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32/98-99(01)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建造商会用笺)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法案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李女士: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多谢法案委员会1999年4月1日来函,邀请香港建造商会("商会")就《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规例")向法案委员会委员提出意见,供他们在审议条例草案及规例时考虑。
商会基本上支持条例草案及规例中所建议的修改,随文附上商会就条例草案及规例提交的意见书,以提出主要的关注事项。
此外,谨此告知,商会的3位代表将会出席委员会1999年4月15日的会议:
1. 王克活先生 商佰副会长
2. 陈永桐先生 商佰秘书长
3. 唐俊华先生 商会的劳工训练、健康及安全委员会成员
倘若对意见书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398 4700,与唐俊华先生联络,他会乐于提供协助。
副会长
王克活
(签署)
连附件
1999年4月16日
香港建造商会("商会")就《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规例")提交的意见书
商会基本上支持条例草案及拟议规例中所建议的修改。商会主要藉此意见书,向法案委员会委员提出对修订条例草案及拟议规例的意见和看法,供委员进行审议时参考。
拟议的《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强制性的安全训练
据商会了解,不少公司已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他们可为工人举办各项安全训练,相比于建造业训练局及职业训练局所建议的课程,一班的人数会较少,时间亦较有弹性。安全主任亦负责举办《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所规定的安全训练。商会建议,法例应容许承建商自行为工人举办安全训练课程。
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1. 虽然草拟有关规例的最终目的是规例会适用于所有行业,但当前的对象无疑是建造业。因此,当局在草拟规例时,应考虑到建造业的独特之处,包括有多个工作地点、工人人数时有变化及流动性甚大等特点,从而避免出现混淆和误解的情况。使用工人人数作为规限准则,似乎有过于简化之嫌。
2. 安全管理难以量度成效,此点与有关安全的技术规定不同。后者就如在地台边缘装设围栏,可以肯定地作出"是"或"否"的答覆。前者则难以就其符合规定的程度,例如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发展、实施和维持方面作出评估。因此,商会认为,对违反这些规例的人士处以监禁的刑罚令规例的实施更困难,并且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归根究底,此规例的背后意念是"自我规管",而施以重罚可能不符合整项工作的精神。商会认为罚款已属足够。
3. 就附表1第3项,商会不赞同在紧接该附表生效后6个月內根据规例提出安全审核员申请的人士可豁免具备注册安全审核员所订明的资格及经验。这样会制造出一批不够资格的审核员。若在规例生效前给予充分的宽限期,应有足够时间让有潜质的审核员取得所需的资格。
4. 规例并无订明安全查核员的资格及训练要求,此点并不合理。唯一的制衡方法是处长可要求更換查核员。此举既繁复亦费时。当局为何不在一开始便要求他们具备安全方面的资格?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