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16/98-99(05)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撮译)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用笺)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下称"本协会")就《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下称"新规例")提交的意见书,供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20日会议席上讨论。
1. 引言
1.1 首先多谢法案委员会让本协会有机会就条例草案及新规例提出意见。
1.2 一般而言,本协会支持条例草案及新规例所建议的改变。以下提出的意见并非纯粹基于安全主任的利益而提出。本协会其实主要围绕一个主要目标提出意见,就是要以最快捷及最具成效的方式,改善整个社会的安全情况。这亦是本协会致力达到的目标。
1.3 本协会会按照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的段落提出意见。
2. 基本入职安全训练的重要性(第3段)
本协会由专业的安全人员组成,不会低估提供安全训练,以达致良好安全纪录的重要性。不过,对于政府当局在该段指出,"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公营部门建筑地盘的每年平均意外发生率,较沒有订立安全训练规定的私营机构建筑地盘的意外发生率低78%",本协会极有保留。就安全训练对减少意外的重要性而言,该等言论如非有意误导公众,就是把问题过分简化。
本协会明白及相信,公营部门建筑地盘较私营机构建筑地盘安全,除因为工人接受安全训练外,一定涉及其他更重要的因素。本协会不相信安全训练的因素会如政府当局所述,带来如此重大的影响。本协会提醒立法会不可寄存厚望,以为单靠提供安全训练,便可防止意外发生。
本协会不少成员均从事建造业。根据我们的经验及观察所得,本协会相信,如某机构的管理层注重安全,而所聘用的安全人员既专业,又尽忠职守,该机构的安全纪录一般会较佳。公营部门建筑地盘较为安全,主要原因是有关合约一般订明条文,规定承建商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私人机构并沒有在合约订明类似条文,因此辖下建筑地盘的安全纪录较差。
3.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条(第4段)
本协会质疑,政府当局为何未能有效执行该条例第6A条的规定。该条文规定东主须提供安全的工作制度,当中包括为工人提供安全训练。
本协会建议立法会全面检讨现时执行该条例第6A条的方法,从而让市民大众和立法会了解为何当局未能达致其原来的立法目的,即规定东主负起一般责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
本协会质疑,政府当局是否认为拟议的安全训练足以确保东主履行该条例第6A条有关提供训练的规定。
4. 强制性安全训练(第5段)
从一天制建造工友安全训练课程的內容(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C)看来,本协会相信,不少机构均雇有安全主任,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例如每班人数较少或上课时间更灵活),为工人提供安全训练,使工人无须报读建造业训练局(下称"建训局")及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的课程。
本协会要求,法例必须同时准许公司、职工会及专业机构自行为工人开办安全训练课程。此安排除会鼓励公众参与促进安全的工作外,亦会减轻政府当局、建训局及职训局的负担。根据现行建议,建训局及职训局将是提供有关训练的唯一机构。如建训局及职训局可把培训方面的资源及设施用于培训训练员,并协助公司、职工会及专业机构自行开办安全训练课程,则会取得更佳的成效。劳工处仍可根据该等公司、职工会及专业机构的建议,决定是否向完成训练课程的工人签发有关证明书。
5. 安全管理制度(第12段)
本协会普遍支持透过立法,规定推行安全管理制度。不过,本协会认为,除新规例建议规管的工业经营外,不少其他行业及经营(例如医院、银行、高等教育院校及政府部门)也需采用安全管理制度。由于该等机构的管理架构相对来说已算完善,在该等机构实行安全管理制度理应问题不大,而所得成效亦可能更大。本协会因此大力建议,当局应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就推行安全管理作出规定,藉以有更广泛的规管范围。
正如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1段所述,新现例即将规管的公司及建筑工程中,不少其实在某程度上已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并取得不俗的成绩。因此,本协会相信,如新规例的规管范围过于狭窄,本港的整体安全情况便难望大有改善,所得结果不会令人满意。立法会谅会记得,政府当局每次提交有关安全的法例时,总是作出许多承诺。虽然每项法例均旨在减少意外,但根据过往纪录,所得结果总是叫人失望。
本协会一直深信,如能从根本上作出正确的改变,本港的整体安全情况自会不断改善。所有企业家均非常关注成本问题。由于意外所引致的医疗费用高昂,承建商或雇主不得不认真调查意外的成因,并采取行动,防止意外发生。此项成本因素较制定任何安全法例更有成效。
现时,现行的公共医疗制度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医疗费用提供资助。
当局如透过立法,订明如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有关承建商或雇主必须支付所涉及的全部医疗费用,无疑会有效促使承建商或雇主确保工人的安全。
由于政府当局正就资助医疗开支的问题咨询公众,本协会认为,政府当局应把握这次机会,采取行动,规定由雇主及承建商就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意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在现行的医疗收费制度下,承建商及雇主基本不会注意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所涉及的成本问题。在这些意外中,不少是因为他们在确保工作安全方面缺乏承担,或沒有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地方而造成。
本协会深信成本效益及物有所值的原则。如社会就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意外大幅资助雇主及承建商支付所涉及的医疗费用,他们根本不会认真采取措施,防止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
本协会要求,如希望本港的安全情况有大幅改善,立法会应认真研究立法,规定雇主及承建商须就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6.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6.1 指定经营
把其他行业及经营(例如医院、超级市场、银行、高等教育院校)纳入规管范围(见上文第5段)。
6.2 附表1 ── 注册为安全审核员须具备的资格
6.2.1 根据经验,本协会深信,任何人必须担任注册安全主任最少5年,才可注册为安全审核员。
6.2.2 本协会不清楚"管理职位"的确实意思。受雇负责履行《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下所有法定职务的注册安全主任,会否被视为担任管理职位?
若否,他们需要具备甚么其他资格?
本协会相信,要从事审核工作,必须具备管理技巧及知识。如当局同意这点,应在新规例清楚订明有关规定(例如必须持有管理学的学位或文凭)。
管理职位及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职务,在不同公司可能有所不同。
6.3 冲突及压力过大
6.3.1 本协会预期,大部分公司及承建商可能须聘用本身的安全审核员,而该等安全审核员可能同时担任该等公司的安全主任。
6.3.2 本协会认为,这些身兼双重职务的雇员难逃雇主向他们施加的压力。压力过大会影响安全审核工作的质素,或会使职员过份紧张。
6.3.3 政府当局曾否考虑透过立法,规定公司在外间聘请安全审核员?
6.4 注册计划
6.4.1 众所周知,本协会不少成员已根据若干计划接受训练。政府当局曾否考虑以下情况:安全审核员已接受计划营办人所提供的审核训练,但该计划营办人最终沒有申请注册。本协会促请当局在新规例生效最少一年前,公布就注册计划事宜订定的工作守则,并在当中清楚列明注册计划时所依循的准则。
6.5 进一步资料
本意见书载述了注册安全主任协会的意见,当中并无个人意见。本协会希望有机会就条例草案或新规例或任何其他与安全健康有关的事宜,与法案委员会讨论或交換意见。如有任何询问,可联络本协会干事会任何成员,或常务秘书林振球先生(电话号码:28592400或传真号码:28587159)。所有来函均会由香港大学安全事务处转交本协会。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常务秘书林振球先生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