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2131/98-99(01)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有限公司用笺)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夏佳理议员

主席先生: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多谢阁下转交政府当局就各团体所提交意见书作出的回应,但政府当局对受影响行业的反应无动于衷的态度,令本会感到失望。有关的回应并无提出任何支持的理由,或就有关团体(包括本会)的意见提出反面的论据。

为此,本会认为有必要就拟议法例可能有误解的地方,重覆及重申我们的意见,供法案委员会研究:

第23段 ── 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资格

在规例实施的首6个月准许安全审核员以较低的资格要求注册,只会导致出现一批(甚至大批)不符资历的安全审核员。理工大学及城市大学已培训至少200名符合注册资格的学员,在规例施行的初期,本会认为不会有人手短缺的情况。当局延迟实施法例,总比仓卒推行低于标准的制度为佳。

第29段 ── 安全委员会的组成等

本会虽不反对"工人"出席安全委员会,但人数应由东主决定,而并非由法例硬性定出比率。

第30段 ── 委任注册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

本会和数个意见团体均强烈反对的是,当局竟容许身为有关东主雇员的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由于存在雇佣关系,雇员与公司利益攸关,因此不可能有效地进行安全审核。若其报告日后可在法庭上用作证供,以显示其雇主的失误,他必须,或至少倾向于提出有偏见的看法。

第31段 ── 提交安全审核报告
第21段 ── 就安全审核报告作出的行动


若政府当局坚持已见,本会并无进一步的反对意见,但仍想指出,这些报告有所重叠,并且浪费资源。

第33段 ── 注册安全审核员须就拟作出的安全审核通知处长

进行安全审核是东主的责任,他须每6个月一次聘用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以履行他的法律责任。他当然会告知处长他巳履行责任。安全审核的时间和安排应由他决定,而非由审核员决定。

第34段 ── 安全查核员须符合的规定

本会不同意当局的说法,认为若把安全评核员的要求(如以下的句子所示)列入规例,会令规例变得过于复杂。当局若在工作守则中订明有关要求,是剝夺立法会及普罗大众审批该项要求的机会。这个做法亦会令要求的合法权限较低,并在执行方面带来困难,本会强烈要求当局把安全查核员的资格列入规例。

安全查核员应为已接受安全审核员同样训练的注册安全主任,并在担任安全主任方面至少有两年经验。

本会再次多谢阁下让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有限公司会长

(Y Y WONG)


1999年5月25日