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7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1/98

《区议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4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荣灿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邓兆棠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家祥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
陈梁梦莲女士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郑陆山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黃保华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张志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罗苑文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选举主席

张永森议员获选为主持法案委员会主席选举的议员。

2.主持选举的议员请议员提名法案委员会主席的人选。

3.李永达议员提名黃宏发议员,提名获陆恭蕙议员附议。杨耀忠议员提名刘汉铨议员,提名获陈荣灿议员附议。黃宏发议员及刘汉铨议员均接受提名。

4.由于有两项提名,法案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刘汉铨议员获得13票,而黃宏发议员则获得8票。因此,主持选举的议员宣布获较高票数的刘汉铨议员当选为法案委员会的主席。刘汉铨议员随即接手主持会议。

5.法案委员会决定无需选出副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政制事务局于1998年12月10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 C4/17/7 IV)]

6.应主席所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简述条例草案的內容,详情载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政制事务局局长促请议员加快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当局的目标是在农历新年前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他解释,当局必须完成多项预备工作,方可举行区议会一般选举。区议会的一般选举暂定于1999年11月最后一个星期举行,以便及时选出区议会议员,取代任期将于1999年12月底届满的临时区议会议员。

7.主席建议先讨论条例草案的一般原则,然后才详细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法案委员会对此表示赞同。讨论的內容要点综述于下文各段。

区议会的组成

8.李永达议员提到在1994年区议会选举中,小型企业的商人及专业人士占当选者的20%至30%,他质疑当局指该类人士未必有意在区议会直接选举中参选,故有需要设立委任议席此一论据。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一如政府当局以往所作的解释,在区议会中平衡民选议席只是设立委任议席的理由之一。他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的发言中已说明设立委任议席的理据。他表示,有些人士既热衷和关心地区事务,亦具有才能和经验,但却无意参与直接选举。委任议席有助反映地区的不同利益,以及提高区议会商议地区事务的质素。他补充,鉴于整体的人口增长,当局建议区议会的民选议员人数由346名增至390名。政府当局认为,经直选产生的民选议员与当然及委任议员的比例建议为4:1是恰当而合理的安排。

9.李华明议员指出,建议的区议会职能与以往的区议会大致相若。由于区议会在1995至97年度一直运作顺利,而当时除新界各区议会设有当然议员外,所有区议会的议员均由直选产生,李议员质疑为何有需要在日后的区议会增设委任议员。政制事务局局长重申,委任议席对区议会的运作有利,因为此举可令区內不同界别的人士参与地区事务。一如他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所说,区议会将履行更多的职能,并会在全港性的活动,以及加强区內大厦管理和防火工作方面有更大的参与。

10.李永达议员询问当局以何准则挑选区议会的委任议员,因为该等议员将成为选出一位立法会议员的选民。他担心政府当局只会委任亲政府人士进入区议会,情况就如临时区议会一样;然后,亲政府阵营便可轻易操控区议会的决定。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同意委任议员可操控区议会会议,因为委任议员只会占区议会议席总数的五分之一。他表示不应假设委任议员的意见必然会与民选议员不同。有关此事,司徒华议员表示,委任议员加上当然议员可轻易控制区议会的事务。李议员亦指出,除先前由直选产生的议员外,政府当局并无委任民主派的任何成员为临时区议会的议员,结果令民主派的议员失去观塘及中西区区议会的主席席位。

11.政制事务局局长否认当局在挑选委任议员时有任何政治取向,亦否认临时区议会存在亲政府阵营。他指出,区议会只属咨询组织,而区议会通过的决议不会有任何立法效力,对政府政策亦沒有约束力。政府当局会从社会上多个界别的人士当中委任议员加入区议会。有关此事,李永达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证实在临时区议会的委任议员当中,有否任何人为民主党、前线或民权党的成员。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现时并无有关各委任议员政治背景的详尽资料,因为部分议员并无披露此方面的资料。此外,当局须取得有关议员的同意才可披露该等资料。

12.李永达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同意公众应获告知委任准则,以及会否设立任何机制评估委任议员的表现,以协助当局考虑是否再作出委任。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已解释设立委任议席的目的。关于是否再作委任的问题,由于各区的民政事务专员熟知议员的表现,他们会向政府当局提供此方面的意见。李永达议员认为民政事务专员的意见可具有主观成分,而且不同的民政事务专员或有不同的准则。

13.黃宏发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在条例草案內订明只有不属任何政党及沒有在选举中以候选人身份参选的人士,才会获委任为区议会议员。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不宜在法例订明硬性的规则,因为在挑选委任议员时需要有若干弹性,但如有需要,政府当局会考虑在条例草案的三读时就委任准则作较详细的解释。有关此事,黃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在可予修订的附表內载列委任的准则。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黃议员的建议仍未能提供当局在作出委任时所需的弹性。

14.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黃宏发议员时告知议员,当局的惯常做法是在举行一般选举后作出委任。李永达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委任在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若果完全不考虑该等候选人,则会对政府当局的选择加以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政府当局在作决定前,会考虑议员的关注。

15.张永森议员表示,在区议会保留委任议席有利亦有弊,但他所关注的是当局会否设立独立的机制,根据一套客观的委任准则或指引挑选委任议员。陆恭蕙议员补充,当局应提高委任过程的透明度,而公众应有权知道委任的准则及监察委任的过程。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现有的制度一向运作良好,政府当局无意为挑选委任议员人选而设立独立机制。他补充,委任议员在其任內的表现亦会受公众及媒介的监察。陆恭蕙议员不赞同政制事务局局长的看法,并指出只有民选议员在竞选连任时才会受其本身的表现所影响,对于公众及媒介监察区议会委任议员工作表现的成效,李永达议员及李华明议员亦表示怀疑。政制事务局局长坚持其看法,认为公众对所有区议员,不论是民选抑或委任的议员,均存有同样的期望。他并认为当局不宜指明委任的准则。然而,他察悉议员对此方面的关注。

16.何秀兰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指委任议员可提高区议会议事质素的论点,她表示不少区议员只能以兼职性质出任区议员,原因是他们无法依靠有限的津贴维持生计,因而对区议会的议事质素造成不良影响。她认为设立委任议席并非提高区议会议事质素的唯一方法。政制事务局局长同意有多种方法提高区议会商议地区事务的质素。政府当局已推行不少工作,透过选民登记及选举宣传活动加强普罗大众的公民意识,并希望藉此吸引更多有才能的人士参与地区事务。有关此事,何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规定区议员在区议会会议中须有较高的出席率,作为提高区议会议事质素的途径之一。

17.政制事务局局长就委任的程序回应李华明议员及张永森议员时告知议员,现时已设有一套有效的制度,用以委任咨询机构的成员。当局透过不同的资料来源及各民政事务专员取得全面的资料,得悉哪些人士曾有公职服务纪录或有兴趣参与公职,又或在不同界别中哪些人士具有专业知识。其他有兴趣的人士亦可主动参与公职服务。

丧失资格

18.杨孝华议员提到《立法会条例》(第542章)规定如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议员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便会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他询问为何条例草案中的规定较为宽松,只订明区议员如连续6个月不出席区议会会议而又沒有取得区议会的同意才丧失议员资格。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建议的条文与先前的区议会法例的规定相同。他指出,区议员连续6个月缺席会议才丧失资格的较低规定是合理的,因为立法会在会期內差不多每星期举行一次立法会会议,但区议会则每两个月才举行一次会议。因此,区议员如连续6个月不出席会议,亦只代表议员缺席两次或3次区议会会议。政制事务局局长亦告知议员以往曾有一宗事例,一名区议员因在未取得区议会同意的情况下连续6个月缺席会议而丧失区议员资格。何秀兰议员不满政府当局一方面强调提高区议会议事质素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决定为区议员订定如此低的出席率。

19.黃宏发议员提到条例草案第11(2)条清楚订明委任议员自委任书所指明的日期起任职,并于委任后举行下一届一般选举所在年份的12月31日离任,他询问第(3)款授权行政长官可在委任书內指明一段较短的期间,作为获委任的区议员的任期的目的为何。他关注到第(3)款的用意可能是要对一些"表现令人不满"的委任议员发挥阻吓作用。政制事务局局长澄清,第(3)款的目的只是提供弹性,方便当局在正常任期开始后对议员作出委任。他答允检讨该款的草拟方式,以确定条文会否引起任何误解。

调整区议会的任期

20.单仲偕议员认为11月并非举行区议会选举的理想时间,因为10月至12月期间通常是区议会活动的高峯期,而区议会在财政年度将近完结时会举行较少活动。如在11月举行一般选举,现任议员将可利用政府资助的活动为自己的参选拉票,因而不适当地令他们取得优势。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把区议会任期的开始日期改为4月,以便与财政年度互相配合。此安排亦会有助区议会及其秘书处的运作,因为这会保证区议会在新任期开始时具备财政资源举办活动;此外,在财政年度行将完结时举行一般选举亦会对区议会的活动造成较少干扰。考虑到临时区议会的议员任期将于1999年12月31日届满,首届区议会的议员任期可少于4年。

21.司徒华议员请议员注意《临时区议会条例》(第366章),当中订明临时区议会的议员任期最迟在1999年12月31日届满。他认为区议会的一般选举如在1999年11月举行,较公平的安排是提早结束临时区议会议员现时的任期,以免不适当地令临时区议会的议员处于较其他候选人有利的位置。

22.政制事务局局长察悉议员的建议,并答允在下次会议提供书面回应。

区议会的职能

23.黃宏发议员提到条例草案第59(b)条时询问,如议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把两个市政局的部分行政权力转交区议会,政府当局会否以修正案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为理由而提出反对。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提醒议员,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基本法》的问题,政府当局并不赞同立法会的看法。政府当局认为《基本法》已禁止立法会议员动议与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有关的修正案,而立法会议员则有不同看法。就黃议员的建议而言,当局须研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才能得出具体看法。如修正案涉及公帑的拨用事宜,政府当局会反对有关的修正案。

24.考虑到条例草案的目的并不在于把两个市政局的现有职能(包括食物及环境卫生服务)转交区议会,李永达议员询问在条例草案第59(a)(i)条加入"与食物及环境卫生服务有关的事宜"作为区议会的职能是否恰当。他询问有关安排是否获临时区议会同意。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曾就区议会的未来职能咨询所有临时区议会,而建议增订的职能亦反映大多数临时区议会的意见。

25.李永达议员告知议员,规划环境地政局最近拒绝派代表出席葵青临时区议会的会议,解释为何延迟实施行政会议通过把船厂迁至青衣北部的决定。鉴于高级官员连临时区议会的会议也不出席,他怀疑政府当局是否确实有意加强区议会的职能。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承诺委派适当职级的官员出席临时区议会/区议会的会议,以解答议员的问题。政务司司长亦已要求各政策局局长及政府部门首长加强与个别临时区议会的沟通、解答议员的查询及以积极、坦诚和开放的态度征询区议会的意见。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他希望李议员所引述的个案只属个别事件。他亦告知与会各人,为确保有效执行区议会的决定,日后各区议会的主席会成为地区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区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26.考虑到区议会会议的运作情况及区议员出席会议的纪录,单仲偕议员质疑把区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区议会议员数目的三分之一增至"不少于二分之一",在运作上是否可行。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咨询所有区议会的秘书处,各秘书处证实所有区议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均不少于80%。单议员表示根据他的经验,区议会的会议时间通常颇长,故不大可能在整段会议时间维持如此高的出席率。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允就此方面搜集更多资料,但他指出,区议会通常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区议员有责任参与会议的整个过程。如在运作上难以符合有关的规定,各区议会应检讨会议的时间。

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

27.关于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修订条例草案附表1、2及3的条例草案第8条,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张永森议员的问题时表示,《临时区议会条例》第3(1A)条订明类似的权力。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解释,以往的做法是当时的总督会同行政局会在主体法例获制定成为法例后刊登附表。然而,由于本条例草案的立法时间表相当紧迫,当局在条例草案內收纳该等附表,以便两者可同时获得通过。张议员关注到立法会未必有机会就附表的任何修订提出意见;此外,行政长官将获赋予过多权力(例如更改区议会数目的权力),而有关的修订均无需经立法会批准。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该等附表为附属法例,须经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即视为通过的议决程序审议。该等附表只载列区议会的数目或每个区议会的民选/委任议员人数,而区议会的职能则载于主体法例內。在以往,总督会同行政局修改区议会数目的情况只出现过一次,当时的总督会同行政局把区议会的数目由19个减为18个。

28.张议员指出,条例草案第8条的措辞有别于《临时区议会条例》第3(1A)条。邓兆棠议员亦质疑为何《临时区议会条例》第24条中"对公众利益有所影响"一语未有保留在条例草案第83条內。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允提供书面回应。

29.对于张永森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陆恭蕙议员亦有同感,并同意条例草案第8及83条会赋予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相当广泛的权力。她认为条例草案应订明在何种情况下会行使该等权力。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议员无需忧虑当局不会就附表的改动咨询立法会,因为按照一般的做法,当局会首先充分咨询各有关方面,然后才作出重要的改动。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条例草案第8条并非旨在提供机制,让政府当局可规避立法会的审议。他补充,由于需要提供若干弹性,因此在条例草案內指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非切实可行的做法。尽管政府当局作出以上的解释,部分议员坚持其看法,认为当局应考虑限制和界定第8及83条所订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

区议会主席

30.黃宏发议员询问,如议员动议修正案,规定所有区议会的主席由有关地方行政区透过直选选出,政府当局对此的初步看法为何。他亦询问当局会否把上述修正案视为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政制事务局局长拒绝回应此类假设性的问题。

III. 未来工作路向

31.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拟在1999年2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如法案委员会同意有关的时间安排,便须在1999年1月底前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32.为协助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议员同意在报章刊登广告及发布新闻稿,邀请公众提交意见书;法案委员会亦将于日后的会议上听取各关注团体及人士的意见。李华明议员建议法案委员会亦可考虑邀请学者发表意见。黃宏发议员表示,尽管各界已就条例草案提出无数意见,但他不反对邀请公众提交意见书,因为社会各界对委任议席及区议会的职能仍有爭议。他认为应设定提交意见书的限期,以免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延误。议员赞同主席的建议,即各团体约有一星期的时间提交意见书,而法案委员会则会在再下一个星期与团体代表会晤。

33.张永森议员认为当局提交本条例草案是预先假设了两个市政局将予废除,他建议议员亦可考虑下述问题:本条例草案应在废除现行的《临时市政局条例》(第101章)及《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第385章)的条例草案获制定成为法例之前抑或之后通过,又或两条条例草案应否同时获得通过。

IV. 下次会议日期

34.为协助议员在日后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的个别条文,主席建议政府当局提供对照表,比较《临时区议会条例》(及有关法例)的现有条文与条例草案的建议条文,议员对此表示赞同。何秀兰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同时提供一份清单,载列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获条例草案赋予的各项权力。为使政府当局有时间拟备书面回应,议员商定在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35.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