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3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2/98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17日(星期四)
|
---|
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
---|
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 郑佩兰女士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狄靳诗雅女士
- 高级政府律师
- 彭士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2月24日及4月8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172/98-99及CB(2)2173/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2)2326/98-99及LS163/98-99号文件)
2.委员对立法会CB(2)2326/98-99号文件所载、政府当局建议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即在有关条例的
英文本中,以"HKSAR"取代对"Crown"的提述,而在中文本中则以"特区"取代对"官方"的提述,并无提出任何问
题。委员又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
3.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将于1999年 6 月25日就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她补充,若政府当局打算
在1999年7月7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作出恢复二读辩论预告的最后限期为1999年 6 月
21日。
4.主席回答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的问题时表示,由政府当局动议上文第2段载述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较为恰当。
5.主席进一步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已同意在政府作为刑事法律诉讼的一方的情况下,有关条例英文本中对
"Crown"的提述应以"HKSAR"取代,而在中文本中则以"特区"取代对"官方"的提述,因此,应在适当时候对《裁
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及15(1)条作出相类的修订。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时表示已提请行政署长留意该
事,因为行政署长是负责第227章的公职人员。
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2时43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