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本人参与了劳工处的『中央货柜搬运安全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已有十多年,亦是『香
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的现任主席,代表全港八成以上的货柜堆场。本人所属公司
在运输业务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在仓库及货柜拖运方面亦有渠道收集业內人仕的意见。

对于政府要提高货柜业从业员的安全意识和减少发生意外的方向,我们表示积极支持
。我们亦很乐意提供业內的专业意见。现将本会所收集到的业內人仕之意见简述如下:

1.新例中建议将「货柜处理作业」的定义扩阔至「指货柜的装卸、搬运、堆叠、贮存
、保存或维修、或移去堆叠的货柜」。字眼上建议将「保存」改为「保养」。英文方
面将「keeping or maintaining」改为「maintenance or repair」。

2.「装卸」货柜的定义包含范围甚广,立例的精神原先可能针对在货柜堆场內装卸货
物的活动,但同样的活动亦经常在仓库、工厂甚至路边发生。据我们了解仓库的同业
至今仍未意识到他们的活动将受到新例的影响,他们沒有打算安排员工接受『安全咭』
训练。至于工厂和其他的货物装卸工人更加对新例所知极少,他们会认为该例袛针对
货柜码头和货柜场。政府究竟有沒有意图将上述活动列入受管制范围,至今我们仍未
获得一个清晰的答覆。

3.对于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可豁免实施指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我们觉得定
比较含糊,究竟是以整家企业计算或是以单一地盘计算,沒有明确的界定。而安全管
理制度中要求设立的「安全主任」的条件较高,特别在此经济低迷的时候,对小企业
负担很大。可否考虑降低条件,令条例更容易获得切实执行。

4.另一方面「搬运」在字眼上应包括货柜拖运,但据劳工处解释该例袛适用于在码头
和货柜场內经常疏运的车辆。但全职参与该项工作的司机袛占全港的极少数,而现实
的情况是需要很多其他司机轮替休息,若要求轮替具备『安全咭』上岗则非常不切实
际。类似的情况亦会发在码头装卸工作上,在紧急情形如受台风威胁码头可能需临时
雇用工人协助,实际上不能保証每个员工都备有『安全咭』。政府可否考虑对非经常
操作人仕给予豁免。

5.在沒有充分咨询有关人仕而仓卒立例,袛会制造灰色地带,对商界及劳工界造成困
扰,而劳工处在执法时亦会遇到困难。纵使在执行上可设有宽限期,但若遇到太多一
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宽限期太长亦有违立法精神。因此希望新例能明确地界定哪些人
仕受到管制,代替现时含义广泛的草案。若政府的目标是希望盖括较大的范围,倒不
如延长咨询期,推后立例。

上述建议恳请立法局在修订有关法例时能详加考虑。

此致
立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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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
主席 刘泽强 谨启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