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5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14/98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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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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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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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杨孝华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梁耀忠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曹振华先生
- 教育统筹局助理局长
- 郭伟勋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萧威林先生
- 高级政府律师
- 吴华姿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2)6
- 马健雄先生
I. 续议事项
(CB(2)1595/98-99(01)号文件)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刚就委员在1999年3月9日会议席上提出的事宜提供书面回应。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2. 主席请委员参阅政府当局的回应(CB(2)1595/98-99(01)号文件),并就文件的內容提问。
免费提供训练课程的建议
3. 主席告知与会委员,政府当局已在文件解释建造业训练局(下称"建训局")为何向报读训练课程的学员收取100元学费。委员亦察悉,建训局乐于豁免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受助人缴付学费。对于政府当局辩称,免费提供训练会使更多学员缺课,导致浪费资源,主席询问学费是在开课前还是完成课程后缴付。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下称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他将须与建训局核查,但据他估计,学费是在入学时缴付的。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谓,建训局已透过向建造业征款,为训练课程提供大量资助。由于仍有40 000名建筑工人须接受训练,免费开办训练课程会增加建训局的财政负担。
4. 丁午寿议员同意,要求学员缴付训练课程的学费会提高出席率。不过,他建议雇主可资助课程的学费,并在工人完成训练课程后申请退还有关学费。陈荣灿议员表示,倘若由行业协会或职工会作出训练安排,学员的出席率会更高。就此,主席表示,退还课程学费的建议可能增加行政费用。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把委员的建议转达建训局考虑,并在稍后就此作覆。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随CB(2)1716/98-99(07)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有关意外的统计数字
5. 呂明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何理据,指称在1995至1997年期间,公营地盘的年均意外发生率,较私人地盘的年均意外发生率低78%。他要求政府当局按行业的类别及意外的性质,提供有关意外的分项统计数字,以支持其言论。
6. 主席指出,由于公共屋村的建筑时间由3年缩短至21个月,公营地盘在1998年的意外发生率有所增加。为使委员深入了解意外的性质及成因,他建议政府当局就有关意外的统计数字提交分析资料,包括该等意外损伤程度的分析资料。劳工处助理处长同意就有关意外的统计数字提交分析资料,但他指出,劳工处就举报的意外提供的数据是按成因而非损伤程度分类的。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随CB(2)1716/98-99(07)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7. 呂明华议员询问,工业界4个主要行业及货柜处理作业在1998年首3季的意外发生率为何保持稳定。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他并不知悉意外发生率保持稳定的原因。主席建议当局提供过去3年的统计数字,以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內会否出现季节性的转变。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提供所需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随CB(2)1716/98-99(07)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8. 陈荣灿议员提及在1998年首3季,石矿业、公用事业、运输业及服务业曾发生8宗致命意外,他并询问如何区分工业意外及职业意外。据他所得印象,在1998年,运输业及服务业曾发生较多致命意外。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当局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出分类。运输业项下的意外统计数字,是指与搬运货物有关的工业意外而非交通意外。
9. 许长青议员询问,为何工业经营的意外发生率在1998年第3季较高。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可能是1998年6月至8月期间大雨连场所致。他答允按意外的类别提供分项数字。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随CB(2)1716/98-99(07)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附表4
10. 委员察悉,对于委员提出以立法会的正面议决程序修订附表4的建议,政府当局并无特别意见。主席表示,透过该项安排,议员会有更多时间研究在附表4加入须实施强制性安全训练规定的指明工业经营的建议。主席提议政府当局应为此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同意此项建议。
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
规例对制造业的适用范围
11. 呂明华议员指出,在1998年首3季,制造业并无发生致命意外。鉴于制造业的意外发生率较低,加上该行业的运作方式有别于建造业及货柜处理作业,他认为制造业不应受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所规管。他关注到,由于这些工厂大多为雇用100名工人以上的大机构,因此根据拟议规例,该等工厂将须采取安全管理制度14项元素的其中10项。他表示,该项规定会增加制造业的经营成本,而拟议规例应针对高风险行业而非意外发生率偏低的行业。
12.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政府所推行的行业自我规管政策。他表示,劳工处现行的视察及执法制度有限制,而拟议规例的目的是在雇主及雇员间推广安全管理的概念。工厂及工业经营透过实行14项元素,会设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架构。此外,安全委员会成立后,会在确立及推行安全措施的过程中培养工人的责任感。一旦设立该制度,东主只需指派一名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核查及安全审核,所需承担的额外经营成本应该不多。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强调,该制度会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从而减低意外发生率、提高生产力及节省补偿开支。长远而言,随著意外发生率下降,保费亦会相应减少。就此,梁智鸿议员表示,根据市场惯例,即使意外发生率下降,减少保费的机会亦会不大。
13. 呂议员表示,许多大规模工厂已设立某些形式的安全管理制度。因此,他强烈认为拟议规例对这些工厂的要求应较宽松。劳工处助理处长重申,政府在工业安全方面所采取的策略,已由视察及检控改为东主及工人自我规管。规例旨在提供立法架构,让东主据以设立安全管理制度,而推行该制度时将须东主及工人㩗手合作。为使各行业有时间为采取全部14项元素作好准备,当局建议分阶段实施这些元素,最终目标是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在最初阶段获豁免的小型机构亦受规管。至于已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大机构,拟议规例订明该等机构须进行安全审查及审核,从而使制度更臻完善。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谓,这些大机构在遵行拟议规例的规定方面应问题不大。
14. 劳工处助理处长回应呂议员较早前提出的意见时表示,虽然制造业的意外在程度上可能不太严重,惟其意外发生率并非偏低。劳工处助理处长续称,劳工处根据所收到的安全审查及安全审核报告,评核指明工业经营实施各项元素的情况时,会作出灵活处理。
规例对公营机构的适用范围
15. 许长青议员质疑为何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对公营机构并无约束力。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虽然大部分法例对政府均无约束力,但政府订有內部指引,规定公务员遵从各项法例规定,包括《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订的规例。他指出,政府辖下处所极少符合工厂及工业经营的定义。不过,劳工处亦定期视察政府的处所及工场,并就各项安全措施提供意见。他强调,一旦政府处所发生工业意外,如发现负责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所疏忽,他将须接受纪律处分。此外,在意外中蒙受损失的人士可向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
16. 李卓人议员提及最近一宗涉及水警人员的致命意外时表示,公营机构与私营机构的雇员在工作地点应获得相同的安全保障。对于政府获得豁免,无须遵从职业健康及安全法例,梁智鸿议员亦表示有所保留。主席原则上支持公营及私营机构均应受法例所规管。不过,他指出现行法例大多对政府无约束力,原因大概是政府亦是执法机关。
14项元素对工业经营的适用范围
17. 丁午寿议员询问有关评核、挑选及管控次承建商的元素对沒有聘用次承建商的小型机构的适用范围。何秀兰议员亦询问,负责规管次承建商设立及推行安全管理制度者,应是东主还是总承建商。
18. 劳工处助理处长回应时解释,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不会适用于聘用少于50名雇员的机构或次承建商。至于评核、挑选及管控次承建商这项元素,则只会适用于有聘用次承建商的指明工业经营。该项元素旨在规定东主设立程序,以评核辖下次承建商的表现。
19. 主席进一步询问,如多个次承建商各自聘用少于50名雇员,但却在同一建筑地盘工作,则该项规例是否适用于他们。劳工处助理处长澄清,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将不适用于聘用少于50名工人的次承建商。不过,这些次承建商仍受其他与工业安全有关的法例条文所规管。
20. 李卓人议员表示,多个次承建商在同一建筑地盘工作的情况并非不常见,虽然个别次承建商的雇员人数少于50人,但员工编制的总人数则可能超过100人。他关注在这些个案中,较高层的承建商或总承建商是否须受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所规管。何秀兰议员亦关注,如雇员总人数为50人或以上,而总承建商或次承建商均无须负起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则可能出现漏洞。
21.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认同委员的关注。他表示,如在建筑地盘工作的工人总数为50人或以上,则该地盘的总承建商将需确保辖下次承建商推行安全管理制度。
22. 关于14项元素的适用范围,梁智鸿议员认为,当局虽然应就安全管理订立一套一般原则,但亦应因应不同行业的运作而订定多套不同元素。就此,他认为在考虑采取多少项元素时,应以行业类别而非工人数目为决定因素。他表示,鉴于各行业的运作性质,部分行业较其他行业危险,因而应采取全部14项元素。至于其他行业,推行有关保障职业健康的计划可能已属足够。
23. 陈荣灿议员亦询问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工业经营推行余下4项元素的时间表。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由于在推行该等元素时需要较多的技术及专业知识,因此当局给予较长的筹备时间,让该等工业经营为采取该等元素而作好准备。陈议员进一步询问,应否只规定雇用超过20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采取全部14项元素。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在累积经验后,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工业经营将能推行其余4项元素。他不赞成在拟议的3层架构上再加一层,因为这做法会减少采取全面安全管理制度(即涵盖所有14项元素的制度)的企业数目。
24.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谓,对建造业、公用事业公司及一些大规模的工业经营来说,安全管理制度并非新概念。他告知委员,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地下铁路公司、砚殼有限公司及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已实施涵盖14项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此外,当局一直规定工务计划推行安全管理制度,而按平均数计算,该等计划的安全纪录较其他行业为佳。
25.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澄清,"个人防护计划"指即时采取的防护措施,例如为工人提供防护装备。至于"有关保障职业健康的计划",则指长远的监察措施,以消除因持续及过量暴露于具危害性的工作环境而患上的职业病。
26. 呂明华议员质疑当局有何理据,以工厂及工业经营的工人数目为3层架构的分界准则。就此,他要求当局就雇用100名工人以上及雇用50至99名工人的工厂及工业经营所属的行业类别,提供更详尽的分项数字。劳工处助理处长答允提供详尽资料。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委员对3层架构的关注时表示,当局建议分阶段实行有关制度,让受影响的行业有时间熟习新制度,并让有关方面有充分时间培训足够数目的安全从业员及医疗专业人员,以执行这些新职责。政府当局计划在该规例生效后一年,检讨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宜,从而决定把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的适当时间。
下次会议日期
27. 委员同意在1999年4月20日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委员亦同意邀请建造业及货柜处理作业、雇主及雇员协会、职工会及有关专业团体派代表出席会议,就该条例草案及拟议规例发表意见。
III. 其他事项
2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