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71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14/98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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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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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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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缺席委员 :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曹振华先生
- 教育统筹局助理局长
- 郭伟勋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萧威林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I. 选举主席
夏佳理议员获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2.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下称"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向委员概述条例
草案的重点。他表示,虽然本港的工业安全纪录近年已有改善,但工业意外(尤其是建
造业的工业意外)的发生率仍然偏高。为了推广为工人提供安全训练的做法,政府当局
建议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加入提供强制性安全训练的条文,并扩大劳工处
处长在订立规例方面的权力。有关规定会首先适用于建造业及货柜搬运业。在14个月
的宽限期届满后,所有受雇于建筑地盘及货柜搬运仓库的人士,将须接受基本安全训
练,从事办公室行政及与建筑和货柜搬运工作无关的人则不在此限。建造业训练局(下
称"建训局")及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分别为建造业及货柜搬运业工人开办的安全训
练课程,以及向修毕课程的学员所签发的证明书,均会获政府当局承认为符合新的规
定。截至1999年2月底,建造业估计有80 000名工人,当中共有58 227人曾接受建训局
的训练,并获发安全证明书。
3.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指出,为期14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进行建筑工程和从事货柜
搬运业务的东主及承建商只可雇用持有有效证明书的工人。有关工人在工作时亦须携
带该证明书。东主/承建商及工人若违反该项法例,最高刑罚分别为罚款50,000元及
10,000元。
4.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续称,待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劳工处处长将会根据《工
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制定新规例,以便在获得立法会通过后,就选定的工业经
营引进安全管理制度。他解释,政府当局建议订立新规例,初步规定雇用100名或以
上工人的建筑地盘、工厂及其他指明工业经营的东主或承建商,以及进行合约价值为
1亿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的东主或承建商,必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14项元素的其中10
项,以及对他们采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审核。任何雇用50至99名工人的建筑地
盘和工业经营,将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 14项元素的其中8项,以及进行安全查核。至
于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则暂时可获豁免。分阶段采用这些元素,会让受影
响的行业有时间熟习新制度,并为采用额外元素作好准备。此举亦会让有关方面有充
分时间培训足够数目的安全从业员和医疗专业人员,以执行额外职责。
5.梁智鸿议员询问,为何拟议的强制性安全训练规定对政府并无约束力。教统局首席
助理局长答覆时解释,这是因为《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适用范围只涵盖工业经营
。他指出,由公务员进行而受该条例规管的工作极少。据他所知,只有政府船坞及机
电工程署辖下的汽车维修工场进行此类工作。政府虽然不受《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所规限,但却已订定一套內部规例,规定公务员遵从该条例的规定。教统局首席助理
局长重申,如当局把政府工程计划外判予私人承建商,有关的承建商则须受该条例所
规管。
6.梁智鸿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扩大拟议的强制性安全训练规定的适用范围,使
该项规定亦适用于政府。丁午寿议员赞同梁议员的意见。
7.鉴于当局声称,为工人提供安全训练后,建筑地盘的安全纪录有所改善,杨孝华议
员询问是否有任何统计数据支持这个说法。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香港大学在数
年前曾进行调查,根据所得结果,建筑地盘发生意外,主要原因之一是工人缺乏安全
训练。具体来说,调查结果显示,只有约28%的受访者(即因工受伤的建筑工人) 曾接
受某种形式的安全训练。现时,公营部门建筑地盘均须遵从安全训练的规定,而私人
机构建筑地盘则沒有订定安全训练规定。由于前者的每年平均意外发生率较后者的意
外发生率低78%,因此证明为工人提供基本安全训练有其好处。
8.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如能提供数字,说明建造业及货柜搬运业在推行强制性安全训
练规定前后的意外发生率,将有助评估该项规定是否奏效。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同意
,待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当局便会在稍后时间提供该等资料。
9.主席询问,订定强制性安全训练规定的构思是由哪一方面提出的。教统局首席助理
局长答称,鉴于承建商在要求地盘工人修读安全训练课程方面有困难,香港建造商会
约在两年前提出这个构思。
10.丁午寿议员询问,为何职训局为货柜搬运业工人开办的安全训练课程免收学费,而
建训局则向每名修读其课程的建筑工人收取100元的费用。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
由于职训局现有资源可承担开办安全训练课程的成本,因此该局可免费提供该项课程
。至于建训局所开办的安全训练课程,有关收费完全由建训局自行厘定。据他了解,
该项课程超过50%的成本是由建训局资助的。
11.主席表示,根据政府的政策,任何人必须取得安全证明书,才可从事建造业及货柜
搬运业的工作。有鉴于此,现时的情况并不公平:建训局不受政府资助,修读该局的
安全训练课程的每名学员均须缴交100 元的费用,而获政府资助的职训局则免费提供
该项课程。他希望政府当局就强制性安全训练规定制定政策时,会考虑两项因素:首
先,由于本港实施更多严格的立法规定,以致建筑成本在过去多年来不断上升,其次
是建训局的经费来自建造业所缴付的征款。
12.陈荣灿议员建议,而委员亦同意,建训局应免费提供安全训练课程。教统局首席助
理局长表示,他会把委员的要求转达建训局。
13.呂明华议员表示,如雇主已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工场清楚订定运作指引,即使属
下工人因未有遵从指引而使其本人或他人身体受损,则在这情况下,雇主不应受到检
控。为此,他建议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B(3)条,订明任何人如在工作时沒
有遵从运作指引行事,因而危及其本人及他人,亦会被视为犯罪,并会按该条例所订
罚则处罚。
14.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政府当局已采取步骤,改善现行法例中有关职业安全的
条文。他以劳工处处长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订定的《1998年建筑地盘(安全)
(修订)规例》为例。该项修订规例旨在加强保障在高空工作的人士的安全。
15.何秀兰议员询问,当局为何未能提供统计数字,说明在使用绳架工作时所发生的意
外数目。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劳工处所编制的意外统计数字是按意外成因分类,并
非按意外所涉及的工作类别分类。
16.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的要求,承诺就建造业、货柜搬运业及工厂在1998年首
季、第二季及第三季所发生的意外,向委员提供统计数字。
17.李启明议员表示,鉴于货柜搬运业工人的流动性很高,他认为需要领取安全证明书
的工人数目将超过政府当局所估计的10000人。因此,他质疑职训局能否在14个月的宽
限期內,为货柜搬运业工人提供安全训练。郑家富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
18.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货柜搬运业现时有16 000名工人,其中约6000名(即38%)
受雇于本港 4 大货柜码头,而该等货柜码头的雇主已为属下雇员提供获接纳为符合新
规定的安全训练。因此,拟议的强制性安全训练规定主要针对在小型货柜储存装卸场
及仓库工作的工人。鉴于职训局的目标是在1998至99年度及1999至2000年度分别训练
2 500及9 500名工人,政府当局相信,给予为期14个月的宽限期,让余下62%的工人领
取安全证明书,理应足够。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续称,政府当局知悉该行业的流动性
很高,并会密切监察情况,一旦职训局所提供的安全训练课程不能应付需求,当局会
与其他机构(例如职业安全健康局)作出安排,提供类似的安全训练课程。
19.许长青议员询问,建训局能否在为期14个月的宽限期內,为约21 000名建造业工人
提供安全训练。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由于建训局每年能最多为40000名建筑工人
提供训练,因此在这方面应无困难。
20.何秀兰议员询问,劳工处处长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订立规例的权力
予以扩大后,立法会是否再不能在有关安全管理的新规例生效前审议该等规例。教统
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劳工处处长订立的新规例会以附属法例的形式公布,并须经立
法会通过。
21.主席询问,如要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附表4加入指明工业经营,是否须经立
法会通过。助理法律顾问5答称,条例草案第2及6条订明,劳工处处长可藉在宪报刊
登公告,以修订附表4。他认为,该等公告属附属法例,将须经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
提出修订的程序议决。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为使委员放心,当局会考虑规定
就该条例附表4提出的修订须经立法会以正面程序议决。
22.陈荣灿议员建议,由于大量基础建设计划即将陆续推行,政府当局应宣传新订的安
全训练规定,确保建筑工人知悉该项规定。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在条例草案通
过成为法例后,政府当局会加强宣传工作。期间,建训局已就所开办的安全训练课程
作出宣传。据建训局表示,修读该项课程的部分学员是新加入建造业的人士。
23.郑家富议员认为,应规定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采用安全管理制度的部分核
心元素。他进一步质疑,为何雇用50至99名工人的工业经营必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14
项元素的其中8项,而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工业经营则须采用该14项元素的其中10
项。
24.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政府当局的长远目标是把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雇
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鉴于安全管理制度在香港属较新的概念,政府当局认为
较适宜分阶段实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元素,使受影响的行业有时间熟习新制度,并为采
用额外的元素作好准备。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进一步解释,较大型的工业经营在推行
安全管理制度时有更多资源可以调配,因此更有条件采用更多元素及进行安全审核。
25.梁智鸿议员质疑,在推行安全管理制度时,是否适宜根据工人数目及建筑工程合约
价值,把该制度分为3层。他认为,雇用较少工人的雇主往往对安全管理概念缺乏认识
,因此应规定他们在其工场采用更多安全管理制度的元素。
26.梁议员询问,经选定的工业经营可否从14项元素中选出其中8项或10项采用。教统
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会指明将须采用的元素。
27.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应郑家富议员的要求,同意向委员提交书面答覆,列明为推行
安全管理制度而把制度划分为3层架构所依据的准则。
28.李卓人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劳工处处长订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后
,向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提供资料,说明英国的有关法例在
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范围方面有何规定。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其要求。
29.鉴于在香港的工业经营中,酒楼食肆所录得的意外发生率高踞第二位,主席建议当
局应考虑规定该类东主在其酒楼食肆采用安全管理制度。李卓人议员赞同主席的建议。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会考虑主席的建议。
30.丁午寿议员认为,如雇用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必须聘请一名安全主任,以推行安全
管理制度,则所涉及的额外职员费用将会较高;据政府当局原先的估计,涉及的额外
职员费用仅分别占工业及建造业受影响公司每年经营成本的0.2%及0.1%。教统局首席
助理局长澄清,当局就增聘一名安全训练主任执行新的安全管理职责所需的额外职员
费用作出的估计,只适用于雇用 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大型工业经营。现行法例已订明
该等工业经营必须聘用一名安全主任。
31.梁议员询问保险业是否赞同政府当局的意见,即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后,工业意外的
伤亡人数将会减少,以致保费亦会降低。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于1995
年公布《香港工业安全检讨咨询文件》后,已就此问题征询保险业的意见。保险业人
士当时认为,如工业及建造业的意外发生率下降,他们会乐于减收保险费。
32.李启明议员询问,建训局及职训局能否提供足够数量的训练课程,在工人就安全证
明书申请续期时应付训练方面的需求。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建训局及职训局在
筹办安全训练课程时已考虑此点。
33.李启明议员续称,如工人可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持续受雇于建造业及货柜搬运业,
当局应加快处理其安全证明书的续期申请。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持有安全证明
书的工人只需修读复修课程及通过有关工作安全的测试,其证明书便可获得续期。复
修课程的用意是使工人认识建造业及货柜搬运业的最新科技发展。他续称,为了加快
处理续期申请,工人将可在证明书届满日期的3个月前提出续期申请。
34.李卓人议员表示,他希望政府当局在惩罚那些在工作时确实忘记㩗带证明书的工人
时会酌情处理。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察悉李议员的意见。
35.李卓人议员进一步要求政府当局就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800间工业经营及雇用50
名至99名工人的700间工业经营所属的工业类别,提供分项资料。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
承诺提供该等资料。
III. 下次会议日期
36.委员商定于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8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与政府当局继续讨
论。
37. 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