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3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2/98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6月17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郑佩兰女士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高级政府律师
彭士印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2月24日及4月8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172/98-99及CB(2)2173/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2)2326/98-99及LS163/98-99号文件)

2.委员对立法会CB(2)2326/98-99号文件所载、政府当局建议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即在有关条例的
英文本中,以"HKSAR"取代对"Crown"的提述,而在中文本中则以"特区"取代对"官方"的提述,并无提出任何问
题。委员又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

3.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将于1999年 6 月25日就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她补充,若政府当局打算
在1999年7月7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作出恢复二读辩论预告的最后限期为1999年 6 月
21日。

4.主席回答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的问题时表示,由政府当局动议上文第2段载述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较为恰当。

5.主席进一步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已同意在政府作为刑事法律诉讼的一方的情况下,有关条例英文本中对
"Crown"的提述应以"HKSAR"取代,而在中文本中则以"特区"取代对"官方"的提述,因此,应在适当时候对《裁
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及15(1)条作出相类的修订。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时表示已提请行政署长留意该
事,因为行政署长是负责第227章的公职人员。

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2时43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