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16/98-99(04)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工程师学会来函)

(译文)


香港工程师学会就《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

1. 总体意见

1.1 香港工程师学会(下称"学会")对条例草案表示欢迎及支持。学会的安全专家小组与劳工处及其他安全组织定期举行会议,并非常了解有关的问题。

1.2 在训练事宜方面,学会认为合资格的训练员及训练课程必须为处长所认可,并可随时提供服务,以便当局有效实施有关规例。

1.3 由于需要接受初步训练的工人人数众多,以致在时间及资源方面有众多限制,学会建议当局亦应为随后的系统运作(例如证书续期)作出考虑。

1.4 条例草案现时属劳工处的管辖范围,但亦适用于建筑地盘,以致与工务局属下的部门之间会有分歧及冲突。

屋宇署辖下有"地盘安全监督工作守则拟本"。当局有需要调整两份文件之间的关系。

1.5 《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把符合规例的责任主要置于雇主身上。雇主及工人之间的责任应作出更公平的分担。在很大部分的情况下,雇主受到惩罚是由于他们较容易入罪,这对促进实施安全措施并无帮助。

我们需要透过条例草案,推广为工人实施较佳的安全程序。若发现工人违反条例草案的规定,雇主可要求工人缴付罚款或扣减其工资;此举或会有助阻吓工人作出惯性的违规行为。

2. 具体方面

2.1 对"有关工业经营"的意见

据学会较早前与劳工处讨论时的理解,"强制性的安全训练"只适用于那些需要进入及留在建筑地盘的人士。不过,根据条例草案,在"附表4"中,"建筑工程"一词用作指"指明工业经营"。学会认为,

当局有需要澄清"建筑工程"的定义,说明在建筑地盘以外地方进行的该等活动是否亦包括在內。若当局拟把该等活动亦包括在內,新规定对建造业业內人士的影响和作用会更大和更广泛,并且可能需要就此作出更多的讨论和咨询。

2.2 对"有关人士"及"有关安全训练课程"的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的定义,"有关人士"可以是不同组别的人士,包括工人、管工、专业人士等。同样,"有关安全训练课程"不一定限于指某一种形式的训练(例如曾提及的"强制性安全训练")。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劳工处可能须规定不同组别的人士透过不同种类的安全训练课程(例如为工人而设的一般安全课程,为地盘管工而设的督导安全管理训练,为工程师而设的工程设计安全训练等),取得不同类型的证书。若当局有此意图,对该行业会有更深远的影响和作用,并且可能需要与业內人士进行更详细的讨论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