港无法应请求提供协助,提出请求
的司法管辖区可以正式作出投诉。香港也会沦为国际骗子的"天堂"。
为何英格兰保留涉及的普通法罪﹖
13.英格兰在1977年颁行《刑事法律法令》,以撤销普通法內的串谋罪,同时订立一项
法定的串谋罪。不过,由于立法者肯定串谋诈骗罪的价值,新法例特别保留这项原属
于普通法的串谋罪。然而,碍于草拟法例的方式,每次引用串谋诈骗罪名提出起诉时
,都会在应用条文上遇到不少困难,结果很多案件最终要由上议院决定。
14.根据上议院对这条法例的解释,新法例订立了法定的串谋罪后,法定的串谋罪和串
谋诈骗罪是互不相容的﹔属于前者的行为不可以用后者的罪名予以起诉。因此,严重
削弱了串谋诈骗罪的成效。
15.英格兰政府委任Roskill大法官拟定一份报告书,研究由上议院决定引起的问题。基
于Roskill大法官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以及掌管刑事司法制度的人员所表达的关注,
英格兰政府在1987年修订《刑事司法法令》,以全面恢复串谋诈骗罪的成效。
16.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向来都有检讨各项涉及不诚实的罪行,并且要待检讨完成后,才
就串谋诈骗罪提出最后建议。我们的欺诈法例 - 《盜窃罪条例》(第210章)实际上与英
格兰的法令相同。英格兰法律委员会的检讨结果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明智的
做法看来唯有仿效英格兰,暂且保留串谋诈骗罪,直至我们有机会研究英格兰法律委
员会目前检讨所得的结论。
17. 本文件附件胪列其他司法管辖区欺诈罪资料摘要。
结论
18. 总括来说 -
- 最重要的,是切记建议的法定欺诈罪会受到构成这项罪行的各个元素性
质不一所限制,以及有需要证实这些元素确实互有关连 -
- 香港遵从各条约规定对国际社会负有法律责任﹔若违反这些责任将会令
声誉受损 - 香港不可成为世界各地诈骗者的避风港﹔
- 串谋诈骗罪的成效多年来均得到证明,这一点可以见诸(i)上文引述的
案例(大部分是重要和知名的商业罪行案件)﹔以及(ii)很多普通法司法
管辖区都有保留这项罪的事实。
香港应该从别人的过失中汲取教训,而不是重蹈覆辙。
律政司
1999年4月
附件
其他司法管辖区欺诈罪资料摘要
澳洲
澳洲的州和地区各有不同的刑事法例,联邦政府也有法例规管澳洲联邦內的欺诈行
为。联邦欺诈罪十分简单,沒有为〝欺诈〞立下定义,法院只是将〝欺诈〞定为日
常用语中该词所述的一般意义。不诚实是构成欺诈罪的成分。
各州均订有〝以诈伪手段取得财产〞的法定罪行,设有刑事法典的州亦有〝串谋诈
骗〞的法定罪行。目前,昆士兰州的法例规定,有八种欺诈行为属于刑事罪行,任
何人不诚实地作出任何一种行为,即属欺诈,无须证明涉及欺骗成分。《塔斯马尼
亚州法典》的条文更简单,完全沒有任何有关欺骗元素的字句。
加拿大
加拿大法例规定,诈骗罪行是〝以欺骗﹑虛假陈示或其他有欺诈成分的手段作出的
行为,不论有关行为是否属于本法令所指的诈伪手段〞。法庭当经裁定不诚实是构
成诈骗罪的必要元素。另一项元素是〝剝夺〞。〝剝夺〞不须导致实在的经济损失
,只须〝证明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或不利或有可能遭受不利。〞根据〝其
他有欺诈成分的手段〞的涵义,〝被告人和受害人不需有任何关系或关连。〞
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已经建议以涵盖范围较为具体的欺诈罪,取代现行的欺诈罪。
英格兰及威尔斯
英格兰的法律沒有一般性的欺诈罪。1987年,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就订立有关罪项提
出建议。建议中的罪项并不包含欺骗成分,只须证明以不诚实行为获益或使他人蒙
受损失,即属犯罪。英格兰法律委员会作出这定义是基于现有的〝串谋诈骗罪〞,
但决定待完成〝就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进行全面检讨〞后,才废除普通法中的有
关罪行。
泽西岛
在泽西岛,欺诈属普通法罪行(泽西岛的普通法源出于挪威的习惯法)。在泽西岛
,为了证明有刑事欺诈,必须首先证明被告人在有意图藉着作出虛假陈述导致他人
蒙受实在的不利或使自己或其他人获得实在的利益的情况下,蓄意作出虛假陈述,
并事实上因此而得出导致他人蒙受实在的不利或使自己或其他人获得实在的利益的
结果。
马来西亚与新加坡
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均以《印度刑事法典》为蓝本。有关欺诈的罪行分别为欺骗罪和
违反信托罪。欺骗罪行相当近似香港的"藉欺骗取得财物"的罪行,但是內含藉欺骗
手段蓄意诱使某人"做或不做一些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该人在身体、心智、声誉或财
产上受到损害的事情。"
违反信托罪则关乎受托人不诚实侵吞委托人财产的行为。
新西兰
新西兰对串谋欺诈罪有一套成文法的规定,订明该罪行包含下列元素 -
- 一项在两人或多于两人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或共谋;
- 藉进行欺骗或虛假陈示或其他有欺诈成分的手段;
- 诈骗公众人士或任何人,或影响任何公开发售的东西的价格。
但是,该国的刑事罪行咨询委员会提议增订有关罪行条文,"欺骗手段"这个元素,
有关条文正在重新草拟。
苏格兰
苏格兰普通法的欺诈罪包含下列三项重要元素 -
- 一种诈伪手段;
- 一个明确而实际的结果;以及
- 该手段和结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中第(ii)项达致的结果并不一定造成经济损失。
南非
南非普通法中的有关罪行包括下列重要元素 -
- 不合法地;
- 作出一项失实陈述;
- 意图诈骗;
- 导致;
- 实在或潜在的不利。
意图诈骗的定义包含两方面:第一,必须有欺骗的意图;第二,必须有诱使受害人
改变或回避改变其法律地位的意图。
津巴布韦
在津巴布韦,欺诈属普通法罪行,溯源于罗马/荷兰法律体系。有关欺诈的法律是
以南非法院制订的法理为依据,构成元素与上文南非部分所列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