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立法会法案委员会
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会议上就有关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a)项︰议员建议,修读建训局安全训练课程的学员如能完成有关课程,而出席情况又
令人满意,则有关学员(或赞助他们的雇主或行业团体)可获退回所有或部分学费。

建造业训练局 (建训局) 表示,议员提出的建议或可解决所预期的问题,即防止已报读
免费安全训练课程的学员缺课,但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所作回应中提出的
首两项原因仍须予以考虑。建训局强调,该局已为安全训练课程提供大量资助,免费
开办课程会对建训局的财政资源造成非常沉重的负担。此外,该局从未接获任何投诉
指100元的学费妨碍建筑工人报读有关课程。建训局重申,拟报读训练课程的人士如
能证明本身为综援受助人,建训局会豁免他们的学费。

(b)项︰要求政府按季度提供过去三年工业经营发生意外的统计数字,并按其工业经营
类别、意外类别和损伤程度,提供分项数字和作出分析。

一九九六和一九九七年按季度的统计数字,以及一九九八年首三季的统计数字,载于
附件。一九九八年的全年统计数字须待本月稍后才可备妥。附件所载的统计数字,是
按行业和意外类别(于一九九六及一九九七年称为"意外成因")胪列。劳工处并无按损伤
程度备存该等意外的分析资料。

(c)项︰要求政府解释为何在一九九八年第三季度,工业经营发生意外的数目大幅上
升。

根据劳工处的经验和观察所得,在每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工业意外数目通常有所增
加。我们相信,这个现象相当可能与该两个季度炎热潮湿的天气和下雨次数较频密有
关。在炎热和潮湿的环境下工作,工人较易感到劳累或疲惫,对工作上潜在危险的警
觉性亦会因而减弱。对于在戶外工作的工人来说,雨季亦会带来更多危险。此外,这
两个季度的月份较其他月份有更多工作天(例如︰在第一季度里有农历年长假),较长
的工作时间亦可能导致更多工伤意外。

(d)项︰要求政府就一九九八年第三季度所发生的八宗致命意外,按工业经营类别提供
细目分类。

根据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提交议员有关工业意外数目的统计数字表,在一九九八年
首三季度 (而非一九九八年第三季度) ,"石矿业、公用事业、运输业及服务业"共发生
了八宗致命意外。现就这八宗个案按工业经营类别提供细目分类如下︰

行业类别宗数
石矿业1
运输业4
汽车维修1
其他维修服务2
总数8

(e)项︰由于制造业的意外发生率较低,且运作方式有别于建造业和货柜搬运业,故促
请政府考虑可否放宽制造业在安全管理方面所受到的规限。

一九九五年进行的香港工业安全检讨提出一项十分重要的建议,就是推行安全管理制
度。该建议在公众咨询期间获得广泛支持,其后获政府接纳为一项有效改善工业安全
的新策略。由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是工人的安全和性命,因此,我们认为不适宜就推
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某些工业界别作出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拟订建议规例的安全管理制度时,已考虑到工业界推行该制度
是否容易这个问题。为确保该制度发挥功效,该制度最少须包括若干项元素。这些元
素亦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因此,如只推行部分元素,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便会失去功
效。倘制造业在工业安全方面表现较佳,是因为工序的危险性较低或已奉行一套行之
有效的工作制度,则整个制造业应会发现,在遵行拟议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元素的各项
规定时,毋须投入太多人力物力。

(f)项︰请政府确定,条例草案及拟议的规例是否适用于雇用少于50人(该等雇员和其
他次承判商的雇员在同一建筑地盘內工作)的次承判商。

条例草案建议的强制性安全训练条文适用于建筑地盘的所有承判商,承判商雇用人数
多寡对此并无影响。

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并不适用于雇用少于50人的次承判商。不过,
政府的长远目标,是把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及雇用少于50人的工业经营。

如果数个次承判商各自雇用少于50名工人一起工作,而所雇用人数总和是50名或以上
,则较高层的承判商须受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所规管。

(g)项︰如果条例草案亦适用于(f)项的情况,请政府确定,如有违反条例草案或拟议
规例的规定,须由哪一方(次承判商还是总承判商)负上法律责任。

如有违反条例草案有关强制性安全训练的规定,则不论雇用人数多寡,所有相关的承
判商和次承判商均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因为安全训练规定适用与否,并非取决于雇
员人数。就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来说,如有违反拟议规例的规定,
则由雇用50名或以上工人的总承判商及次承判商负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